第 55 章: 还原1MDB稽查过程
还原1MDB稽查过程 前总稽查司出书揭秘
(巴生14日讯)前总稽查司丹斯里安比林将出书,详尽还原当年稽查一马发展公司(1MDB)过程中的始末,借此让公众深入了解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与实情。
| 东姑三苏哈里(右三)和安比林(右二)与负责出版的Humanology领导层, 为《AUDITING THE 1MDB》新书主持“预推”仪式。左一起为陈俊伸、 梁詠森和廖志诚;右一为莫哈末尼占。(陈炟谕摄) |
他今午为其新书“稽查一马公司”预推礼后受访时向媒体表示,1MDB是全国瞩目的课题,几乎人人知道,更何况事件发生在他担任总稽查司期间,整个案件与他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他说,1MDB课题不仅止于稽查报告,而是变成了一场历时3年的司法审讯过程,而他本人和同僚也成为案件的证人,必须上庭作证。
“通常我们完成稽查后会呈交报告给国会,但在此课题,我们不仅需履行职责,还必须面对司法程序。”
是真实记录非小说
他说,这本书让他有机会向公众讲述他与团队的看法,以及如何被卷入这件事。
“这并非一部小说,而是基于真实事件的记录,包括我们与一马公司如何交涉、面对国会,还要面对司法审讯,都是非常有趣的过程。”
他说,这也是他退休后,想要把整个过程记录下来的原因。
新加坡独有条款阻跨境追赃 1MDB案数十亿美元失款回收受挫
![]() |
(档案照) |
(新加坡1日讯)新加坡高等法院裁决,禁止外国清盘人就一马发展公司(1MDB)丑闻相关交易对渣打银行及瑞意银行(BSI Bank)提起诉讼。
《海峡时报》报道,法院在近日的一项判决中,裁定新加坡跨境破产法律框架不具追溯力,所以不适用于2018年破产、重组与解散法令生效前完成的交易。
报道指出,此判决恐将影响国际社会追回大马国家基金巨额损失的跨国协作进程。
本案涉及同样卷入这起数十亿美元丑闻的黑石亚洲房地产伙伴公司(Blackstone Asia Real Estate Partners)及一马公司旗下Brazen Sky的清盘人,他们原拟通过”撤销申索”法律机制,要求法院撤销可疑交易并追回资产。
报道说,高庭法官许志强在判决中援引2018年法令第23(9)条,驳回了清盘人的申请。该条款作为新加坡独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禁止外国清盘人对2018年以前完成的交易提出质疑,即使相关交易存在明显疑点。
法官说:“这就是新加坡的法律。法院必须执行法律的规定。”
法官承认,此项裁决将显著限制清盘人的法律追索途径,虽存在其他变通方案,但均需投入更多时间与成本。
涉1MDB弊案 高庭禁PSI董事售股
(吉隆坡3日讯)高庭今日同意发出禁令,禁止PetroSaudi国际有限公司(PSI)董事塔列奥贝德出售他在Palantir Technologies公司所持有的250万股。
高庭法官拿督阿兹哈阿都哈密是在主控官努鲁依札蒂提出申请后,基于这批股份涉及一马发展公司弊案,而援引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53条文,发出有关禁令。
根据控方入禀的单方面(ex-parte)禁令申请书,总检察署要求法庭颁布禁令,限制塔列奥贝德以及总部设于美国的Palantir Technologies公司,就上述股份进行任何交易。
申请书中指出,所有以塔列奥贝德名义登记的250万股Palantir Technologies公司股份,连同相关资产、所有权及法律利益,皆涉嫌在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8(1)(c)条文及第23(1)条文下的罪行,以及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a)条文下,与1MDB的调查有关。
控方要求禁止塔列奥贝德与Palantir Technologies公司进行任何转移、出售或处置有关股份的行为。
疑涉1MDB资金获庭令 反贪会阻断4.8亿交易
(布城10日讯)反贪污委员会成功获得法庭庭令,阻断一笔逾1亿1500万美元(约4亿8640万令吉),且相信是与一马公司(1MDB)资金挪用案有关的资金交易。
资金存放沙地王子3户头
这笔资金存放于瑞士3个以沙地阿拉伯王子阿齐兹名义开设的银行户头。
反贪会今日发文告指出,高庭法官努鲁胡达诺艾妮昨日根据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53条文签发禁令。
反贪会表示,反贪会在接获情报,指涉案的1MDB大笔资金,经由海外账户进行转移,而于10月7日向法庭提出禁令的申请。
“根据2011年接获的资料显示,阿齐兹王子曾透过名下的多个银行户头,接收、转移及使用来自1MDB资金挪用的收益。”
根据法庭所发出的禁令,反贪会成功冻结3项交易,包括分别存于瑞士摩根大通银行的8714万8732美元及1277万7759美元,以及存于瑞士瑞银银行(UBS)的1539万4169美元。
反贪会强调,这项行动彰显该机构决心持续致力阻止任何非法活动所得被使用或转移至其他人手中。
10/10/2025高庭裁定须还款! 陈金龙逾115亿 刘特佐姐姐逾335万
![]() |
高庭裁定,刘特佐的生意伙伴陈金龙(小图)须归还一马公司 约115亿8700万令吉。(档案照) |
(吉隆坡25日讯)高庭裁定,一马公司(1MDB)及其子公司追讨资金被挪用一案中,在逃富商刘特佐生意伙伴陈金龙和姐姐刘美玲(译音)须还款给一马公司,分别是27亿9533万3000美元(约115亿8700万令吉)和80万9319美元(约335万令吉),以及相关利息和堂费。
高庭法官玛哈占今日在宣读判决时说,由于两人未在本案诉讼中提出抗辩,在缺庭情况下,法庭依据2012年法院规则第35令进行审理。
法官说,法庭接纳起诉方提交的证据,有关证据显示资金转移通过多层次和多阶段结构被挪用,且当中许多关键交易与刘特佐的实体有关。
法官提到,证据显示,陈金龙作为Alsen Chance及Blackstone户头的受益持有人,接收来自1MDB的资金,总额达27亿9533万3000美元。
“他与刘特佐是关系密切的伙伴,并在资金分配和分层转移的过程中扮演关键角色。”
法官表示,证据进一步显示,刘美玲通过4笔交易从第三答辩方也就是其父亲刘福平那里接收80万9319美元,而这些交易属于无偿行为,缺乏商业合理性,且都是来自Good Star公司所挪用的资金。
法官认为,陈金龙和刘美玲所持有的款项在法律上构成起诉方的建设性信托,因此谕令两人必须交还其因欺诈起诉方而取得的所有秘密资金。
25/11/2025










0 Comments: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