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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4日星期六

   
 巫 統 編    
   第 150 章 

第 1 回: “不知4200万发放事宜” 前董事否认致公司损失
(2/3/26)


SRC起诉纳吉案 
不知4200万发放事宜前董事否认致公司损失

(吉隆坡2日讯)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前董事拿督莫哈末阿兹哈否认,其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曾导致公司蒙受损失。

现年71岁的阿兹哈今日在高庭聆审时表示,他并不知悉有关4200万令吉款项的发放事宜,也未在任何相关时段授权任何交易或接触SRC的银行账户。

他是在SRC国际公司及其子公司Gandingan Mentari私人有限公司(GMSB)起诉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一案,接受纳吉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盘问时,这么指出。

针对纳吉指包括他在内的SRC前董事违反法定及受托责任的指控,阿兹哈指出,有关资金发放及相关交易并非在其个人知情范围内,他也未曾参与或涉及其中。

尽管有关交易及资金发放发生在我担任董事期间,但在所有相关时段内,并不在我个人知情范围内,我也未曾参与或涉及其中。因此,对于不在我个人知情范围内的事项,我不可能违反我的法定及受托责任。

阿兹哈也是本案所列第三方之一,他说,他加入SRC后,作为首席执行员的具体职责,是落实及执行此前确认的三个项目中的两个,即沙巴天然气管道计划及半岛管道计划。

“2014年,在获得首相署批准两项计划继续推进后,我受邀加入SRC。当时我意识到,聂法依沙(SRC前首席执行员)在SRC的设立过程中扮演了非常关键的角色。

2/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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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董事:呈建议书和汇报决定 聂法依沙是纳吉代理人 

由于原定证人住院,SRC及子公司起诉纳吉案再次展延至

116日续审。(档案照)



(吉隆坡13日讯)SRC国际公司及子公司起诉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一案的承审法官拿督拉惹阿末莫查努丁严正提醒各造律师,必须确保证人准备就绪,并强调,若原定证人临时无法出庭,须由另一名证人补上,以免再度延误审讯进度。

法官指出,法庭的程序不应被当事人安排所左右,所有证人都应随时待命出庭供证。

他说,无论证人身在何处,都必须确保在开审时到庭。

你的证人就算在夏威夷,我也不管,但开庭时,他必须在场。这是法庭的要求。过去我们都会要求证人在证人室等待,而不是临时决定今天传召哪名证人、明天换哪名证人。

法官表示,本案原定于今年1月开审,却因需让路给纳吉刑事案而推迟。

我认为那是正确的决定,因为承审纳吉刑事案的法官拿督科林劳伦斯已调往上诉庭,因为需要专注处理刑事案。

他说,之后,又因纳吉的另一宗SRC民事案,各造共同申请展延此案。

他因此提醒各造应更审慎安排证人出庭。

在此案中,SRC及其子公司Gandingan Mentari私人有限公司控诉纳吉涉及刑事失信、知情下收受资金、涉不当行为及滥用职权,并在诉讼中把纳吉列为唯一的答辩人。起诉方在开案陈词中指出,证据将显示,4200万令吉巨款从SRC转出,最终汇入纳吉的个人银行户头。

原定证人苏莱曼病倒入院 

较早前,在今日开庭后,SRC的代表律师关威胜告诉法庭,原定于今日出庭供证的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IPSD)时任董事经理拿督斯里三苏安华苏莱曼,因感染甲型流感入院治疗,目前仍在沙亚南政府医院接受检查,医生担心其心脏出现并发症。

他透露,起诉方昨晚已向法庭提交文件,附上三苏安华苏莱曼的病假单与照片,以证明后者确实住院。

我们原计划今日传召他供证,在得知他病倒后,立即联系第三方拿督苏博的代表律师林思翰(译音),询问能否改由苏博出庭供证。

不过,关威胜指出,苏博昨日在柔佛,考虑到苏博的年龄与身体状况,今日无法及时赶到。

林思翰证实,已通知苏博今日的审讯安排,但鉴于其健康欠佳及证词篇幅较长,建议延后传召他出庭。

若法庭坚持要求,他可于今日下午2时出庭,但我们认为延后传召他出庭更合适。

法官表示,他理解苏博的健康状况受限,也不希望苏博从柔佛匆忙赶来,但重申苏博必须为下次出庭做好准备。

他说,此外,他在下午4时还有另一宗案件需要审理。

案展116续审

法官最终择定案件展延至116日续审。

3/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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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吉律师:依赖前CEO说法作供 SRC前董事以传闻抗辩

(档案照)


你引述聂法依沙所说,称某些事情是纳吉转达给他的。这不仅是传闻,而是双重传闻。你在证词中所提到,聂法依沙向你及SRC董事局转述的内容,都是法庭无法验证的陈述。

(吉隆坡2日讯)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前董事拿督莫哈末阿兹哈否认,其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曾导致公司蒙受损失。

现年71岁的阿兹哈今日在高庭聆审时表示,他并不知悉有关4200万令吉款项的发放事宜,也未在任何相关时段授权任何交易或接触SRC的银行账户。

他是在SRC国际公司及其子公司Gandingan Mentari私人有限公司(GMSB)起诉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一案,接受纳吉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盘问时,这么指出。

针对纳吉指包括他在内的SRC前董事违反法定及受托责任的指控,阿兹哈指出,有关资金发放及相关交易并非在其个人知情范围内,他也未曾参与或涉及其中。

尽管有关交易及资金发放发生在我担任董事期间,但在所有相关时段内,并不在我个人知情范围内,我也未曾参与或涉及其中。因此,对于不在我个人知情范围内的事项,我不可能违反我的法定及受托责任。

阿兹哈也是本案所列第三方之一,他说,他加入SRC后,作为首席执行员的具体职责,是落实及执行此前确认的三个项目中的两个,即沙巴天然气管道计划及半岛管道计划。

“2014年,在获得首相署批准两项计划继续推进后,我受邀加入SRC。当时我意识到,聂法依沙(SRC前首席执行员)在SRC的设立过程中扮演了非常关键的角色。

在我加入SRC之前,来自退休基金公司(KWAP)的40亿令吉贷款已经进入SRC账户并已转出。在那时候,众所周知,聂法依沙在促成有关情况方面扮演了关键角色。

阿兹哈也忆述指,在他担任董事期间,所有财务事项皆由聂法依沙向SRC董事局汇报,当时后者已接任首席执行员一职。

SRCGandingan Mentari2021年入禀上述民事诉讼,寻求法庭宣判纳吉须为4200万令吉负责,并就不当得利、蓄意协助、不当行为及滥权等索偿。

此案由拿督拉惹阿末莫扎努丁审理,案件将于明日续审。

4/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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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4200万转纳吉户头 依斯密:已辞职不知情


证人:SRC 国际公司前董事 

(吉隆坡5日讯)SRC国际公司前董事丹斯里依斯密供称,关于SRC或其子公司Gandingan Mentari私人有限公司(GMSB)向SRC企业社会责任伙伴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转移1亿2300万令吉款项,其中4200万令吉转入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银行户头一事,本身完全不知情。

他说,GMSB成立于2014611日,款项转移发生在201412月及20152月,而他已于2014815日辞去SRC董事职务。

SRCGMSB起诉纳吉的民事案今日续审。两家公司在诉讼中指控纳吉涉及刑事失信、知情收受公司资金、不当行为及滥用职权,并把纳吉列为唯一答辩人。

两家公司旨在追回流入纳吉个人银行户头的4200万令吉公司资金。这笔款项与纳吉此前在SRC刑事案中涉及的金额相同。在该刑事案中,法庭裁定纳吉刑事失信、洗钱及滥权罪成。

未参与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贷款 

依斯密供称,他对SRC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贷款的了解,仅来自于该事项在SRC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当时主要内容是关于贷款是否获批。

他说,整笔贷款总额为40亿令吉,分为两个阶段发放, 而自己从未参与SRC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提出的贷款申请。

5/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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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斯密:董事会相信纳吉指示是为国家与公司最大利益

依斯密为案件出庭供证。(档案照)


(吉隆坡6日讯)SRC国际公司前董事丹斯里依斯密供称,SRC董事会当年会执行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指示,是因为董事会相信纳吉提出的指示、命令或建议,均是为了国家以及SRC的最大利益。

SRC及其子公司Gandingan Mentari私人有限公司(GMSB)起诉纳吉的民事案今日续审。两家公司在诉讼中指控纳吉涉及刑事失信、挪用公司资金、不当行为及滥用职权,并将纳吉列为唯一答辩人。

两家公司旨在追回流入纳吉个人银行户头的4200万令吉公司资金。这笔款项与纳吉此前在SRC刑事案中涉及的金额相同。在该刑事案中,法庭裁定纳吉刑事失信、洗钱及滥权罪成。

61岁的依斯密接受SRC的代表律师李珊翠(译音)盘问时指出,SRC作为特殊用途机构,其主要目的是执行政府有意开展的投资,这也是董事会执行股东决议的明确依据。

他表示,SRC公司章程第117条文明确规定董事会必须执行股东的建议。

他指出,在实际运作中,董事会通常会执行时任SRC唯一股东纳吉的指示,包括贷款来源、贷款金额及投资安排,原因是纳吉当时同时身兼首相、财政部长及SRC荣誉顾问职务。

他同意李珊翠所指,即当时纳吉处于最适合决定公司战略方向的位置。

6/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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仄阿都拉:尚未任SRC董事没参与申贷40亿


(吉隆坡16日讯)SRC国际有限公司一名前董事表示,SRC公司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申请40亿令吉贷款时,自己尚未出任董事职务,因此并未参与有关的批准过程。

77岁的拿督仄阿都拉今日在高庭供证时指出,他是在20118月才加入SRC,而该笔贷款申请是在20116月提出,他在当时并非公司董事。

仄阿都拉就SRC及其子公司Gandingan Mentari私人有限公司起诉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4200万令吉的民事诉讼审讯向法庭供词时说:当时我不是董事,因此我没有、也不可能参与贷款申请或批准的过程。

不过,仄阿都拉认同纳吉是SRC能够获得该笔贷款的关键因素,甚至可能是唯一因素。

他说,他当时的角色仅限于批准提呈给SRC董事局的股东决议。

指董事局没裁量权 

在当时的情况下,所有决定都是由SRC唯一股东,即财政部机构提出、作出并批准,而董事局并没有任何裁量权。

董事局不可能反对或否决股东决议,因为股东决议始终凌驾于董事局的决定之上。这不仅是股东的决定,也是在当时担任首相兼财政部长者的决定,因此可被视为政府的决定。

16/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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