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

 
   
巫 統 編

 第 四十二 章 : 修改1MDB稽查报告案

第 5 回: 上诉庭三司判词
(8/12/21)  
  

纳吉SRC案上诉失败  法官:行为令国家蒙羞



(布城8日讯)上诉庭三司一致驳回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提出的上诉,并裁定维持高庭的判决,即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所有7项控状皆罪名成立!


上诉庭三司(左起)拿督阿都卡林,拿督哈斯扎娜,拿督瓦兹尔阿兰



三司维持原判7罪皆成立


以拿督阿都卡林为首的上诉庭三司是于今早1040分左右作出上述裁决。另二司为拿督哈斯扎娜以及拿督瓦兹尔阿兰。


阿都卡林在宣读简单判决理据时指出,纳吉在SRC的行为并不是为了国家利益,而是令国家蒙羞(National Embarrassment)。


他说,政府明知有关的政府相关公司没能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还为有关的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是相当荒谬的。


他指出,政府为资不抵债的公司的贷款承担所有风险,并不符合国家利益。这是糟糕的财务管理。


他进一步说,在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贷款给SRC的事宜上,纳吉积极参与,以确保KWAP发放贷款给SRC


指不关心KWAP贷款资金去向


然而,在有关资金发放后,上诉人(纳吉)对资金的去向漠不关心,也没有向SRC询问资金的情况,也没有询问资金如何使用,以及用于什么目的。


他甚至指示第二财长不要插手SRC的事务。


阿都卡林指出,纳吉这种行为只能说明一件事,那就是一旦该笔资金获得担保,纳吉对它拥有总体控制权,那么就可以自由地利用这些资金谋取个人利益。


他说,这体现在4200万令吉的资金从SRC流入纳吉的个人银行账户。


这不能说是为了国家利益而做的事情。这里没有国家利益,只有令国家蒙羞。


因此,他指出,上诉庭三司认为,高庭法官裁定纳吉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23条文罪名成立,是完全正确的。


(图:美联社)


准暂缓执行监禁罚款 


法庭今日批准纳吉暂缓执行监禁及罚款,以便让他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这意著纳吉现阶段不必坐牢及偿还罚款,直到联邦法院对纳吉的上诉申请作出栽决。


控方认为,联邦法院一般上会在3个月内,为纳吉提出的上诉申请进行案件管理。


此案今早大约935分透过Zoom线上方式开庭,阿都卡林用了大约1个小时宣读简单的判词后,宣布上述裁决。


坐牢12年罚款2.1亿


此外,上诉庭也维持高庭此前判处纳吉的刑罚,即总共坐牢72年及罚款2亿1000万令吉的刑罚。由于刑期同时执行,纳吉只需坐牢12年。若无法缴付2亿1000万令吉罚款,则以5年牢狱代替。


从线上视讯画面看来,通过Zoom聆听裁决的纳吉相当冷静。


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在阿都卡林作出上述裁决后,申请暂缓执行监禁及罚款,以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他在陈词时指出,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申请暂缓执行刑罚并非不寻常的事情。


阿都卡林批准沙菲宜提出的申请,同时维持纳吉由两名担保人以200万令吉保释的条件,以及每个月需前往邻近的警局报到两次。


今日透过Zoom线上方式列席的辩方团队成员有沙菲宜、旺艾祖丁、法汉、拉玛哈兹兰、艾莉娜、沙茜拉哈娜比、哈威德吉星、莫哈末法汉、旺莫哈末阿凡。


沙菲宜是基于儿子,也是辩方团队律师之一的莫哈末法汉确诊冠病,因此辩方团队正在隔离中;纳吉因曾到其律师事务所检查此案的宣誓书和签名,结果也需要隔离,所以今日没有现身司法宫上诉庭。


以拿督希旦峇兰为首的控方团队都有列席,成员有阿斯鲁夫副检察司、苏莱曼邱景辉副检察司、唐纳德副检察司。


新闻幕后


2019年开审 去年下判


纳吉被控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是于201943日在高庭开审。经过57天审讯及控方传召57名控方证人后,于2019827日正式完成举证工作。


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在20191111日宣判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3项刑事失信、1项滥权和3项洗钱案所有控状表罪成立,纳吉需要出庭自辩。


辩方从2019123日开始经过逾30天的辩护及传召19名证人出庭,纳吉选择在证人栏里宣誓为自己辩护,此案于去年311日完成自辩阶段。此案随后于去年61日进入口头结案陈词。控辩双方在经过5天的口头陈词后,于同年65日完成口头结案陈词阶段。


莫哈末纳兹兰在去年728日裁定纳吉7项控状罪名成立,分别是3项刑事失信、3项洗黑钱及1项滥权控状。纳吉在此案中被控的滥权罪名,被判入狱1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至于3项刑事失信罪名和3项洗黑钱罪名,则各项罪名被判入狱10年。纳吉在去年730日针对裁决和刑罚提出上诉。


这意味纳吉7项罪名共坐牢7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由于刑期同时执行,只需坐牢12年。若纳吉无法缴付2亿1000万令吉罚款,则以5年牢狱代替。


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申请暂缓执行监禁及罚款,法官批准申请,但增加100万令吉的保释金,这也意味着纳吉是以200万令吉外加2名担保人保外。


以拿督阿都卡林为首的上诉庭三司是于今年45日聆审纳吉提出的上诉,并在518日结束长达15天的聆审,今日宣判。


纳吉被控3项刑事失信、1项滥权和3项洗钱的控状


第一项:涉2700万令吉的刑事失信罪被告涉嫌在20141224日至29日期间,以公职人员的身份,即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获得委托管理SRC国际公司的40亿令吉,却涉嫌刑事失信挪用当中的2700万令吉,抵触刑事法典409条文。

刑罚:一旦罪成,将可被判监禁不少于2年或不超过20年、鞭笞与罚款。


第二项:涉500万令吉的刑事失信罪被告涉嫌在20141224日至29日期间,以公职人员的身份,即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获得委托管理SRC公司的40亿令吉,却涉嫌刑事失信挪用当中的500万令吉,抵触刑事法典409条文。

刑罚:一旦罪成,将可被判监禁不少于2年或不超过20年、鞭笞与罚款。


第三项:涉1000万令吉的刑事失信罪被告涉嫌在2015210日至32日期间,以公职人员的身份,即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获得委托管理SRC公司的40亿令吉,却涉嫌刑事失信挪用当中的1000万令吉,抵触刑事法典409条文。

刑罚:一旦罪成,将可被判监禁不少于2年或不超过20年、鞭笞与罚款。


第四项:涉4200万令吉的贪污罪被告涉嫌在2011817日至201228日期间,以公职人员的身份,即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涉嫌滥用职权接受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以便给予政府保证,把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的40亿令吉借贷给SRC公司,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23条文,可在同一条法令24条文下被罚。

刑罚: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罚款贪污款额或受贿价值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201888日被加控,在2001年反洗黑钱和反恐融资法令41)(b)条文的3项洗钱控状。

两项控状指被告涉嫌在20141226日,在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透过即时电子转账与结算系统(RENTAS),分别收取非法金钱活动获得的2700万令吉和500万令吉。第3项控状指被告于2015210日,在同一地点以RENTAS收取非法金钱活动获得的1000万令吉。

刑罚: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5年,及罚款不少过非法活动获取的资金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8/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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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SRC案上诉案 | 上诉庭:犹如《天方夜谭》沙地捐4200万论无公信力


上诉庭三司



(布城9日讯)上诉庭说,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辩称个人银行户口的4200万令吉,是来自于沙地阿拉伯王室,犹如阿拉伯的民间故事《天方夜谭》。


上诉庭三司在驳回纳吉就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提出的上诉的完整判词中说,


沙地王室捐款的故事无公信力,没有证据显示4200万令吉的来源,或可能源自于沙地王室,也没有任何合理理据。


这故事甚至超越了《天方夜谭》,不仅缺乏公信力,还被书面证据反驳和驳斥。


此外,上诉庭三司说,法庭必须根据所引述的证据,而非前总检察长或反贪会前主席的意见,解释及决定控状是否毫无疑点。


判词说,上诉者人仰赖第14名辩方证人前总检察长丹斯里阿班迪及第17名辩方证人反贪会前主席丹斯里祖基菲里阿末的证词支持其论点,即自己不知道4200万令吉的来源,也依赖数则反贪会及阿班迪的声明,显示上诉人已被免除任何刑事罪行,以及上诉人目前面对的起诉是没有根据的。


但根据阿班迪的解释,当时发出的声明是截至2016126日的调查结果,而有关当局当时仍在展开进一步的调查。


他们指出,反贪会志期201583日的文告说,调查显示,汇入上诉人账户的26亿令吉是捐款,非源自1MDB的款项,但文告也说明与SRC相关、涉及40亿令吉的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另一份志期201585日的文告说,已鉴定26亿令吉的款项源自中东,与1MDB无关,但反贪会也重申,针对SRC的调查正在进行,并由其内部特工队处理。


当阿班迪发表声明及祖基菲里提及反贪会的两份文告,认为上诉人没有涉及任何SRC及其资金的非法活动时,反贪会的调查仍在进行中,进一步向新证人及之前的潜在证人录取口供,因此尚未有定论指上诉人已被总检察长及反贪会免除任何犯罪行为。


阿班迪言论是未成熟言论


上诉庭三司说,反贪会发出上述声明后,仍持续调查据称源自于沙地的款项,以鉴定汇入上诉人账户的26亿令吉是捐款,但赴沙地调查此事的反贪会官员未能以可受理的证据形式,从据称的捐款者中获得任何确认。


他们指出,阿班迪的文告不能豁免上诉人的任何刑事犯罪,也不能作为不正当起诉的证据。


阿班迪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言论,是根据截至2016126日的情况,而调查仍在进行中。因此,阿班迪当时的言论是尚未成熟的言论,不能阻止之后的总检察长,在收集额外证据后行使其提控权。


法律上须了解账户交易

不能装不知逃刑责” 


上诉庭三司指出,法律上要求银行客户了解其账户中的银行活动。

他们说,银行账户运作方式的主要责任完全由账户持有者,即上诉人(纳吉)承担。


他们指出,上诉人不能假装对其账户中发生的事表现得一无所知,并将自己与授权者的行为保持距离。


上诉人不能以对其银行账户中的交易一无所知为由,逃避刑事责任。


他们说,在此上诉案中,上诉人知道资金进入其银行账户及其不诚实意图获得证据支持,即上诉人发出志期20141224日的指示信予大马伊斯兰银行,以及有关资金汇入和使用的时间点。


纳吉曾授权聂法依沙管理其个人银行账户。


致信银行指示转账3200

纳吉知悉SRC资金汇账户


上诉庭三司说,在上诉人起诉敦林良实诽谤案的宣誓书中,以及他致给大马伊斯兰银行,要求银行转账3200万令吉的信函,已表明上诉人事先就很清楚SRC公司的资金将进入他的账户。


他们指出,在针对林良实的民事诉讼中,上诉人承认,知悉一笔来自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汇进他的银行账户,尽管他否认对该笔款项是通过两家中间公司GMSBIPSB公司转移一事是知情。


上诉庭三司说,上诉人随后致给大马伊斯兰银行的信件,指示该银行从他的账户转账总额3200万令吉给Permai Binaraya私人有限公司和Putra Perdana Construction,有关资金在上诉人下放指示时尚未进入他的账户。


指对4200万故意视而不见


他们也说,上诉人故意视而不见,没有进行任何调查,以确定4200万令吉是否为非法活动的收益。


上诉庭三司说,根据洗黑钱法令第42)(b))条文,上诉人是由犯罪意图的,因为上诉人没有进行任何调查。


这就是法律所说的故意视而不见。


他们说,控方第37名证人(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IPSD)董事经理拿督三苏安华苏莱曼)和第49名证人(前一个大马人民基金(YR1M)首席执行员洪素玲)在20157月中旬已告知上诉人有关交易的真正性质,但上诉人继续维持坚决不要进行任何调查,或采取行动澄清或解决任何问题。


他们说,上诉人声称他对个人账户的交易、余额和资金来源是不知情的,但有充分证据反驳上诉人的主张。


他们说,在刘特佐与大马银行前客户经理余静萍的黑莓手机即时通讯软件(BBM)聊天记录中,提到刘特佐与上诉人之前的谈话。

上诉人自己证实了这一事实。BBM讯息以及上诉人在意大利和夏威夷的信用卡消费也存在相关性。


向银行查询账户余额供消费


他们说,上诉人承认BBM聊天记录显示刘特佐直接与上诉人沟通,并通过拿督阿兹林(时任纳吉首席机要秘书)就上诉人的银行余额进行沟通,以便上诉人根据账户可用余额估计自己可以花多少钱。


上诉人还承认,阿兹林、聂法依沙和刘特佐的工作是确保他的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以确保他的支票兑现。


他们说,尽管有这些证据,但上诉人供证时说,他只是在审讯期间,才得知刘特佐在他银行账户中所扮演的角色。


他们认为,这些证据与上诉人的论点相反,上诉人主张,他从不知道使用这些银行账户5年内的余额,因为他委托授权人管理。


承认刘特佐确保账户资金足


这显然是错误的,这与他自己在审讯中承认的完全不一致,他承认刘特佐负责确保他的个人银行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


他们也说,4200万令吉来自SRC公司是无可辩驳的,大量证据显示SRC公司通过Gandingan Mentari公司和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进行资金流动。


事实上,时任总检察长(阿班迪)在新闻发布会上手持的资金流向图,显示这些资金来自SRC公司。


纳吉刘特佐是好友” 

没理由指被操纵


此外,上诉庭三司指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上诉人本人的证词,上诉人与刘特佐,在2011年至2015年是好朋友。


没有证据表明他们两人之间有任何不和,因此没有理由说明上诉人为何被刘特佐操纵,以及出于什么目的。


他们说,上诉人本人承认他没有失去任何东西,相反的,从存入他账户的资金中获得了数百万。


他们指出,证据显示,是上诉人,而且只有上诉人,而不是刘特佐,从4200万令吉的资金流动中受益。


当整个证据被仔细审查时,说明了刘特佐的作用是确保上诉人的个人账户中,资金充足。


这就是在4200万令吉资金从SRC非法流入上诉人的个人账户所做的事情。


9/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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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败诉 | 上诉庭三司:为国家利益 法庭须根除腐败领袖



(布城9日讯)上诉庭三司指出,为了国家的利益,维护法治的法庭需采取必要的行动,以确保根除当前政治领袖腐败的现象。


以拿督阿都卡林为首的上诉庭三司昨日一致驳回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的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提出的上诉,并裁定维持高庭的判决。另二司为拿督哈斯扎娜以及拿督瓦兹尔阿兰。


他们在长达316页的完整判决书中强调,法庭有义务确保国内政治领袖不会腐败。


他们以前1977年联邦法院判处雪兰莪州务大臣拿督哈仑依德里斯贪污罪成的案例,重申这个立场。


他们表示,承审此案的联邦法院院长拉惹阿兹兰沙曾说,政治领袖诚信败坏的现象令人担忧。


他们指出,拉惹阿兹兰沙在判词中发表的一些领袖的诚信腐败得令人害怕的训诫,至今依然困扰着马来西亚。


在大约45年后,这些言论仍适用于上诉人(纳吉),这就是大马目前的处境,一些领袖的诚信正在败坏。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他们说,为了国家的利益,维护法治的法庭不得不这么做,以确保根除当前的这种祸患。


法律对任何人都是一视同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他们也表示,承审此案的高庭法官是考虑到了国内腐败和刑事失信犯罪问题,因此需要有威慑力的判决来制止这种现象。


他们说,高庭法官还考虑到雇员(servant)和代理人(agent )犯下的刑事失信罪是非常严重的罪行,因此判处的刑罚应充分反映指控的严重性,更何况上诉人在犯罪时,是首相兼财长。


我们发现承审法官(高庭法官)在下判前,已经充分考虑了所有相关因素。


他(高庭法官)谕令所有的监禁刑罚同时执行,因此案中7项罪名是密切相关的。


他们说,高庭法官也认为,监禁刑罚同时执行,会更符合整体原则。


不干预高庭判刑裁量权


此外,上诉庭三司指出,他们不会干预高庭法官在判处刑罚方面所行使的裁量权,除非原则上有错误,或者判决明显不充分或严重过失。


他们指出,高庭法官在应用刑罚原则方面没有错误,在量刑方面考虑了所有相关因素。


我们没有发现刑罚过于严重,监禁和罚款与罪行的性质是相称的。


图将SRC资金用于自身

纳吉装无知 为时已晚


上诉庭三司指出,上诉人(纳吉)对SRC资金用于自身意图的宏伟计划一事,表现出假装无知并远离该计划,但为时已晚。


他们在判决书中指出,上诉人在控方举证阶段中提出理论和辩护,即大马在逃富商刘特佐操纵他的银行账户,从而导致4200万令吉资金流入他的账户。


因此上诉人的辩护是,他被刘特佐以及银行家陷害,以使其看起来确实犯下了刑事失信罪。然而,这番辩护后来被放弃,从而影响了辩护的可信度。


上诉庭三司指出,上诉人欣然承认,他曾指示刘特佐与已故的拿督阿兹林(纳吉时任机要秘书)和聂法依沙(SRC前首席执行员)一起确保他的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供他使用时,并发出高达数百万令吉的无数支票,这一点就变得明显了。


很明显,刘特佐和他的同伙是上诉人的仆从,他们正在响应上诉人的号召,并服从后者的指示。


9/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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