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

 
   
巫 統 編

 第 四十二 章 : 修改1MDB稽查报告案

第 1 回: 主控官:是纳吉绝望的辩护 21/4/21    
(21/4/21)  


纳吉SRC案法官被调职 律师公会:属正常行政调动  


(八打灵再也23日讯)律师公会主席沙林巴希认为,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从刑事法庭调至民事法庭,属于正常的行政调动。




根据律师公会昨天给会员发出的通告,纳兹兰将从吉隆坡第三刑事高庭,转调到吉隆坡第二民事高庭。这一调动将从31日起生效。


纳兹兰是审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SRC案的法官。


沙林巴希今日受询时告诉星洲日报,纳兹兰在调职前,须审理好他手上的所有案件。


如果他不能完成,则需要向马来亚大法官汇报已审理的案件进度,以寻求下一步的指示。


他补充,未审理好的案件进度,通常取决于控状数量和未作供的辩方证人去进行总结。


23/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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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纳吉洗钱罪成 SRC案承审法官被调职  



八打灵再也23日讯)去年裁定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SRC案有罪的承审法官拿督莫哈末纳兹兰将从刑事法庭调职至民事法庭。


马来西亚律师公会昨天发给全体会员的通告表示,马来亚大法官丹斯里阿兹哈将莫哈末纳兹兰从吉隆坡高等法院(刑事3)调去吉隆坡高等法院(民事2),从31日生效。


莫哈末纳兹兰在去2019728日宣判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所有7项控状皆罪名成立。


西蒂卡:此举有政府干预司法之嫌


对此,人权律师西蒂卡欣昨夜在推特上发文指出,她已经收到有关通知,裁定纳吉有罪的法官被调职至商业法庭。


她质疑,此举有政府干预司法机构之嫌,虽然法官经常会从商业法庭转至刑事法庭,反之亦然,但是,莫哈末纳兹兰在审理了大案件后,单独一人被调职,对她而言是非常可疑的行径。


另一方面,网媒《当今大马》报道,马来西亚律师公会高级成员赛依斯干达表示,莫哈末纳兹兰的调职令人大跌眼镜,而且这样的调动只涉及一名法官,是非常奇怪的事情。


他认为,这项调动会让民众质疑司法机构的独立性,相反地,我们应该要凭借着莫哈末纳兹兰勇敢的判决而走向司法独立的道路。


莫哈末纳兹兰是在去年宣判,纳吉在3项失信、3项洗黑钱及滥权共7项罪名的刑罚是坐牢7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但刑期同时执行只需入狱12年,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5年牢狱代替。


调职前尚3案件未审结


莫哈末纳兹兰原本不是此案的承审法官,他是于201881日获调派承审这宗大案。


原本承审纳吉SRC案的法官是苏菲安阿都拉,他被揭跟巫统有瓜葛,因为其胞兄是彭亨行政议员兼巫统文打区州议员莫哈末索菲。


在媒体报道后,苏菲安被调职至民事法庭,取代法官南达巴兰的位子,而南达巴兰被调去商业法庭,取代莫哈末纳兹兰的位子。


目前,莫哈末纳兹兰在调职之前尚有3宗案件尚未审结:


1.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和财政部前秘书长丹斯里依尔旺的失信案,涉及总数660万令吉的政府资金,预计在9月开审。


2. 政府撤销诉讼并向沙地石油有限公司(PSI)追回一个马来西亚发展公司(1MDB)逾3亿4000万美元的款项。


3. 联邦土地发展局(FELDA)前主席丹斯里莫哈末依沙被控9项刑事失信(CBT)与受贿逾300万令吉和购置砂州古晋的独立宫酒店及套房(Merdeka Palace Hotel & Suites)。


23/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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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SRC7洗钱罪成立 · 上诉庭明日开始聆审




(吉隆坡4日讯)高庭于去年7月裁定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SRC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7项控状皆罪名成立,上诉庭将从明日开始聆审本案的上诉。


吉隆坡第三刑事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是于去年728日宣判纳吉在一项滥权罪名下被判入狱1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3项失信罪名和3项洗黑钱罪名各入狱10年。


这意味着纳吉7项罪名的刑罚是坐牢7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但刑期同时执行,所以只需坐牢12年。


上诉庭早前择定于本月58日、1215日,以及19日至22日聆审此项上诉;这也是纳吉首次针对SRC公司案裁决提出的上诉。


目前,纳吉是以2名担保人及200万令吉的保释金保释以等候上诉;纳吉在去年730日针对罪成的裁决和刑罚提出上诉。


纳吉在上诉申请书中提出307个上诉理由,说明他为何应该在SRC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中无罪的理由,其中包括他没有获得公平和公正审讯。


纳吉说,承审法官莫哈末纳兹兰的失误,以及控方否决他在联邦宪法下享有的权利,对他严重不公,使他未能在审讯中获得公平的判决。


法庭在明日将会派发准证给21名媒体代表,包括国际媒体,以在特定地点通过视频方式收看审讯直播。


4/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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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7控状罪成 上诉案今早开审  


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所有7项控状皆罪名成立。


纳吉滥权罪名成立,被判入狱1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3项失信罪名和3项洗黑钱罪名各入狱10年。


这意味着纳吉7项罪名的刑罚是坐牢7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但刑期同时执行,所以只需坐牢12年。若纳吉无法缴付2亿1000万令吉罚款,则以5年牢狱代替。




辩方首席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在法官宣判刑罚后,申请暂缓执行监禁及罚款,法官批准此申请,但增加100万令吉的保释金。


这也意味着纳吉在等待上诉期间,获准以200万令吉外加两名担保人保外。


纳吉是在去年730日针对他涉及的SRC国际公司案罪成裁决和刑罚提出上诉。


纳吉的上诉申请书是于20201019日入禀法庭,内容涵盖307项上诉理由。


纳吉在上诉申请书提及,法官纳兹兰裁决失误,传召他就滥权、失信及洗黑钱的控状出庭自辩,最后将他定罪。


5/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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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案上诉聆审 | 纳吉律师以呈额外证据为由展延聆审 · 法庭不批准  

纳吉律师以呈额外证据为由展延聆审 · 法庭不批准 


(布城5日讯)上诉庭于今早聆审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就其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7项控状皆罪名成立,所提出的上诉;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则基于要提呈额外证据,因此提出申请,要求上诉庭三司允许展延上诉聆审至少1个月,惟其申请遭驳回。


此案于今早大约940分开庭聆审。惟在开庭后,沙菲宜提出申请,要求上诉庭三司允许展延上诉聆审至少一个月,因为上诉方要从美国和新加坡取得额外证据,并希望引入此上诉案中。


他说,上诉方已向高庭入禀申请书,以向政府索取前国行总裁丹斯里洁蒂的丈夫和儿子所拥有的公司,以及与大马在逃富商刘特佐有关联的公司的银行文件。


根据媒体报道,这些公司包括了Iron Rhapsody LimitedCutting Edge Industries Limited。此外,新加坡商业事务局与大马调查人员分享的文件显示,Iron Rhapsody limited在涉及5笔的转账交易中,总共从刘特佐的公司或银行账户中收到1622万美元(约6600万令吉)。


沙菲宜进一步指出,上诉方也于去年1117日,在美国纽约入禀申请,以要求前高盛银行家Tim Leissner和高盛透露他们已贿赂的人员名字,目前正在等待美国的法庭就此申请作出裁决。


Tim Leissner1MDB而在美国被控,并已认罪,承认向1MDB公司内的数名人员支付贿款。


沙菲宜指出,这些文件和1MDB案以及SRC案是有关联的。


针对沙菲宜提出的展延上诉聆审申请,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副检察司表示反对,因为上诉方在上诉庭并没有任何待定的申请。


以拿督阿都卡林为首的上诉庭三司指出,没有充分的理由展延上诉聆审,因此驳回沙菲宜提出的展延申请。


5/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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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 | 沙菲宜:为何是无刑事案经验法官审理?




莫哈末纳兹兰在去年728日裁定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7项控状罪名成立。他已在今年31日从吉隆坡刑事高庭调往吉隆坡民事高庭。(档案照)


(布城5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指出,SRC国际公司案是我国历史上的大案件,人们希望由一位在刑事案方面具备丰富经验的法官承审此案;反之,却是由一名无刑事案经验的法官审理。


他在今日在SRC国际公司案上诉审理结束后向媒体指出,原本承审SRC国际公司案的法官是在刑事案中具备经验的苏菲安阿都拉,但在审讯前却被撤换了,改由莫哈末纳兹兰承审此案。


沙菲宜指出,莫哈末纳兹兰并没有审理刑事案的经验。


他说,刑事案的原理是有难度的,即使是最有经验的人,然而莫哈末纳兹兰并不是审理刑事案的法官。


原本承审纳吉SRC国际公司案的法官苏菲安阿都拉,在2018年被揭发与巫统有瓜葛,因为他是彭亨州行政议员兼巫统文打区州议员莫哈末索菲的弟弟;莫哈末索菲已连任5届彭亨州议员,同时也是4届行政议员。


在媒体曝光后,苏菲安阿都拉被调往民事法庭,以取代法官南达巴兰,而南达巴兰则被调去商业法庭,取代纳兹兰。


莫哈末纳兹兰在去年728日裁定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7项控状罪名成立。


莫哈末纳兹兰已在今年31日从吉隆坡刑事高庭调往吉隆坡民事高庭。


5/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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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 | 纳吉律师炮轰法官纳兹兰 被劝告使用有礼貌字眼  

沙菲宜


(布城6日讯)上诉庭法官拿督阿都卡林劝告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在陈词时提到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时,使用更礼貌及合适的字眼。


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洗钱案上诉聆审今日进入第二天,并由上诉方律师沙菲宜继续陈词。


莫哈末纳兹兰在去年728日裁定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7项控状罪名成立。


沙菲宜在今早的陈词中,围绕在莫哈末纳兹兰在SRC国际公司案中所作出的判决。


他说,如果法官在审判中表现出偏袒,那么是否还可以相信该名法官的判决?


在聆听了沙菲宜对莫哈末纳兹兰作出的一连串形容,包括了质疑后者的判决理据存在弊病(poison)以及没有能力等等,阿都卡林劝告沙菲宜,在形容莫哈末纳兹兰时,可找更合适和礼貌的字眼,勿用弊病、毫无能力(hopelessly incompetent)等等的字眼。


请用礼貌的言语,而非存在弊病的判决poisoned judgement)来描述法官犯错的地方。


他建议沙菲宜或可使用误导、犯下法律上的错误等等,给予莫哈末纳兹兰应有的尊重。


对此,沙菲宜回应,指他无法手下留情,若发生此事,他必须说出来。


在昨日的聆审中,沙菲宜说,SRC国际公司案是历史上的大案件,人们希望会是一位在刑事案方面具备丰富经验的法官审理此案;但情况却相反,是由一名无审理刑事案经验的莫哈末纳兹兰审理此案。


6/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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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上诉案 | 律师:4200万流入纳吉账户 · “只有刘特佐才知答案


档案照


(布城7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指出,只有大马在逃富商刘特佐才知道为何4200万令吉流入纳吉的银行账户。


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上诉聆审今日进入第三天。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是在去年728日裁定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7项控状罪名成立。纳吉是在去年730日针对罪成裁决和刑罚提出上诉。


哈威德吉星今日在上诉庭陈词时主张,是刘特佐促成4200万令吉资金流入纳吉的银行账户,而非拿督斯里阿兹林(纳吉已故私人秘书)。


2019716日,第49名控方证人前一个大马人民基金(YR1M)首席执行员洪素玲曾在高庭供称,指阿兹林指示把4200万令吉汇入纳吉在大马银行(AmBank)的两个私人账户,作为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用途。阿兹林于2015年在直升机坠毁意外中丧生。


针对哈威德吉星的上述主张,上诉庭法官拿督阿都卡林指刘特佐并非SRC国际公司的人,为何会说后者是促成该笔资金交易的人。


对此,哈威德吉星回应,指只有刘特佐知道答案。


阿都卡林也进一步问哈威德吉星,为何刘特佐这么有权力(促成有关的交易),对此,哈威德吉星表示不知道。


指洪素玲供词属不能被接纳传闻证词


此外,哈威德吉星指出,第49名控方证人洪素玲的供词是不能被接纳的传闻证词。


他说,在20191111日的表罪成立判决中,承审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指第37名控方证人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IPSB)董事经理拿督三苏安华苏莱曼应洪素玲的要求,将IPSB公司的4200万令吉转入纳吉的帐户,而洪素玲则是根据阿兹林的指示行事。


他说,阿兹林是通过WhatsApp联络洪素玲,但没有手机文件或WhatsApp信息证明这一点。


哈威德吉星指出,尽管已就这部分陈词了,但承审法官仍未解决洪素玲供词的可信度问题。


后者的口头证词和书面证词不一致,因此其证词被认为缺乏可信度。


他说,在20191111日表罪成立的判决中,是依赖于洪素玲的供词,即阿兹林涉及有关的资金交易,并推论纳吉对4200万令吉的交易是知情的。


他指出,洪素玲的证词是不能被接纳的传闻证词。


他说,在洪素玲的供词中,指阿兹林涉及该笔资金交易,这番供词是难以置信的。


他指出,这与其他同期证据是相互矛盾及不逻辑的。


虽然如此,但承审法官未能正确评估第49名控方证人证词的可信度。


昨日网络中断不影响聆审


此外,联邦法院首席主簿官办公室发文告指出,在昨日早上1030分至中午12时,布城司法宫和数个政府单位出现网络中断,无论如何,这并没影响上诉庭公开庭的聆审。


文告指出,有关的网络中断导致采访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洗钱案上诉聆审的媒体人员,无法观看聆审直播。


较早前,联邦法院首席主簿官办公室发出通知,采访此案的媒体人员只能在视频链接室通过视频直播,观看上诉庭聆审此案。


文告指出,无论如何,这并没影响上诉庭在公开庭的聆审,所有的律师和主控官在聆审结束后,也获提供电子版的庭审记录。

7/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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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上诉聆审 | 法官提醒纳吉律师陈词应切中要点  


哈威德吉星

(布城8日讯)上诉庭法官拿督阿都卡林多次提醒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哈威德吉星,勿在陈词时重复相同的事项,而是应该切中要点。


他补充,如果后者一直在重复,会浪费很多时间。


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上诉聆审今日进入第四天,并由上诉方律师哈威德吉星继续陈词。


在昨日的聆审中,他开始长达176页的第三部分口头陈词讲稿内容。


昨日的聆审至傍晚5时左右结束,哈威德吉星的陈词当时至第86页。


在今早开庭后,阿都卡林指出,根据之前择定的聆审时间表,上诉方理应在今天完成陈词。


哈威德吉星表示,他会在今天继续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的口头陈词讲稿。


对此,阿都卡林告诉哈威德吉星,陈词时就切中要点。


在这几天,有很多(陈词内容)是重复的,都是在陈述同样的事项。我们在等着和控状相关的陈词。


阿都卡林接着问哈威德吉星,是否还要继续第三部分的陈词,后者回答是的,是有关刑事罪名的控状。


在哈威德吉星开始陈词不久后,阿都卡林打岔,指前者的第三部分陈词内容,也出现在第四部分的口头陈词讲稿。


如果你现在陈词的内容不会出现在第四部分的陈词,那你可以继续,但如果出现在第四部分的口头陈词讲稿,那么就浪费很多时间。


在大约早上10时,哈威德吉星在阿都卡林的多次提醒下,完成第三部分的口头陈词讲稿。


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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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上诉案 | 律师:通缉刘特佐等人一个月 · “控方突转控纳吉  


哈威德吉星

哈威德吉星指出,从整体上看,证据不足以说明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的交易实情。


他说,没有无可抗拒的推断说明纳吉促成4200万令吉的资金从SRC国际公司流出,以及从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IPSB)流入纳吉的帐户。


法官:上诉方陈词多内容重复


在较早时,上诉庭法官拿督阿都卡林今日多次提醒哈威德吉星,勿在陈词时一再重复相同事项,而是应该切中要点,因为法庭等着聆听辩方提到控状相关的陈词、例如承审法官如何犯错、法律问题等等。


在昨日的聆审中,哈威德吉星开始进入长达176页的第三部分口头陈词讲稿(speaking note)内容,至傍晚5时结束时,陈词进行至第86页。


提醒按时完成陈词


今早9时开庭后,阿都卡林指出,根据之前择定的聆审时间表,上诉方理应在今天完成陈词,但他发现上诉方的陈词一再重复相同事项。


我们等着和控状相关的陈词、承审法官如何犯错、法律问题等等,但你的陈词还没提到这些。


阿都哈林在哈威德吉星陈词不久就打岔,指前者的第三部分陈词内容也出现在第四部分的口头陈词讲稿。


你(哈威德吉星)必须让我们清楚(承审法官在判决中如何犯错),而不是只让你自己清楚。


他接着指示哈威德吉星进入有关刑事罪名的控状。


如果你现在陈词的内容不会出现在第四部分的陈词,那你可以继续,但如果出现在第四部分的口头陈词讲稿,那么就浪费很多时间。


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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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上诉案 | 律师:纳吉已在大选被惩罚 ·“不该再对他进行刑事惩罚




(布城13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法汉指出,刑事法不是对纳吉作出惩罚的适当途径,因为后者已经在第14届全国大选被惩罚


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上诉聆审今日进入第六天。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去年728日裁定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7项控状罪名成立,纳吉在去年730日针对裁决和刑罚提出上诉。


法汉在今日陈词时指出,高庭法官裁定纳吉罪名成立的依据,完全不利于纳吉。


他说,高庭法官在滥权控状方面所作出的判决根据,似乎表明了要纳吉承担责任。


指高庭法官宣判极有偏见


高庭法官当时宣判纳吉表罪成立,必须出庭自辩,这是极有偏见的。


此外,法汉指出,控方必须证明纳吉在SRC国际公司具有金钱利益的前提下,滥权行为或促使贷款才能成为法官在判决中的考虑因素,那么滥权指控才能成立。


纳吉在此案的7项控状中,其中1项在是纳吉被指在2011817日至201228日期间,在布城首相办公室,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涉嫌滥用职权接受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以便给予政府保证,把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的40亿令吉借贷给SRC公司,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23条文(滥用职权),可在同一条法令24条文下被罚。


法汉说,控方和高庭法官依赖于1950年证据法令第8条文,就纳吉在2010SRC国际公司的成立到2015年至2017SRC国际公司的拖欠行为,作出结论,即纳吉在2011817日和201228日的内阁会议上,对SRC国际公司具有金钱利益。


纳吉


证据法令不应用来揣测纳吉在SRC私人利益


他指出,1950年证据法令第8条文不应该用来揣测纳吉在SRC国际公司的私人利益,纳吉在SRC国际公司的私人利益应该在第8条文被用来决定纳吉的意图之前被(独立证明)。


法汉举例,根据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阐明,在持有毒品控状下,控方必须提出被告对该毒品拥有监护权与控制权,来证明表罪成立。


“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也是如此,控方必须证明被告在SRC国际公司具有金钱利益。


法汉指出,只有证明纳吉在SRC国际公司具有金钱利益的前提下,(滥权)行为或促使贷款,才能成为考虑因素。


他指出,因此,高庭法官错误应用1950年证据法令,在判决时出现误导。


他说,虽然高庭法官认定纳吉控制SRC国际公司,但这不足以证明纳吉在该公司具有金钱利益。

13/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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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判纳吉表罪成立有偏见高庭法官错用证据法




纳吉于周二现身布城上诉庭,出席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上诉聆审


(布城13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法汉今日向上诉庭指出,高庭法官针对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滥权控状所作出的判决依据,似乎目的是要纳吉承担责任。


他也表示,高庭法官在指控宣判纳吉表罪成立,必须出庭自辩,是极有偏见的;而且高庭法官错误应用1950年证据法令,在判决时出现误导。


指纳吉大选已承担责任


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上诉聆审今日进入第六天,法汉陈词时指出,刑事法律不应该作为纳吉承担责任的适当途径,因为后者已经在第14届全国大选承担了责任。


此外,法汉指出,控方必须证明纳吉在SRC国际公司具有金钱利益的前提下,其行为或促使有关方面发出贷款,滥权指控才能成立,才能成为法官下判的考虑因素。


纳吉在此案面对7项控状,其中1项是纳吉被指在2011817日至201228日期间,在布城首相办公室,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涉嫌滥用职权接受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以便给予政府保证,把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的40亿令吉借贷给SRC公司,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23条文(滥用职权),可在同一条法令24条文下被罚。


法汉说,控方和高庭法官依赖1950年证据法令第8条文,就2010SRC国际公司的成立到2015年至2017SRC国际公司的拖欠行为作出结论,即纳吉在2011817日和201228日的内阁会议上,在SRC国际公司有金钱利益。


此前,在高庭审讯期间,作为第40名控方证人的前内阁副秘书长丹斯里玛兹达供称,她曾监督2011817日及201228日两次内阁会议记录的准备工作,而纳吉在那两次内阁会议分别提出备忘录以做讨论,备忘录标题均是政府向SRC国际公司申请的20亿令吉贷款提供保证。


法汉指出,1950年证据法令第8条文不应该用来揣测纳吉在SRC国际公司拥有私人利益。


法汉举例,根据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阐明,在拥毒控状下,控方必须证明被告对毒品有监护权与控制权,来证明他表罪成立。


须证明纳吉具金钱利益


“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也是如此,控方必须证明被告在SRC国际公司具有金钱利益。


法汉指出,只有证明纳吉在SRC国际公司具有金钱利益的前提下,(滥权)行为或促使发出贷款,才能成为考虑因素。


他指出,因此,高庭法官错误应用1950年证据法令,在判决时出现误导。


他说,虽然高庭法官认定纳吉控制SRC国际公司,但这不足以证明纳吉在该公司具有金钱利益。


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是在去年728日裁定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7项控状罪名成立,纳吉在去年730日针对裁决和刑罚提出上诉。



13/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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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上诉案 | 主控官:纳吉需钱就从SRC取钱 · “之后汇入户头没犯罪


纳吉于周三出席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上诉聆审。


(布城14日讯)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指出,证据显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SRC国际公司具有金钱利益,当他需要钱时就从SRC取钱,SRC也有他安插的人。


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上诉聆审进入第7天,今天由答辩方(控方)开始陈词。


上诉庭法官拿督阿都卡林指上诉方在陈词时主张,若纳吉对4200万令吉是知情的,为何该笔款项不是当下就汇入纳吉的银行户头,而是在内阁会议之后三四年才汇入纳吉的户头。


款项先存放可接触公司


希旦峇兰


希旦峇兰回应说,即便该笔款项并非在内阁会议后马上汇入纳吉的户头,不意味着在三四年后才收到该笔款项就不是罪行,因为可以先将该笔款项存放在可以接触的公司。


此前,上诉方律师哈威德吉星在陈词时指出,201412月至20152月间,SRC中有4200万令吉资金被转移至SRC子公司Gandingan Menteri私人有限公司,之后又被转移到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最终才流入纳吉的私人户头。


希旦峇兰指控状是非常合理的,控方是针对从SRC汇入纳吉银行户头的4200万令吉,提控后者。


当他(纳吉)需要钱时,就去取钱。他之后才取钱,不意味着他没犯下罪行。


希旦峇兰也说,此案涉及的4200万令吉对于纳吉来说,就如小数目kacang),因为后者已收到26亿令吉。


纳吉拥有对SRC的完全控制权,每当他需要资金时,他就提取。


指纳吉为个人利益提款


阿都卡林接着询问希旦峇兰,如何证明纳吉从中获得个人利益?是否意味着SRC就如提款机,后者可以在任何时候提款?


希旦峇兰指出,纳吉控制SRC,当他从SRC提取款项时,是为了个人(利益),否则,他不会提取这笔款项。


他说,纳吉也曾阻止政府代表团前往瑞士取回遭瑞士当局冻结的SRC资金。


指纳吉利用职权担保SRC贷款


希旦峇兰指出,证据显示,纳吉利用首相和财长的职务,就SRC申请政府担保的事项做出决定,以从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获得贷款。


他表示,在2011817日及2012282次内阁会议中,内阁同意为SRC提供政府担保,让SRC能够从公务员退休基金局获得共40亿令吉的贷款。


SRC原本是一马公司(1MDB)的子公司,2012年转给财长机构,由财政部所拥有。


希旦峇兰指出,在SRC转给财政部长机构之前,纳吉(时任首相)的名字出现在SRC,这是不寻常的。


参与政府批准担保内阁会议


此前,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在判决时指出,纳吉参与政府批准担保的内阁会议,促使向SRC借贷40亿令吉(且迅速给予SRC)直接导致纳吉有权限获得该公司更大笔的资金,包括在2014年杪及2015年初汇入其银行户头的4200万令吉。


希旦峇兰说,纳吉出席2011817日及2012282次内阁会议那一刻,已经犯下罪行。


他指出,纳吉在明知道他有相关利益的情况下,却出席上述2场内阁批准SRC申请政府担保借贷的会议,已构成抵触滥权的罪名。


希旦峇兰指出,控方证人丹斯里依斯密(SRC前主席)及拿督苏博雅欣(SRC前董事)在高庭审讯时供称,纳吉身为首相有权力委任及开除任何SRC的董事,这显示纳吉在SRC的利益,这些人(SRC董事)皆在他之下。


纳吉在此案的7项控状中,其中一项是纳吉被指在2011817日至201228日期间,在布城首相办公室,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涉嫌滥用职权接受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以便给予政府保证,把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的40亿令吉借贷给SRC公司,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滥用职权),可在同一条法令第24条文下被罚。


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去年728日裁定纳吉7项控状罪名成立,纳吉在去年730日针对裁决和刑罚提出上诉。



14/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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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贷款投资项目无下文 ‧ “SRC业务都是虚假的


希旦峇兰周四的陈词中指证据显示SRC国际公司的业务是虚假的


(布城15日讯)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指出,证据显示,SRC国际公司的业务是虚假的。


他也说,上诉方所作出的辩护是虚假的辩护,并嘲讽上诉方在混淆方面做得很好。


上诉庭法官阿都卡林询问希旦峇兰,他的说法是否意味着设立SRC是虚假的?希旦峇兰回应称,设立SRC不是虚假,虚假的是SRC业务


阿都卡林进一步询问,这是否是SRC管理层的差劲策略?


希旦峇兰嘲讽说,这是好的策略,因为资金从SRC流出。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上诉聆审今日进入第8天。答辩方(控方)今日进入第二天的口头陈词,聆审此案的上诉庭三司为拿督阿都卡林、拿督哈斯扎娜以及拿督瓦兹尔阿兰。


希旦峇兰陈词时指出,在本案中,纳吉的利益从SRC的设立到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提出的贷款申请获批以及获得政府担保一直都存在,直到SRC4200万令吉汇入纳吉的帐户。


他指出,从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来看,SRC的整个运作过程始于该公司在201114日成立,KWAP2011719日批准了第一笔贷款给SRC2011817日内阁批准了首个政府担保。


他说,至于第二个政府担保是在201228日获批,KWAP2012320日批准了第二笔贷款给SRC,仅用14个月完成。


指纳吉预谋犯罪动用资金


这确立了纳吉的预谋性和连续性的单一犯罪意图,以确保可以使用SRC的资金。


此前,莫哈末纳兹兰在高庭判决时指出,纳吉参与批准政府担保的内阁会议,促使SRC获得借贷40亿令吉,导致纳吉有权限获得该公司更大笔的资金,包括在2014年杪及2015年初汇入其银行账户的4200万令吉。


希旦峇兰指出,纳吉于2011年及2012年曾指该笔贷款是为供投资于再生能源、天然资源及矿物相关项目,但最后却没下文。


SRC资金汇入纳吉账户触法


他也说,即使上诉方证明这一点,纳吉还是犯下了罪行,因为该笔资金从SRC汇入纳吉的私人账户。


整个事件是虚假的,该笔资金从SRC汇出,但所谓的项目却没下文。


SRC唯一业务是转移资金


此外,阿都卡林也询问希旦峇兰,SRC是在什么时候展开业务?


对此,希旦峇兰回应说,SRC展开的唯一业务就是转移SRC的资金。


他说,40亿令吉从SRC汇出,但不是用于能源项目,而是将该笔资金存放在瑞士投资,现在却看不到这笔资金。


他也说,如果SRC运作良好,他会很高兴和自豪,因为马来西亚将不再发生电力故障,而且能以更便宜的价格获得再生能源。


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是在去年728日裁定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7项控状罪名成立,纳吉在去年730日针对裁决和刑罚提出上诉。



15/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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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上诉案 | 主控官:对主人唯命是从 · “SRC董事会是纳吉傀儡


希旦峇兰(右)在周一陈词时指出,纳吉在SRC的独特地位,清楚证明纳吉

不仅仅是在政府机制下以官方的身份行事。左为主控官阿斯鲁夫副检察司。



(布城19日讯)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指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对SRC国际公司事务的总体控制,使该公司董事会沦为傀儡(puppets),跟随主人(纳吉)的曲调跳动。


纳吉涉及SRC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上诉聆审今日进入第9天。答辩方(控方)今日进入第三天的口头陈词。


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是在去年728日裁定纳吉的7项控状罪名成立,纳吉在去年730日针对裁决和刑罚提出上诉。


指纳吉个人名义指令行事


希旦峇兰


希旦峇兰针对纳吉被高庭判处3项刑事失信罪名成立的裁决陈词时指出,自SRC组建及由财长机构接管以来,纳吉在SRC的独特地位,清楚证明纳吉不仅仅是在政府机制下以官方的身分行事。


他指出,SRC的董事会成员是由纳吉委任,只能对纳吉唯命是从。


上诉人(纳吉)对SRC的控制可以从这些事情上看出,即他本人签署了所有股东指令,随后由SRC董事会执行,他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


他说,纳吉以这种身分行事并没有符合SRC股东(即财长机构)和大马政府的最大利益,仅是出于个人利益行事。


他指出,从纳吉参与批准政府担保的内阁会议,促使SRC从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借贷40亿令吉(且迅速给予SRC),就可以看出纳吉总体控制SRC


SRC原本是一马公司(1MDB)的子公司,后来在2012年转给财长机构,由财政部所拥有。


希旦峇兰指出,在任何的公司,股东均任命董事会管理公司的事务和日常运营,并应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


他说,但SRC的情况相反,因为在公司营运和业务方面,股东通过股东会议记录指示董事会行事,因此,SRC的真正股东是纳吉。


指纳吉作为影子董事下指示


此外,希旦峇兰指出,纳吉作为影子董事,后者向SRC董事会发出指示。


影子董事必须在任何时候都以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因此,在法律上,上诉人(纳吉)应承担与董事相同的职责和义务,为SRC的最大利益行事。


他说,根据第39名控方证人(SRC前主席丹斯里依斯密)的供词,纳吉的行为说明了纳吉控制SRC董事会,并通过他本人签署的股东指令指示了公司资金的使用。


他指出,纳吉与SRC之间存在真正的关联,这从后者指示如何使用SRC的资金时,显而易见,从而说明后者确实是SRC的指导思想(directing mind )。


此前,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在判决时指出,纳吉参与批准政府担保的内阁会议,促使SRC从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借贷40亿令吉(且迅速给予SRC)直接导致纳吉有权限获得该公司更大笔的资金,包括在2014年杪及2015年初汇入纳吉银行账户的4200万令吉。


主控官:董事会被蒙在鼓里

纳吉随心所欲行事


此外,希旦峇兰指出,SRC的运作是纳吉的个人秀(one-man show),纳吉在SRC随心所欲行事,SRC董事会并不晓得发生了什么事。


指通过聂法依沙控制资金


聂法依沙


他说,纳吉通过聂法依沙(SRC前首席执行员)来控制SRC资金。


“SRC的日常运营,包括SRC的所有财务交易,均由聂法依沙进行;他一直向SRC董事会表示,他正在跟从上诉人(纳吉)的指示行事。


他说,这说明了纳吉可以控制与SRC及该公司财产有关的所有事项,包括该公司的资金。


他也说,纳吉对公司进行微观管理,决定律师和稽查师的任命,以及由哪些银行管理公司的帐户。


称资金充社会责任用途

纳吉说辞图逃刑责


此外,希旦峇兰指出,纳吉声称该笔汇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是作为企业社会责任(CSR)用途,后者的这番说法似乎只是为了逃避刑事责任。


他说,答辩方认为,纳吉从来都不是SRCGandingan Mentari公司(GMSB)及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IPSB)CSR活动的授权人,因为没有丝毫证据证明这一点,纳吉似乎只是为了逃避刑事责任而任命自己为CSR代表。


2019716日,第49名控方证人前一个大马人民基金(YR1M)首席执行员洪素玲曾在高庭供称,指拿督斯里阿兹林(纳吉已故前私人秘书)指示把4200万令吉汇入纳吉在大马银行的两个私人账户作为CSR活动用途。


希旦峇兰指出,高庭法官在判决中指出,该笔资金被挪用后的支出用途,与本案的刑事失信控状无关。


无证据资金合法转入纳吉户头


有关的支出是直接或间接用于纳吉的个人利益,同时提高纳吉的政治地位;明显的是上诉人没有获得SRCGMSBIPSB的授权展开任何CSR活动,他的支出与这些公司无关。


他说,没有任何文件或证据显示,通过两个中间人(intermediaries)从SRC转移4200万令吉到纳吉的个人账户是合法的,更别说该笔资金是让纳吉用作CSR目的。


无论如何,他(纳吉)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获得SRC的授权,将该笔资金用于进行CSR活动。


刘特佐 聂法依沙 阿兹林

指纳吉是3老板” 


阿兹林


希旦峇兰指出,大马在逃富商刘特佐、聂法依沙及阿兹林为同一个老板服务,那就是纳吉。


他说,在高庭审讯期间,纳吉在供证时指控聂法依沙、刘特佐和阿兹林,在他的银行账户交易一事上欺骗他。


聂法依沙是纳吉授权管理他银行账户的人,显然,帐户转帐是由聂法依沙为上诉人(纳吉)处理的;纳吉也委任刘特佐,以确保其帐户有足够的资金来兑现支票。


此前,纳吉在高庭审讯供称,其尾数694的银行账户余额及交易,都是由阿兹林不定时向他汇报,他当时指示阿兹林监管这个账户,并与刘特佐交涉。


22728日聆审


另一方面,希旦峇兰告诉以拿督阿都卡林为首的上诉庭三司,看来答辩方无法在明日结束陈词。另两名法官分别是拿督哈斯扎娜以及拿督瓦兹尔阿兰。


此前,上诉庭择定的聆审日期为458日、1215日、1922日,共12天,由上诉方开始陈词(4天),接着是答辩方(4天),再来由上诉方回复陈词。


希旦峇兰指上诉方用了6天进行口头陈词,而答辩方只有4天,答辩方原本必须在明日结束陈词,看来无法完成。


对此,阿都卡林择定额外两天,即42728日继续聆审,也提醒上诉方,在回复陈词时要切中要点,希望届时无需再增加聆审日,否则将无法结束。


19/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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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旦峇兰:同意控方主张 纳吉只对资金支出负责  

希旦峇兰


布城20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洗钱上诉案的首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指出,在高庭审讯期间,纳吉在供证时同意控方的主张,即身为银行账户的持有人,他不必对汇入帐户的资金负责,只是对帐户资金的支出负责。


上诉人(纳吉)供称,虽然阿兹林代他管理有关的银行帐户,但对于在201412月和20152月汇入其银行帐户的4200万令吉一事,他(纳吉)不知情。


阿兹林


他(纳吉)说阿兹林是一名诚实的人,不晓得为何后者没告诉他4200万令吉的汇款。


为何他(纳吉)说阿兹林没告诉他有关4200万令吉的汇款?这是因为他(纳吉)为了逃避刑事责任,以及故意视而不见。


他指出,纳吉不断讲出令人难以置信以及不可调和(irreconcilable )的故事,以否认这笔4200万令吉的资金。


他说,纳吉辩称自己不知道4200万令吉汇入个人帐户,这番辩护是缺乏逻辑性和可信度的。


指刘特佐误导纳吉 站不住脚


希旦峇兰指出,上诉方指刘特佐和同伙误导了纳吉,这番辩护是站不住脚的。


此前,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主张,纳吉是被刘特佐、聂法依沙以及一群人如余静萍以及SRC公司的高层所误导,是骗局中的受害者。


刘特佐(Jho Low)、前1MDB总法律顾问Jasmine Loo Ai Swan,以及前高盛高管Timothy Leissner, 黄宗华


希旦峇兰指出,实际上,刘特佐正在为纳吉提供资金,而纳吉指刘特佐操纵其个人银行帐户,这番陈述是荒唐的。


此前,在高庭审讯期间,证据显示聂法依沙(SRC前首席执行员)是纳吉授权管理他银行账户的人,纳吉也委任刘特佐,以确保其帐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来确保兑现支票,而阿兹林也不定时向纳吉汇报帐户的状态。


希旦峇兰指出,刘特佐,阿兹林和聂法依沙并没有和纳吉一同被提控,这是因为纳吉和这三人没有共同意图


三人遵从纳吉指示行事


他形容这三人为纳吉的马仔(帮手),遵从纳吉的指示行事。


他说,高庭法官在判决中指出,如果帐户转账指示附有签名人的复印件或电子签名,这是没错的,因为银行职员在供证时指出,这是普遍上被接受的商业惯例。


此前,沙菲宜主张,SRC前董事苏博雅欣在银行交易的电子和书面文件上的签名有可能遭他人复制,纳吉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签文件。


沙菲宜也认为,纳吉的银行账户被银行内部及外部人士包括刘特佐操纵。


希旦峇兰说,纳吉涉案的证据可以从他的亲密伙伴聂法依沙和阿兹林所扮演的角色中看出。


他也说,无论如何,即使刘特佐确实是真正的操纵者,但这并不削弱纳吉在刑事失信罪行方面的参与。



20/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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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中止笔迹鉴定理由无法接受  

希旦峇兰


(布城20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洗钱上诉案的首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指出,上诉方(辩方)在中止笔迹鉴定报告的事宜上,所给予的理由是无法接受的。


他说,既然辩方认为争议性文件是否伪造对案情至关重要,那么应该寻找其他合适的专家替代史蒂文斯达克,以继续笔迹鉴定工作。


此前,在高庭审讯期间,高庭法官在2020122日,批准辩方申请让澳洲笔迹鉴定专家史蒂文斯达克出庭,以鉴定争议性的文件中是否是纳吉的亲笔签名。


希旦峇兰说,然而辩方通过2020221日的信函通知高庭,指委任史蒂文斯达克的条款出现僵局,而辩方无法继续笔迹鉴定事宜。


他说,因此辩方不会提供2020211日至12日进行的笔迹鉴定报告,也不会要求史蒂文斯达克作证。


必须谨记的是,有关的笔迹鉴定报告是上诉人(纳吉)拒绝确认文件真实性的基础;纳吉当时表示,他要保留对相关文件作出回应,直到笔迹鉴定专家确认文件上签名的真实性。


他说,答辩方认为,辩方给予的上述原因是无法接受的。


20/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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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万来自沙地王室捐款 · 主控官:是纳吉绝望的辩护  

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


(布城21日讯)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指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辩称指其个人银行帐户的4200万令吉是来自沙地王室的捐款,这是绝望的辩护desperate defence)。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SRC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上诉聆审今日进入第11天。答辩方(控方)今日进入第五天的口头陈词。


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是在去年728日裁定纳吉的7项控状罪名成立,纳吉在去年730日针对裁决和刑罚提出上诉。


希旦峇兰针对纳吉被高庭判处3项刑事失信罪名成立的裁决陈词时指出,纳吉辩称其个人银行帐户的4200万令吉是来自沙地王室的部分捐款,这番辩护是无法被接受的。


辩方(上诉方)此前在高庭审讯期间把据称是来自沙地王室的捐款信副本呈堂。辩方曾向本案第3辩方证人大马银行前客户经理叶微斯(KRYSTLE YAP,译音)出示据称是来自沙地王室向纳吉提供捐款的4封信函。


4封信函分别是志期20112014年期间,阐明向纳吉提供数额为1亿美元、3亿7500万美元、8亿美元和5000万英镑的捐款。


希旦峇兰指出,上述据称是来自沙地王室捐款信的原件,从未在法庭出示,而高庭法官也发现有关的信函存在问题,包括了信函不是由沙地国王签署,而是由沙勿王子签署。


他说,信函中也没说明沙勿王子代表沙地国王撰写有关的信函,而纳吉也不认识这个沙勿王子。


希旦峇兰指出,纳吉试图依赖于第9名辩方证人反贪污委员会调查组助理官员纳沙鲁丁、第12名辩方证人纳吉前官员遗孀玛妮莎以及第7名辩方证人时任副检察司祖基菲里阿末的证词,证明有关的沙地王室的捐款信函是由沙地王子沙勿所签署。


他指出,上述辩方证人只能核实在利雅得一间大屋子里与三名阿拉伯男子一起出席会议,其中一名据称是沙勿王子,但他们无法核实该人的真实身份。


他说,第9名辩方证人的供词显示,沙勿王子除了出示自己的护照外,从未证实自己的身份。


他指出,护照的真实性从未得到证实,沙勿王子当时是由代表接受反贪会录取口供,而有关的口供纸并不是沙勿王子签署,而是其代表律师莫哈末阿都拉阿柯曼签署。


他说,沙勿王子与沙地国王的关系从未获得证实。


答辩方的论点是,综合第9名辩方证人、第12名辩方证人和第17名辩方证人的供词,无法证实纳吉指有关的沙地王室捐款信是真实的说法。


他们(辩方)既没证实该名据称是沙勿王子的人士在捐款信签名,也没有核实捐赠的细节。他们在这个重要问题上所提出的证据是肤浅和草率的。


刘特佐不敢欺骗纳吉


刘特佐


此外,希旦峇兰指出,大马在逃富商刘特佐不敢欺骗身为时任首相的纳吉。


他指出,要说刘特佐作为纳吉的下属,胆大妄为地策划了牵连纳吉的欺诈交易,这说法太牵强了,因纳吉当时是国家最有权力的人,是首相兼财长。


所有证据证明刘特佐、聂法依沙(SRC前首席执行员)和拿督斯里阿兹林(纳吉已故前私人秘书)被要求确保纳吉的帐户有足够的资金。


他说,在有巨额资金汇入纳吉的帐户,且仅后者从中受益,因此纳吉指本身被刘特佐欺骗,这番陈述是极度牵强的。


刘特佐不敢欺骗身为时任首相的纳吉,由此曝露了刘特佐和纳吉的良好关系。


他也说,刘特佐协助从SRC转移4200万令吉至纳吉的帐户,这笔资金转移不可能在纳吉不知情下进行。


21/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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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SRC案上诉聆审 | 控官:遵循法律程序及证据裁定罪成没审判不公


希旦峇兰指出,莫哈末纳兹兰在裁定纳吉罪名成立上,是遵
循了所有的法律程序以及基于证据,因此没出现审判不公。


(布城22日讯)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指出,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在裁定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SRC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罪名成立,是遵循了所有的法律程序以及基于证据,因此没出现审判不公(miscarriage of justice)的情况。


希旦峇兰陈词时指出,莫哈末纳兹兰在20191111日判决纳吉表罪成立时,在口头判决仅提供判决要点,去年宣判纳吉罪名成立时,在判决理据中加入了进一步理由,说明纳吉为何需要进入自辩阶段。


纳吉涉及SRC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上诉聆审今日进入第12天,也是答辩方(控方)第六天口头陈词。莫哈末纳兹兰是在去年728日裁定纳吉的7项控状罪名成立,纳吉在去年730日针对裁决和刑罚提出上诉。


他说,在法律上,莫哈末纳兹兰的上述做法并没使纳吉处于劣势,也没审判不公。


此前在本月6日的聆审中,沙菲宜质疑莫哈末纳兹兰的判决理据存在弊病(poison),有关做法是不妥当以及存在偏颇,以致纳吉未获得公平的审讯。


偏袒控方指控很严重


法官莫哈末纳兹兰 


如果说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在处理辩方(上诉方)的辩护上表现偏颇,这意味着高庭法官偏袒控方,这是很严重的指控。


他说,他理解上诉方(为当事人辩护)的职责,但上诉方对莫哈末纳兹兰的指控,是完全不实的。


他说,上诉方对莫哈末纳兹兰的首个攻击是指法官在(表罪成立)口头判决后,不能在最终判决理据纳入其他的理据。


根据答辩方引述的各个案例,证明了法官在口头判决后,在最终的书面判决理据中纳入进一步的理据,这并不违法。


希旦峇兰指出,其次就是没理由说莫哈末纳兹兰充当第二主控官,或指后者毫无能力。


他说,答辩方今日作出的这番陈词是为了让高庭的判决理据保持完整性,以及确保司法行政不会变质。


22/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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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SRC案上诉聆审 | 批准SRC公司获政府担保内阁会议 · 沙菲宜:是集体决定



(布城27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指出,在批准SRC公司获得政府担保的内阁会议中,纳吉只是该会议中的第一人the first among equals),而内阁当时所作出的决定,是集体决定,而非纳吉的个人决定,也不存在个人利益。


纳吉涉及SRC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上诉聆审今日进入第13天,由上诉方(辩方)开始回复陈词。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是在去年728日裁定纳吉的7项控状罪名成立,纳吉在去年730日针对裁决和刑罚提出上诉。


此前,莫哈末纳兹兰在高庭判决时指出,纳吉参与批准政府担保的内阁会议,促使SRC获得来自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的40亿令吉贷款,导致纳吉有权限获得该公司更大笔的资金,包括在2014年杪及2015年初汇入其银行账户的4200万令吉。

沙菲宜


沙菲宜今日回复答辩方(控方)的陈词时指出,纳吉在此案中面对的滥权控状是错误及不合法的。


他引述案例,指在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下,滥用职权获取利益涵盖犯罪意图(mens rea)及犯罪行为(actus reus)元素;犯罪意图是指在有意的情况下,滥用职权。


他说,至于腐败的含义,是指出于感觉和邪恶的意图去犯下错误行为。


他指出,当一个人接受获取有关的利益,这就构成了反贪会法令第16条文(索贿)及第17条文(企图行贿)下的罪行。


他说,当一个人为了利益而滥用职权,那就构成了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下的罪行。


沙菲宜说,在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下的罪行,必须有证据证明纳吉所作出的决定(批准政府担保)和企图获取的利益,两者之间存在联系。


在上周的聆审,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陈词时指出,纳吉与SRC之间存在真正的关联,这从后者指示如何使用SRC资金时,显而易见。


参与会议时不存个人或金钱利益


沙菲宜今日指出,纳吉在参与上述批准政府担保的内阁会议时,并不存在个人或金钱利益。


他说,从整体的证据来看,4200万令吉的资金流动是一项更大的计划,由那些在逃的通缉犯和无法追踪的人士,所犯下的罪行。


纳吉在此案面对7项控状,其中1项是纳吉被指在2011817日至201228日期间,在布城首相办公室,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涉嫌滥用职权接受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以便给予政府保证,把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的40亿令吉借贷给SRC公司,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23条文(滥用职权)。



27/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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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SRC案上诉聆审 | 沙菲宜:纳吉从未任公司董事或影子董事  




(布城28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指出,纳吉是SRC公司的局外人,从未担任SRC公司的董事或影子董事。


纳吉涉及SRC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上诉聆审今日进入第14天,由上诉方(辩方)继续回复陈词。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是在去年728日裁定纳吉的7项控状罪名成立,纳吉在去年730日针对裁决和刑罚提出上诉。聆审此案的上诉庭三司为拿督阿都卡林、拿督哈斯扎娜以及拿督瓦兹尔阿兰。


沙菲宜回复答辩方(控方)的陈词时指出,在此案的刑事失信控状方面,上诉庭聆审法官要确定的主要问题是,高庭法官是否正确地将影子董事的概念引入至刑事法典第402A条文下所指的董事的定义。


他说,高庭法官采纳了来自英国民事法和普通法的影子董事概念,裁定纳吉有罪。


此前,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陈词时指出,纳吉是SRC影子董事


他说,纳吉对SRC事务的总体控制,包括了SRC的董事会成员是由纳吉委任,只能对纳吉唯命是从。


沙菲宜回复陈词,指虽然刑事法典第402A条文关于董事的定义与影子董事类似,但我国与英国的情况有所不同。


上诉方认为,高庭法官在判决中存在误导,采用了广泛的措词,这超出了刑事法典第402A条文下对董事的定义。


他说,在刑事法典第402A条文下,董事包括任何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人士(无论是什么名字),包括执行或发出指示的人,公司董事惯于发出指示或执行,以及包括候补或替代董事。


沙菲宜指出,上诉方认为,高庭法官在采用董事的定义方面,过于广泛,以致出现误导。


他说,高庭法官没有考虑到刑事法典中所规定的犯罪背景、目的和方案。


他说,基本上意味着占据公司董事职位的人应属于代理人,控方必须证明纳吉凭借在SRC的职位,占有或控制受委托的公司财产,但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


他说,在刑事法典第402条文下,董事必须是公司的内部人士,而纳吉并非SRC的内部人士。


考虑到上述条文的准则,上诉方认为,高庭法官通过将刑事法典第402A条文的用语扩展到该条文的自然和普通含义之外,进而犯下了严重错误。


纳吉在此案中面对3项刑事失信控状,他被指于20141224日至20141229日,以及2015210日至201532日期间,在位于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AmIslamic银行,身为一代理,即首相、财政部长和SRC的顾问,授权掌管属于SRC40亿令吉,却犯下涉及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及1000万令吉的刑事失信罪行。


法汉:SRC海外资金

纳吉从内阁文件知悉





此外,上诉方另一名律师法汉就纳吉面对的滥权控状回复陈词时指出,SRC前首席执行员聂法依沙被撤除职务后,仍被保留为SRC董事,因为后者有任务在身,即取回SRC在海外的资金。


希旦峇兰在较早前陈词时指出,在20148月,由于聂法依沙在SRC财务报表方面,向SRC董事会进行虚假陈述,纳吉在接获第39名控方证人(SRC前主席丹斯里依斯密)的投诉后,革除聂法依沙(首席执行员)的职务。


然而,有趣的是,尽管聂法依沙在SRC的财务管理中出现问题,但纳吉继续保留聂法依沙担任SRCSRC子公司Gandingan Mentari公司(GMSB)帐户的签署人,以及作为他个人银行帐户的授权管理人。


针对答辩方在口头陈词中一再强调,纳吉承认知道SRC资金被带到海外,而这些资金实际上并未用于任何有效投资,法汉指出,纳吉的回答是内阁文件中有记录(关于SRC在海外的资金)。


纳吉的回答无非是证实他对SRC在海外资金的了解仅限于标注D527B的呈堂文件(内阁会议文件)中的记录和披露的内容。


法汉指出,如之前陈词中所提到的,鉴于该笔4200万令吉交易的原因存在许多的推论,因此尚未证明有关的交易是聂法依沙促使的。


他说,至关重要的是,此案的证据还不能确定纳吉是否导致或通过指示聂法依沙、大马在逃富商刘特佐、纳吉已故私人秘书拿督斯里阿兹林或其他人进行了4200万令吉的交易。


此前,希旦峇兰陈词时指出,聂法依沙是纳吉授权管理银行账户的人,显然,帐户转帐是由聂法依沙为纳吉处理的;纳吉也委任刘特佐,以确保其帐户有足够的资金来兑现支票。


上诉方下周四续回复陈词


此上诉案原定于今日结束聆审,惟上诉方无法在今日完成回复陈词,因此阿都卡林择定下周四让上诉方继续回复陈词,这也意味着此案的聆审日达到15天。


阿都卡林也语带无奈的促请上诉方律师在回复陈词时,勿一而再,再而三的重复相同的事项。


在今日的聆审中,除了沙菲宜和法汉回复陈词,上诉方另一名律师哈威德吉星也回复陈词,其陈词内容主要围绕在此案文件的可接纳性。


在哈威德吉星陈词了大约1个小时后,阿都卡林提醒哈威德吉星,回复重要的事项,直接切中要点,否则上诉方无法在今日结束回复陈词。


上诉庭是于45日开始聆审此案,最初是择定12天的聆审日,由上诉方开始陈词(4天),接着是答辩方(4天),再来就是由上诉方回复陈词。


然而上诉方用了6天的时间进行口头陈词,因此答辩方也需要6天进行口头陈词。


有鉴于此,上诉庭增加额外两天的聆审日,即昨日和今日,惟上诉方无法在今日完成回复陈词。



2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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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SRC案上诉聆审结束 · 上诉庭三司择日裁决



(布城18日讯)经过长达15天的聆审,上诉庭三司于今日结束聆审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就其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7项控状皆罪名成立所提出的上诉,并将择日作出裁决。


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是在去年728日裁定纳吉的7项控状罪名成立,分别是3项刑事失信、3项洗黑钱及1项滥权控状。纳吉在去年730日针对裁决和刑罚提出上诉。


以拿督阿都卡林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于今年45日开始聆审此上诉案。另二司为拿督哈斯扎娜以及拿督瓦兹尔阿兰。纳吉是此案的上诉方,答辩方则是控方。


沙菲宜:盼在上诉庭看见正义


上诉方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今日总结陈词时指出,SRC是财政部管理的公司,纳吉期待财政部的官员管理好该公司,也期待银行职员可以管理好有关的帐户。


他说,但财政部和银行皆出现错误,国家银行也完全犯下错误。



甚至是法官(莫哈末纳兹兰)也出现错误。纳吉有什么机会?


他希望可以在上诉庭看见一些正义。


在上诉方和答辩方完成所有的口头陈此后,阿都卡林表示,相比其他上诉案件,此案的上诉聆审耗时蛮久。


他指出,基于此上诉案涉及相当重要的课题,因此三司需要时间考虑和作出裁决,因此会在之后通知上诉方和答辩方裁决日期。


针对上诉方就刑罚提出的上诉申请,阿都卡林给予一个星期的时间,让上诉方和答辩方入禀书面陈词。


高庭在去年宣判纳吉被控的滥权罪名,被判入狱1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至于3项刑事失信罪名和3项洗黑钱罪名,则各项罪名被判入狱10年。


这意味着纳吉在7项罪名下坐牢7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但刑期同时执行,所以只需坐牢12年。若纳吉无法缴付2亿1000万令吉罚款,则以5年牢狱代替。


沙菲宜在高庭法官宣判刑罚后,申请暂缓执行监禁及罚款,法官批准此申请,但增加100万令吉的保释金,这也意味着纳吉目前是以200万令吉外加两名担保人保外。




1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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