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 統 編
第 四十二 章 : 修改1MDB稽查报告案
纳吉SRC案法官被调职 律师公会:属正常行政调动
(八打灵再也23日讯)律师公会主席沙林巴希认为,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从刑事法庭调至民事法庭,属于正常的行政调动。
根据律师公会昨天给会员发出的通告,纳兹兰将从吉隆坡第三刑事高庭,转调到吉隆坡第二民事高庭。这一调动将从3月1日起生效。
纳兹兰是审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SRC案的法官。
沙林巴希今日受询时告诉星洲日报,纳兹兰在调职前,须审理好他手上的所有案件。
“如果他不能完成,则需要向马来亚大法官汇报已审理的案件进度,以寻求下一步的指示。”
他补充,未审理好的案件进度,通常取决于控状数量和未作供的辩方证人去进行总结。
判纳吉洗钱罪成 SRC案承审法官被调职
(八打灵再也23日讯)去年裁定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SRC案有罪的承审法官拿督莫哈末纳兹兰将从刑事法庭调职至民事法庭。
马来西亚律师公会昨天发给全体会员的通告表示,马来亚大法官丹斯里阿兹哈将莫哈末纳兹兰从吉隆坡高等法院(刑事3)调去吉隆坡高等法院(民事2),从3月1日生效。
莫哈末纳兹兰在去2019年7月28日宣判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所有7项控状皆罪名成立。
西蒂卡:此举有政府干预司法之嫌
对此,人权律师西蒂卡欣昨夜在推特上发文指出,她已经收到有关通知,裁定纳吉有罪的法官被调职至商业法庭。
她质疑,此举有政府干预司法机构之嫌,虽然法官经常会从商业法庭转至刑事法庭,反之亦然,但是,莫哈末纳兹兰在审理了大案件后,单独一人被调职,对她而言是非常可疑的行径。
另一方面,网媒《当今大马》报道,马来西亚律师公会高级成员赛依斯干达表示,莫哈末纳兹兰的调职令人大跌眼镜,而且这样的调动只涉及一名法官,是非常奇怪的事情。
他认为,这项调动会让民众质疑司法机构的独立性,相反地,我们应该要凭借着莫哈末纳兹兰勇敢的判决而走向司法独立的道路。
莫哈末纳兹兰是在去年宣判,纳吉在3项失信、3项洗黑钱及滥权共7项罪名的刑罚是坐牢7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但刑期同时执行只需入狱12年,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5年牢狱代替。
调职前尚3案件未审结
莫哈末纳兹兰原本不是此案的承审法官,他是于2018年8月1日获调派承审这宗大案。
原本承审纳吉SRC案的法官是苏菲安阿都拉,他被揭跟巫统有瓜葛,因为其胞兄是彭亨行政议员兼巫统文打区州议员莫哈末索菲。
在媒体报道后,苏菲安被调职至民事法庭,取代法官南达巴兰的位子,而南达巴兰被调去商业法庭,取代莫哈末纳兹兰的位子。
目前,莫哈末纳兹兰在调职之前尚有3宗案件尚未审结:
1.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和财政部前秘书长丹斯里依尔旺的失信案,涉及总数660万令吉的政府资金,预计在9月开审。
2. 政府撤销诉讼并向沙地石油有限公司(PSI)追回一个马来西亚发展公司(1MDB)逾3亿4000万美元的款项。
3. 联邦土地发展局(FELDA)前主席丹斯里莫哈末依沙被控9项刑事失信(CBT)与受贿逾300万令吉和购置砂州古晋的独立宫酒店及套房(Merdeka Palace Hotel & Suites)。
23/1/2021
纳吉SRC案7洗钱罪成立 · 上诉庭明日开始聆审
(吉隆坡4日讯)高庭于去年7月裁定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SRC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7项控状皆罪名成立,上诉庭将从明日开始聆审本案的上诉。
吉隆坡第三刑事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是于去年7月28日宣判纳吉在一项滥权罪名下被判入狱1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3项失信罪名和3项洗黑钱罪名各入狱10年。
这意味着纳吉7项罪名的刑罚是坐牢7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但刑期同时执行,所以只需坐牢12年。
上诉庭早前择定于本月5至8日、12至15日,以及19日至22日聆审此项上诉;这也是纳吉首次针对SRC公司案裁决提出的上诉。
目前,纳吉是以2名担保人及200万令吉的保释金保释以等候上诉;纳吉在去年7月30日针对罪成的裁决和刑罚提出上诉。
纳吉在上诉申请书中提出307个上诉理由,说明他为何应该在SRC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中无罪的理由,其中包括他没有获得公平和公正审讯。
纳吉说,承审法官莫哈末纳兹兰的失误,以及控方否决他在联邦宪法下享有的权利,对他严重不公,使他未能在审讯中获得公平的判决。
法庭在明日将会派发准证给21名媒体代表,包括国际媒体,以在特定地点通过视频方式收看审讯直播。
4/4/2021
纳吉7控状罪成 上诉案今早开审
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所有7项控状皆罪名成立。
纳吉滥权罪名成立,被判入狱1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3项失信罪名和3项洗黑钱罪名各入狱10年。
这意味着纳吉7项罪名的刑罚是坐牢7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但刑期同时执行,所以只需坐牢12年。若纳吉无法缴付2亿1000万令吉罚款,则以5年牢狱代替。
辩方首席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在法官宣判刑罚后,申请暂缓执行监禁及罚款,法官批准此申请,但增加100万令吉的保释金。
这也意味着纳吉在等待上诉期间,获准以200万令吉外加两名担保人保外。
纳吉是在去年7月30日针对他涉及的SRC国际公司案罪成裁决和刑罚提出上诉。
纳吉的上诉申请书是于2020年10月19日入禀法庭,内容涵盖307项上诉理由。
纳吉在上诉申请书提及,法官纳兹兰裁决失误,传召他就滥权、失信及洗黑钱的控状出庭自辩,最后将他定罪。
5/4/2021
SRC案上诉聆审 | 纳吉律师以呈额外证据为由展延聆审 · 法庭不批准
纳吉律师以呈额外证据为由展延聆审 · 法庭不批准 |
(布城5日讯)上诉庭于今早聆审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就其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7项控状皆罪名成立,所提出的上诉;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则基于要提呈额外证据,因此提出申请,要求上诉庭三司允许展延上诉聆审至少1个月,惟其申请遭驳回。
此案于今早大约9时40分开庭聆审。惟在开庭后,沙菲宜提出申请,要求上诉庭三司允许展延上诉聆审至少一个月,因为上诉方要从美国和新加坡取得额外证据,并希望引入此上诉案中。
他说,上诉方已向高庭入禀申请书,以向政府索取前国行总裁丹斯里洁蒂的丈夫和儿子所拥有的公司,以及与大马在逃富商刘特佐有关联的公司的银行文件。
根据媒体报道,这些公司包括了Iron Rhapsody Limited、Cutting Edge Industries Limited。此外,新加坡商业事务局与大马调查人员分享的文件显示,Iron Rhapsody limited在涉及5笔的转账交易中,总共从刘特佐的公司或银行账户中收到1622万美元(约6600万令吉)。
沙菲宜进一步指出,上诉方也于去年11月17日,在美国纽约入禀申请,以要求前高盛银行家Tim Leissner和高盛透露他们已贿赂的人员名字,目前正在等待美国的法庭就此申请作出裁决。
Tim Leissner因1MDB而在美国被控,并已认罪,承认向1MDB公司内的数名人员支付贿款。
沙菲宜指出,这些文件和1MDB案以及SRC案是有关联的。
针对沙菲宜提出的展延上诉聆审申请,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副检察司表示反对,因为上诉方在上诉庭并没有任何待定的申请。
以拿督阿都卡林为首的上诉庭三司指出,没有充分的理由展延上诉聆审,因此驳回沙菲宜提出的展延申请。
5/4/2021
SRC案 | 沙菲宜:为何是无刑事案经验法官审理?
莫哈末纳兹兰在去年7月28日裁定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7项控状罪名成立。他已在今年3月1日从吉隆坡刑事高庭调往吉隆坡民事高庭。(档案照)
(布城5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指出,SRC国际公司案是我国历史上的大案件,人们希望由一位在刑事案方面具备丰富经验的法官承审此案;反之,却是由一名无刑事案经验的法官审理。
他在今日在SRC国际公司案上诉审理结束后向媒体指出,原本承审SRC国际公司案的法官是在刑事案中具备经验的苏菲安阿都拉,但在审讯前却被撤换了,改由莫哈末纳兹兰承审此案。
沙菲宜指出,莫哈末纳兹兰并没有审理刑事案的经验。
他说,刑事案的原理是有难度的,即使是最有经验的人,然而莫哈末纳兹兰并不是审理刑事案的法官。
原本承审纳吉SRC国际公司案的法官苏菲安阿都拉,在2018年被揭发与巫统有瓜葛,因为他是彭亨州行政议员兼巫统文打区州议员莫哈末索菲的弟弟;莫哈末索菲已连任5届彭亨州议员,同时也是4届行政议员。
在媒体曝光后,苏菲安阿都拉被调往民事法庭,以取代法官南达巴兰,而南达巴兰则被调去商业法庭,取代纳兹兰。
莫哈末纳兹兰在去年7月28日裁定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7项控状罪名成立。
莫哈末纳兹兰已在今年3月1日从吉隆坡刑事高庭调往吉隆坡民事高庭。
5/4/2021
SRC案 | 纳吉律师炮轰法官纳兹兰 被劝告使用“有礼貌”字眼
沙菲宜 |
(布城6日讯)上诉庭法官拿督阿都卡林劝告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在陈词时提到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时,使用更礼貌及合适的字眼。
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洗钱案上诉聆审今日进入第二天,并由上诉方律师沙菲宜继续陈词。
莫哈末纳兹兰在去年7月28日裁定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7项控状罪名成立。
沙菲宜在今早的陈词中,围绕在莫哈末纳兹兰在SRC国际公司案中所作出的判决。
他说,如果法官在审判中表现出偏袒,那么是否还可以相信该名法官的判决?
在聆听了沙菲宜对莫哈末纳兹兰作出的一连串形容,包括了质疑后者的判决理据存在弊病(poison)以及没有能力等等,阿都卡林劝告沙菲宜,在形容莫哈末纳兹兰时,可找更合适和礼貌的字眼,勿用弊病、毫无能力(hopelessly incompetent)等等的字眼。
“请用礼貌的言语,而非‘存在弊病的判决’(poisoned judgement)来描述法官犯错的地方。”
他建议沙菲宜或可使用误导、犯下法律上的错误等等,给予莫哈末纳兹兰应有的尊重。
对此,沙菲宜回应,指他无法手下留情,若发生此事,他必须说出来。
在昨日的聆审中,沙菲宜说,SRC国际公司案是历史上的大案件,人们希望会是一位在刑事案方面具备丰富经验的法官审理此案;但情况却相反,是由一名无审理刑事案经验的莫哈末纳兹兰审理此案。
6/4/2021
SRC上诉案 | 律师:4200万流入纳吉账户 · “只有刘特佐才知答案”
档案照 |
(布城7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指出,只有大马在逃富商刘特佐才知道为何4200万令吉流入纳吉的银行账户。
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上诉聆审今日进入第三天。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是在去年7月28日裁定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7项控状罪名成立。纳吉是在去年7月30日针对罪成裁决和刑罚提出上诉。
哈威德吉星今日在上诉庭陈词时主张,是刘特佐促成4200万令吉资金流入纳吉的银行账户,而非拿督斯里阿兹林(纳吉已故私人秘书)。
在2019年7月16日,第49名控方证人前一个大马人民基金(YR1M)首席执行员洪素玲曾在高庭供称,指阿兹林指示把4200万令吉汇入纳吉在大马银行(AmBank)的两个私人账户,作为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用途。阿兹林于2015年在直升机坠毁意外中丧生。
针对哈威德吉星的上述主张,上诉庭法官拿督阿都卡林指刘特佐并非SRC国际公司的人,为何会说后者是促成该笔资金交易的人。
对此,哈威德吉星回应,指只有刘特佐知道答案。
阿都卡林也进一步问哈威德吉星,为何刘特佐这么有权力(促成有关的交易),对此,哈威德吉星表示不知道。
指洪素玲供词属不能被接纳传闻证词
此外,哈威德吉星指出,第49名控方证人洪素玲的供词是不能被接纳的传闻证词。
他说,在2019年11月11日的表罪成立判决中,承审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指第37名控方证人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IPSB)董事经理拿督三苏安华苏莱曼应洪素玲的要求,将IPSB公司的4200万令吉转入纳吉的帐户,而洪素玲则是根据阿兹林的指示行事。
他说,阿兹林是通过WhatsApp联络洪素玲,但没有手机文件或WhatsApp信息证明这一点。
哈威德吉星指出,尽管已就这部分陈词了,但承审法官仍未解决洪素玲供词的可信度问题。
“后者的口头证词和书面证词不一致,因此其证词被认为缺乏可信度。”
他说,在2019年11月11日表罪成立的判决中,是依赖于洪素玲的供词,即阿兹林涉及有关的资金交易,并推论纳吉对4200万令吉的交易是知情的。
他指出,洪素玲的证词是不能被接纳的传闻证词。
他说,在洪素玲的供词中,指阿兹林涉及该笔资金交易,这番供词是难以置信的。
他指出,这与其他同期证据是相互矛盾及不逻辑的。
“虽然如此,但承审法官未能正确评估第49名控方证人证词的可信度。”
昨日网络中断不影响聆审
此外,联邦法院首席主簿官办公室发文告指出,在昨日早上10时30分至中午12时,布城司法宫和数个政府单位出现网络中断,无论如何,这并没影响上诉庭公开庭的聆审。
文告指出,有关的网络中断导致采访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洗钱案上诉聆审的媒体人员,无法观看聆审直播。
较早前,联邦法院首席主簿官办公室发出通知,采访此案的媒体人员只能在视频链接室通过视频直播,观看上诉庭聆审此案。
文告指出,无论如何,这并没影响上诉庭在公开庭的聆审,所有的律师和主控官在聆审结束后,也获提供电子版的庭审记录。
7/4/2021
SRC上诉聆审 | 法官提醒纳吉律师 “陈词应切中要点”
(布城8日讯)上诉庭法官拿督阿都卡林多次“提醒”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哈威德吉星,勿在陈词时重复相同的事项,而是应该切中要点。
他补充,如果后者一直在重复,会浪费很多时间。
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上诉聆审今日进入第四天,并由上诉方律师哈威德吉星继续陈词。
在昨日的聆审中,他开始长达176页的第三部分口头陈词讲稿内容。
昨日的聆审至傍晚5时左右结束,哈威德吉星的陈词当时至第86页。
在今早开庭后,阿都卡林指出,根据之前择定的聆审时间表,上诉方理应在今天完成陈词。
哈威德吉星表示,他会在今天继续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的口头陈词讲稿。
对此,阿都卡林告诉哈威德吉星,陈词时就切中要点。
“在这几天,有很多(陈词内容)是重复的,都是在陈述同样的事项。我们在等着和控状相关的陈词。”
阿都卡林接着问哈威德吉星,是否还要继续第三部分的陈词,后者回答是的,是有关刑事罪名的控状。
在哈威德吉星开始陈词不久后,阿都卡林打岔,指前者的第三部分陈词内容,也出现在第四部分的口头陈词讲稿。
“如果你现在陈词的内容不会出现在第四部分的陈词,那你可以继续,但如果出现在第四部分的口头陈词讲稿,那么就浪费很多时间。”
在大约早上10时,哈威德吉星在阿都卡林的多次“提醒”下,完成第三部分的口头陈词讲稿。
8/4/2021
SRC上诉案 | 律师:通缉刘特佐等人一个月 · “控方突转控纳吉”
哈威德吉星 |
哈威德吉星指出,从整体上看,证据不足以说明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的交易实情。
他说,没有无可抗拒的推断说明纳吉促成4200万令吉的资金从SRC国际公司流出,以及从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IPSB)流入纳吉的帐户。
法官:上诉方陈词多内容重复
在较早时,上诉庭法官拿督阿都卡林今日多次“提醒”哈威德吉星,勿在陈词时一再重复相同事项,而是应该切中要点,因为法庭等着聆听辩方提到控状相关的陈词、例如承审法官如何犯错、法律问题等等。
在昨日的聆审中,哈威德吉星开始进入长达176页的第三部分口头陈词讲稿(speaking note)内容,至傍晚5时结束时,陈词进行至第86页。
提醒按时完成陈词
今早9时开庭后,阿都卡林指出,根据之前择定的聆审时间表,上诉方理应在今天完成陈词,但他发现上诉方的陈词一再重复相同事项。
“我们等着和控状相关的陈词、承审法官如何犯错、法律问题等等,但你的陈词还没提到这些。”
阿都哈林在哈威德吉星陈词不久就打岔,指前者的第三部分陈词内容也出现在第四部分的口头陈词讲稿。
“你(哈威德吉星)必须让我们清楚(承审法官在判决中如何犯错),而不是只让你自己清楚。”
他接着指示哈威德吉星进入有关刑事罪名的控状。
“如果你现在陈词的内容不会出现在第四部分的陈词,那你可以继续,但如果出现在第四部分的口头陈词讲稿,那么就浪费很多时间。”
8/4/2021
SRC上诉案 | 律师:纳吉已在大选被惩罚 ·“不该再对他进行刑事惩罚”
(布城13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法汉指出,刑事法不是对纳吉作出“惩罚”的适当途径,因为后者已经在第14届全国大选被“惩罚”。
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上诉聆审今日进入第六天。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去年7月28日裁定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7项控状罪名成立,纳吉在去年7月30日针对裁决和刑罚提出上诉。
法汉在今日陈词时指出,高庭法官裁定纳吉罪名成立的依据,完全不利于纳吉。
他说,高庭法官在滥权控状方面所作出的判决根据,似乎表明了要纳吉承担责任。
指高庭法官宣判极有偏见
“高庭法官当时宣判纳吉表罪成立,必须出庭自辩,这是极有偏见的。”
此外,法汉指出,控方必须证明纳吉在SRC国际公司具有金钱利益的前提下,滥权行为或促使贷款才能成为法官在判决中的考虑因素,那么滥权指控才能成立。
纳吉在此案的7项控状中,其中1项在是纳吉被指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在布城首相办公室,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涉嫌滥用职权接受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以便给予政府保证,把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的40亿令吉借贷给SRC公司,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23条文(滥用职权),可在同一条法令24条文下被罚。
法汉说,控方和高庭法官依赖于1950年证据法令第8条文,就纳吉在2010年SRC国际公司的成立到2015年至2017年SRC国际公司的拖欠行为,作出结论,即纳吉在2011年8月17日和2012年2月8日的内阁会议上,对SRC国际公司具有金钱利益。
纳吉
证据法令不应用来揣测纳吉在SRC私人利益
他指出,1950年证据法令第8条文不应该用来揣测纳吉在SRC国际公司的私人利益,纳吉在SRC国际公司的私人利益应该在第8条文被用来决定纳吉的意图之前被(独立证明)。
法汉举例,根据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阐明,在持有毒品控状下,控方必须提出被告对该毒品拥有监护权与控制权,来证明表罪成立。
“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也是如此,控方必须证明被告在SRC国际公司具有金钱利益。”
法汉指出,只有证明纳吉在SRC国际公司具有金钱利益的前提下,(滥权)行为或促使贷款,才能成为考虑因素。
他指出,因此,高庭法官错误应用1950年证据法令,在判决时出现误导。
他说,虽然高庭法官认定纳吉控制SRC国际公司,但这不足以证明纳吉在该公司具有金钱利益。
13/4/2021
律师:判纳吉表罪成立有偏见“高庭法官错用证据法”
纳吉于周二现身布城上诉庭,出席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上诉聆审 |
(布城13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法汉今日向上诉庭指出,高庭法官针对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滥权控状所作出的判决依据,似乎目的是要纳吉承担责任。
他也表示,高庭法官在指控宣判纳吉表罪成立,必须出庭自辩,是极有偏见的;而且高庭法官错误应用1950年证据法令,在判决时出现误导。
指纳吉大选已承担责任
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上诉聆审今日进入第六天,法汉陈词时指出,刑事法律不应该作为纳吉承担责任的适当途径,因为后者已经在第14届全国大选承担了责任。
此外,法汉指出,控方必须证明纳吉在SRC国际公司具有金钱利益的前提下,其行为或促使有关方面发出贷款,滥权指控才能成立,才能成为法官下判的考虑因素。
纳吉在此案面对7项控状,其中1项是纳吉被指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在布城首相办公室,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涉嫌滥用职权接受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以便给予政府保证,把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的40亿令吉借贷给SRC公司,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23条文(滥用职权),可在同一条法令24条文下被罚。
法汉说,控方和高庭法官依赖1950年证据法令第8条文,就2010年SRC国际公司的成立到2015年至2017年SRC国际公司的拖欠行为作出结论,即纳吉在2011年8月17日和2012年2月8日的内阁会议上,在SRC国际公司有金钱利益。
此前,在高庭审讯期间,作为第40名控方证人的前内阁副秘书长丹斯里玛兹达供称,她曾监督2011年8月17日及2012年2月8日两次内阁会议记录的准备工作,而纳吉在那两次内阁会议分别提出备忘录以做讨论,备忘录标题均是“政府向SRC国际公司申请的20亿令吉贷款提供保证。”
法汉指出,1950年证据法令第8条文不应该用来揣测纳吉在SRC国际公司拥有私人利益。
法汉举例,根据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阐明,在拥毒控状下,控方必须证明被告对毒品有监护权与控制权,来证明他表罪成立。
须证明纳吉具金钱利益
“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也是如此,控方必须证明被告在SRC国际公司具有金钱利益。”
法汉指出,只有证明纳吉在SRC国际公司具有金钱利益的前提下,(滥权)行为或促使发出贷款,才能成为考虑因素。
他指出,因此,高庭法官错误应用1950年证据法令,在判决时出现误导。
他说,虽然高庭法官认定纳吉控制SRC国际公司,但这不足以证明纳吉在该公司具有金钱利益。
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是在去年7月28日裁定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7项控状罪名成立,纳吉在去年7月30日针对裁决和刑罚提出上诉。
13/4/2021
SRC上诉案 | 主控官:纳吉需钱就从SRC取钱 · “之后汇入户头≠没犯罪”
纳吉于周三出席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上诉聆审。 |
(布城14日讯)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指出,证据显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SRC国际公司具有金钱利益,当他需要钱时就从SRC取钱,SRC也有他安插的人。
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上诉聆审进入第7天,今天由答辩方(控方)开始陈词。
上诉庭法官拿督阿都卡林指上诉方在陈词时主张,若纳吉对4200万令吉是知情的,为何该笔款项不是当下就汇入纳吉的银行户头,而是在内阁会议之后三四年才汇入纳吉的户头。
款项先存放可接触公司
希旦峇兰 |
希旦峇兰回应说,即便该笔款项并非在内阁会议后马上汇入纳吉的户头,不意味着在三四年后才收到该笔款项就不是罪行,因为可以先将该笔款项存放在可以接触的公司。
此前,上诉方律师哈威德吉星在陈词时指出,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间,SRC中有4200万令吉资金被转移至SRC子公司Gandingan Menteri私人有限公司,之后又被转移到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最终才流入纳吉的私人户头。
希旦峇兰指控状是非常合理的,控方是针对从SRC汇入纳吉银行户头的4200万令吉,提控后者。
“当他(纳吉)需要钱时,就去取钱。他之后才取钱,不意味着他没犯下罪行。”
希旦峇兰也说,此案涉及的4200万令吉对于纳吉来说,就如“小数目”(kacang),因为后者已收到26亿令吉。
“纳吉拥有对SRC的完全控制权,每当他需要资金时,他就提取。”
指纳吉为个人利益提款
阿都卡林接着询问希旦峇兰,如何证明纳吉从中获得个人利益?是否意味着SRC就如提款机,后者可以在任何时候提款?
希旦峇兰指出,纳吉控制SRC,当他从SRC提取款项时,是为了个人(利益),否则,他不会提取这笔款项。
他说,纳吉也曾阻止政府代表团前往瑞士取回遭瑞士当局冻结的SRC资金。
指纳吉利用职权担保SRC贷款
希旦峇兰指出,证据显示,纳吉利用首相和财长的职务,就SRC申请政府担保的事项做出决定,以从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获得贷款。
他表示,在2011年8月17日及2012年2月8日2次内阁会议中,内阁同意为SRC提供政府担保,让SRC能够从公务员退休基金局获得共40亿令吉的贷款。
SRC原本是一马公司(1MDB)的子公司,2012年转给财长机构,由财政部所拥有。
希旦峇兰指出,在SRC转给财政部长机构之前,纳吉(时任首相)的名字出现在SRC,这是不寻常的。
参与政府批准担保内阁会议
此前,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在判决时指出,纳吉参与政府批准担保的内阁会议,促使向SRC借贷40亿令吉(且迅速给予SRC)直接导致纳吉有权限获得该公司更大笔的资金,包括在2014年杪及2015年初汇入其银行户头的4200万令吉。
希旦峇兰说,纳吉出席2011年8月17日及2012年2月8日2次内阁会议那一刻,已经犯下罪行。
他指出,纳吉在明知道他有相关利益的情况下,却出席上述2场内阁批准SRC申请政府担保借贷的会议,已构成抵触滥权的罪名。
希旦峇兰指出,控方证人丹斯里依斯密(SRC前主席)及拿督苏博雅欣(SRC前董事)在高庭审讯时供称,纳吉身为首相有权力委任及开除任何SRC的董事,这显示纳吉在SRC的利益,这些人(SRC董事)皆在他之下。
纳吉在此案的7项控状中,其中一项是纳吉被指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在布城首相办公室,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涉嫌滥用职权接受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以便给予政府保证,把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的40亿令吉借贷给SRC公司,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滥用职权),可在同一条法令第24条文下被罚。
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去年7月28日裁定纳吉7项控状罪名成立,纳吉在去年7月30日针对裁决和刑罚提出上诉。
14/4/2021
主控官:贷款投资项目无下文 ‧ “SRC业务都是虚假的”
希旦峇兰周四的陈词中指证据显示SRC国际公司的业务是虚假的 |
(布城15日讯)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指出,证据显示,SRC国际公司的业务是虚假的。
他也说,上诉方所作出的辩护是虚假的辩护,并“嘲讽”上诉方在混淆方面做得很好。
上诉庭法官阿都卡林询问希旦峇兰,他的说法是否意味着设立SRC是虚假的?希旦峇兰回应称,设立SRC不是虚假,虚假的是SRC的“业务”。
阿都卡林进一步询问,这是否是SRC管理层的差劲策略?
希旦峇兰“嘲讽”说,这是“好的策略”,因为资金从SRC流出。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上诉聆审今日进入第8天。答辩方(控方)今日进入第二天的口头陈词,聆审此案的上诉庭三司为拿督阿都卡林、拿督哈斯扎娜以及拿督瓦兹尔阿兰。
希旦峇兰陈词时指出,在本案中,纳吉的利益从SRC的设立到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提出的贷款申请获批以及获得政府担保一直都存在,直到SRC的4200万令吉汇入纳吉的帐户。
他指出,从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来看,SRC的整个运作过程始于该公司在2011年1月4日成立,KWAP于2011年7月19日批准了第一笔贷款给SRC,2011年8月17日内阁批准了首个政府担保。
他说,至于第二个政府担保是在2012年2月8日获批,KWAP在2012年3月20日批准了第二笔贷款给SRC,仅用14个月完成。
指纳吉预谋犯罪动用资金
“这确立了纳吉的预谋性和连续性的单一犯罪意图,以确保可以使用SRC的资金。”
此前,莫哈末纳兹兰在高庭判决时指出,纳吉参与批准政府担保的内阁会议,促使SRC获得借贷40亿令吉,导致纳吉有权限获得该公司更大笔的资金,包括在2014年杪及2015年初汇入其银行账户的4200万令吉。
希旦峇兰指出,纳吉于2011年及2012年曾指该笔贷款是为供投资于再生能源、天然资源及矿物相关项目,但最后却没下文。
SRC资金汇入纳吉账户触法
他也说,即使上诉方证明这一点,纳吉还是犯下了罪行,因为该笔资金从SRC汇入纳吉的私人账户。
“整个事件是虚假的,该笔资金从SRC汇出,但所谓的项目却没下文。”
指SRC唯一业务是转移资金
此外,阿都卡林也询问希旦峇兰,SRC是在什么时候展开业务?
对此,希旦峇兰回应说,SRC展开的唯一“业务”就是转移SRC的资金。
他说,40亿令吉从SRC汇出,但不是用于能源项目,而是将该笔资金存放在瑞士投资,现在却看不到这笔资金。
他也说,如果SRC运作良好,他会很高兴和自豪,因为马来西亚将不再发生电力故障,而且能以更便宜的价格获得再生能源。
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是在去年7月28日裁定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7项控状罪名成立,纳吉在去年7月30日针对裁决和刑罚提出上诉。
15/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