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評:国家安全罪行(特別措施)
整体来说,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案2012,下称《国安罪行法2012》,以及《反仇恨法》,其内容及刑罚基本上比50年前制订的《内安法令》更为严峻,更为反动。国阵政府在当前生死关头抛出这条法令,其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以下就以已知的法案要点作为评述根据。
一,未审先扣,扣留期限缩至28天。
1962年制定的《内安法令》所对付的目标,基本上是马来亚共产党成员及其支持者,之后便被用来对付所有反对国阵统治的人士。
在马共武装斗争时期,统治当局由于需要更长的时间去调查涉案人士, 因此,由当初的28天延长至60天。如果被认为有必要,涉嫌者将被单独关押在特别扣留室,监狱,或者被关进政治集中营里进行更长期的观察,监控和改造。
在扣留期间,政治扣留者所涉及的案件一旦有新的线索或发展,他将会被再次酷刑侦讯,直至承认,或被迫承认。至此,变节或牢刑只能任选一项。至于真正的无辜者,将会获得释放,但是,他或他们已经是周身残矣。
60年代直至今的许多政治工作者,他们基本上是在政治意识上,或是在治国的政策立场上与统治阶级有所不同,他们同样被统治者以《内安法令》对付,被严刑侦讯,被无理关押。
基本上80年代以后被逮捕的政治异议人士都没有涉及共产主义活动,他们被扣押的时间相对地减少,一般上在经过28天的第一个扣留期限后,便会被释放或关押进政治特别扣留营中。
今天,国内已经有许多恶法足以將所谓‘反国家分子’提控上法庭,无须采用未审先扣的手段来对付涉嫌者。当权者以这种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的手段治国,其目的再简单不过,就是以这种高压的手段来制造白色恐怖,企图以此来打击和减少反对的力量,达到其永久统治国家的目的!(待续)
陈志光
10/04/2012
二评:《国安罪行法》2012
二,为涉嫌者戴上‘电子监控器’即“锁刑”。
《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阐明: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予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随着现代科技越来越发达,电子监控器或追踪器早己成为人类生活中的重要良伴。从气候到人体器官疾病监控,从海产,水产,牧场,农场,林业至工厂,职场和办公室,无处不在。
这些原本用来研究与开发新资源,改善生产环境,提高生产素质,造福人类生活的科技工具,现今竟然被那些丧心病狂的当权者滥用来对付异己,实在是人类的一大耻辱!
国阵政府为了要延长其统治寿命,不惜无所不用其极,借口欧美一些国家都用电子监控器来打击国内外恐怖分子为由,以为自己镇压异议人士说项。
有关被施予“锁刑”的涉嫌者,根据法案第8(1)条文阐述,虽然表面上是有经过司法程序鉴定,看来有点丁法治精神。
但是,再往下一章阅读,说什么“如果部长认为有关文件内容将会危害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法庭不能谕令检控官提供被证实是‘敏感资料’的文件,或者有关文件的总结”。看,你看,它又是件人治的鉄证。真是前言不对后语,谁敢相信他!
有关证人条文的阐明。 在这些条文规定下,“法庭需要在被告与律师缺席,以及闭门方式下审问证人”。
这种被告不在场进行审判的情况,不禁使人想起日治时代,多少人为报私仇不惜诬告他人为抗日军或抗日志士,结果惨遭杀害。
近些年来,巫统领袖不择手段地打击其政敌安华,其中一些枉案就是在法庭根据“幕后证人”的证据进行审讯的。至此,这些条文的目的,你明白了吗?
如果单单凭据警方的情报,指称某某是国内或国外的恐怖分子,是间谍,某某在煽动背叛国家元首的情绪,某些人在危害国家安全以及用非法手段巅覆社会,因此,警方便将他或他们逮捕。经过秘密审讯后,被认为‘可疑分子者’,便用‘电子监控器’锁起来。
在28天之内,警方根据‘最高指示’认定谁是所要对付的目标之后,才把证据交给总检察署,然后才由总检察总长作出提控。在等待上法庭期间,涉嫌者一直被锁起来做人。即使是保释外出也将被锁,导致生活大受影响不要紧,人的尊严受尽侮辱!
在一个自称‘要做个最民主回教国’的马来西亚, 却以这种最不人道,最野蛮的法令来统治国家,配得上咩? (待续)
陈志光
11/04/2012
三評:《国安罪行法》2012
三,电子世界自由将全面失守。
《国安罪行法》2012第6(1)及6(3)条文阐明:该条文赋予警方无需获得检控官允许下,有权拦截那些被认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嫌犯邮递物品,任何发送和接收的讯息,以及拦截或窃听通过邮递,电报,电话或任何以电子通讯管道进行对话的内容,以及允许警方进入任何场所搜查证据。
了解吗?只要你是被锁家为‘不受政府欢迎的人物’,你的一举一动,全天候已被警方监督着。如果警方认为要进一步搜集你的‘罪证’,大可不动声色破门进入你的室内搜据后,按装窃听器,甚至破解密码,进入电脑系统窃取所需的资料。
你还有什么隐私权吗?没有。你还认为政府不可以干涉电子世界自由使用权吗?是的话,你是个笨蛋!你还引用《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与当权者讲‘耶苏’吗?
《宣言》阐明: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 ﹣ ﹣。
国阵政府根本不将《世界人权宣言》当作一回事,因为大马政府至今还不敢在该份宣言上签字。也正因为如此,国阵政府大可以践踏人权,戏弄人权,将人权玩弄于掌股之间。
在马哈迪时代,由于当年他正致力于发展多媒体企业,为了不影响他的企业王国起见,他明知电子媒体总有一天对他的统治地位构成危胁,他还是主张政府不会干预电子媒体自由的发展。
但是,如今,国阵政府已经到了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再也頋不了老马的告诫,迫不急待地施行《国安罪行法》2012,妄想以此封杀异议人士的喉舌,实现其全面掌控媒体的阴谋。
如果异议集团失去了电子世界这个平台,便会陷入全面挨打的局面,届时,要宣扬什么社会公义,要提出什么正义都没有这么方便和普及了。(待续)
陈志光
11/04/2012
四評:《国安罪行法》2012
四,《刑事法典修正案》仿如一把反民主的尚方宝剑
2012年《刑事法典修正案》是《国安罪行法》的增订版,也是《内安法令》的延续修订版。它赋予国阵政府更多和更大的权力,并以漂亮的名称来遮掩其狼子野心,随时援引它来对付政治异议人士,仿如一把反民主的尚方宝剑。
该法案的第124B条文阐明:不利议会民主制活动,是指一个人或一群人试图以暴力或违宪方式,推翻或破坏议会民主制。而所谓的不利民主制文件,则是那些可激发针对在大马的产业或个人暴力行为的文件。
如果被控告颠覆罪名成立,他将被判至少15年至终身监禁。任何人印刷,贩卖,散播,张贴,拥有不利民主制的刋物,文件或资料,最高可监禁5年至15年。
《刑事法典修正案》 中所谓的议会民主制,其定义是什么?是英国式议会民主制?还是巫统式议会民主制?
英式西方议会民主制,强调的是国家体制三权分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重视和维护议会民主的精神和素质。而巫统式的议会民主制,则是强调巫统治国的重要性。因此,它假借‘扶助土著经济地位’为借口,炮制许多法律和法令条文,以为巫统领袖及其朋党利益服务。
在马来西亚,司法界的总检察署长及大法官,以及执法界的一哥(全国总警长)任命权,表面上是由首相推荐,实貭上,首相所意属的人,最高元首从来也不会拒绝。
这种司法界与执法首长的擢升制度,大大有违于三权分立的原则,形成立法权(行政)地位高高在上局面,造成首相权力过于强大,强橫地扭曲了三权权限的均衡,导致独裁政权统治。
综观当前政治局势发展,巫统已经陷入作困兽之斗的窘境。今天,它奠出《刑事法典修正案》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实现其“政治转型”的诺言,而是用此来制造白色恐怖,恐吓维权运动。
统治集团眼看“阿拉伯之春”横扫北非列国,“茉莉花革命”也在回教世界心脏地帯越烧越烈。这种发生在回教世界的民主民权运动,迟早会烧到马来西亚。因此,预早宣布上述法案的目的,就是有其頋虑和图谋的。
试问, 大选前的各种维权运动肯定会越来越壮大,同时,也不排除土权组织和巫青团会从中破坏。一旦和平游行演变成暴动局面时,时局的发展可能会迅速转化。
如果愤怒的群众要求以另一种斗争形式来达到体制改变时,或者国阵军情部(政治部)为了要将局面镇压下去,不惜提出“议会外的群众斗争路线”来企图改变运动趋向。届时,巫统亮出《刑事法典修正案》来祭刀,便有了法律根据了。(待续)
陈志光
13/04/2012
五评:《国安罪行法案》2012年
五,2012年《证据法令修正案》是砍向网络自由的屠龙刀
2012年《证据法令修正案》 修正后的条文,其矛头主要是指向电子网络异议人士,团体或媒体。国阵政府深怕回教世界的《阿拉伯之春》和《茉莉花革命》气势吹向大马,为了应付那迟早到来的民主浪潮,统治集团已经作好万全的准备,包括司法提控的法律基础在内。
几年前,国阵政府为了要阻止对它不利的新闻继续报道,假借调查资讯来源为由,将《当今大马》办事处及其主编等人的电脑及库存资料全部搬回警局,由于当时没有相关法令将涉案者提控,在‘调查’完毕后便以从轻发落。
第114(A)条文阐明:所有向网络服务供应商登记的注册者,若网络文章由他所转载,他也可被视为刊登有关文章者,同样可用在拥有电脑者的人士身上,如果文章是从他的电脑中流出,则有关人士会被视为刊登相关内容的人士。
凡是触犯上述法令者,可援引2012年《刑事法典修正案》 加以提控。
今天,凡是智能性电子通讯产品都具备上网的功能。不管通话或上网,必先向网络服务供应商注册。因此,无论是通一个电话或发一则短讯,又或贴一张文,都会在网络服务供应商处留下记录。一旦国阵政府要追查资讯源头,易如反掌,只是外国的网络服务供应商要不要給予合作而已。
在极端神权,保守,独裁的阿拉伯回教世界里进行民主运动,真的谈何容易!当地民众如果不是依靠现代化电子通讯工具之一,即面子书的功能来进行宣教,联络,动员,便不可能出现今天比较民主的局面。
国阵政府非常清楚电子通讯产品在现代民主革命的重要性,它在这方面制定许多限制性和严重惩罚性的法律条文,可见它已陷入极度恐慌和阴险的境地。(待续)
陈志光
14/04/2012
六评:《国安罪行法》2012
首相納吉昨天才在国会提出二读,今天下午首相署部长纳兹里在下议院提出三读。他在要求国会通过2012年《国安罪行法》时竟然自打咀巴招认,“《内安法即ISA》在1960年通过时,时任首相阿都拉萨曾经承诺,政府不会滥用该法令来扣留不同政见人士。但是,历任政府都违反了”。既然55年来都被国阵政府滥用了,谁敢担保新法令不会再被滥用?
纳兹里还洋洋得意地说,“你无法明文规定不会发生滥用的情况,因为一切胥视时任的政府首长。就算法令纳入保障条文,如果首长不遵守法令,不给予合作,滥权之事依然会发生”。
身为首相署负责司法事务的一哥,同时还是《国安罪行法》的决策人之一,纳兹里上述那番话,不仅暴露出《法令》的最后执行者是首相外,最常破坏‘保障法令不滥用’的人,也是政府首长!
納吉昨天在国会宣读二读时,他口口声声保障新法令不会用来对付政见不同的人。他的谈话还在今天的报章刊登,今天下午,他的副手竟敢戮穿他的慌话,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両!
其实,纳兹里不是有心与他的顶头上司抬摃,而且在在野党议员的围攻下,含含糊糊,是似而非地想为其主子辩护,不小心撕破了民主的画皮。
为了对付“马来西亚之春”的冲击,国阵政府不得不制定许多悪法来应对,软的,硬的,公开的,隐藏的,五花八门,最后,都是为了维护其苛政而设,而立!
诚如在野党国会领袖安华所说,“国安法仍然违反人权,甚至比内安法令更残酷”。(续完)
陈志光
1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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