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 統 編
(8/7/25)
律师:纳吉非“影子董事” “董事勿以‘遵从指示’卸责”
(吉隆坡8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法汉主张,即使政治人物拥有监督或委任权,也不等于对公司事务具有主导权,更不意味着其负有受托管理责任。
他强调,SRC国际公司的董事会应独立履职,不能以“只是遵从指示”为由推卸责任。
SRC向纳吉和SRC前首席执行员聂法依沙提出的民事诉讼今日继续口头陈词阶段。
监督职能不等于“事实控制”
法汉陈词时引述案例指出,即使一名政治人物对一家国有公司拥有监督权或委任权,也并不意味着他对该公司的事务或资产拥有主导权或受托管理权。
“换句话说,政府的监督职能,并不等同于‘事实控制’。”
他进一步主张,政府相关公司的董事,即使面对来自政治高层的指示,也不受其约束。
“无论你身居何等高位,不论是首席部长还是首相,董事依然享有独立控制的职责,不受任何执行层级的指令限制。”
就巨额资金汇入户头 SRC律师:纳吉5度改变口供
SRC代表律师指纳吉(中)就巨额资金汇入户头提出了5个不同的说明 (档案照) |
他说,答辩人在供证时,针对上述的款项给予的说明分别是,否认收到来自SRC的资金、声称其银行户头是用于企业社会责任用途、声称银行户头并非由他本人管理、声称该笔资金是捐款。
(吉隆坡8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法汉主张,即使政治人物拥有监督或委任权,也不等于对公司事务具有主导权,更不意味着其负有受托管理责任。
他强调,SRC国际公司的董事会应独立履职,不能以“只是遵从指示”为由推卸责任。
SRC向纳吉和SRC前首席执行员聂法依沙提出的民事诉讼今日继续口头陈词阶段。
监督职能不等于“事实控制”
法汉陈词时引述案例指出,即使一名政治人物对一家国有公司拥有监督权或委任权,也并不意味着他对该公司的事务或资产拥有主导权或受托管理权。
“换句话说,政府的监督职能,并不等同于‘事实控制’。”
他进一步主张,政府相关公司的董事,即使面对来自政治高层的指示,也不受其约束。
“无论你身居何等高位,不论是首席部长还是首相,董事依然享有独立控制的职责,不受任何执行层级的指令限制。”
他认为,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法律先例,必须明确地确立,不仅适用于此案,也适用于整体上关于政府如何介入政府相关公司运作的法律规范,以及政府相关公司应当如何独立运作的整体制度中。
单靠影响力不足以构成影子董事
此外,法汉指出,除非起诉人(SRC)能证明答辩人(纳吉)窜夺了SRC董事会的职能,且董事会完全听命于他,否则答辩人不能被视为负有信托义务的“影子董事”,而单靠影响力或参与不足以构成影子董事。
他引述判例指,即使是股东,单纯行使股东权利,并不会自动构成影子董事,尤其是在董事会仍保有决策权的情况下。
“就此案而言,答辩人显然从未被正式委任为SRC董事。”
他指出,答辩人当时是首相兼财政部长,并通过财长机构成为SRC的唯一股东。
“答辩人被赋予‘荣誉顾问’职衔,有权就重大事务提供建议。然而,担任高级公职或股东,即使拥有特别批准权,也不等同于为实际董事或信托义务人。”
他指出,关键在于,公司董事根据公司法令以及普通法,肩负着无法转委的职责。
没情形显示不能就指示表意见
法汉指出,根本没有任何情形显示,董事们不能反对、不能质疑,或不能对来答辩人的任何指示表达意见。
“正如我先前所说,如果他们真的曾尝试过反对某项指示,结果被强行推翻,那将是完全不同的情况。”
指责“掌控一切”对纳吉不公
他说,因此,指责答辩人“掌控一切、左右董事会所有决策”是不公平的,因为董事会成员连最基本的反对或表达立场都未曾尝试过。
“正如我们早前所提,起诉人未能指出任何一个具体实例,显示答辩人曾就营运事务向SRC董事会发出具约束力的指示。”
“资金调动”皆由刘特佐发出
法汉进一步说,至于这些资金最终被汇入哪些“中转工具”、各种受托基金结构等等,都与此案的答辩人毫无关系。
他指出,所有关于资金调动的指示,都是由在逃大马富商刘特佐发出,这一点由答辩人传召的证人作证确认。
“执行相关指令的还有SRC的人员,以及户头的签署人,而这些指示没有一项来自答辩人。”
在此诉讼中,SRC指纳吉为个人谋取至少1亿2000万美元的财富,并在此过程中给SRC乃至人民造成至少11亿8000万美元的损害和损失。损失正在持续累积。
“SRC将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法庭谕令纳吉应对欺诈行为承担责任,纳吉和聂法依沙有责任支付该公司损失的11亿8000万美元。”
指SRC蒙损非纳吉导致
此外,法汉主张,答辩人当年以财长机构代表身分原则上同意SRC投资计划或签署股东决议书,都是出于善意,在宏观层面上支持国家在能源领域的战略性投资,并非为了欺诈SRC。
法汉指出,至于政府为SRC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贷款所提供的担保、内阁的批准、以及政府给予SRC的短期贷款,这一切都是合法的公共行为,旨在协助SRC发展,绝非任何秘密计划的一部分。
“换句话说,造成损失的原因并非答辩人(纳吉)所作出的宏观政策决定或建议,而是董事会在执行这些决定时的方式和过程。”
法汉指出,即使SRC确实蒙受损失,也并非由答辩人的行为所导致。
“起诉人未能证明答辩人的任何行为与SRC所流失的11亿8000万美元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他主张,答辩人并未授权相关的资金转账或“虚假”投资,这些行为是由SRC自身的管理层所执行的。
他指出,如果SRC最终失去了这些资金,那是由于SRC董事和高层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致,正是他们将资金转移到海外,却未能妥善保障或追回。
此案将于8月25日续审。
SRC及子公司起诉巫统案 高庭10月24日下判
(吉隆坡30日讯)高庭择定于10月24日,针对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和其两家子公司对巫统和雪州巫统提出的民事诉讼,以追讨1950万令吉的案件作出裁决。
法官拿督拉惹阿末莫扎努丁在SRC及其两家子公司,即Gandingan Mentari私人有限公司(GMSB)和Jendela Pinggiran私人有限公司(JPSB)的代表律师拉兹兰哈德里两天陈词后,择定上述下判日期。
巫统和雪州巫统的代表律师分别为莫哈末沙鲁和拿督哈斯纳利祖亚,也已做出陈词。
法官说:“感谢各造的详尽陈词。我将在10月24日早上9时作出裁决。”
SRC和其两家子公司在2021年5月,分别向巫统和雪州巫统兴讼。
针对巫统入禀的第一项诉讼是要求讨回被指错误转移给该党的1600万令吉,并声称巫统没有理由接收该笔资金。
至于对雪州巫统提出的第二项诉讼,则是要追回350万令吉,这笔资金被指是巫统不当获得。
较早前,哈斯纳利祖亚在陈词时说,辩方在抗辩中主张给予雪州巫统的款项,实际上是一笔政治献金。
“对于汇入雪州巫统的这笔款项,并无重大争议。”
另外,拉兹兰哈德里在陈词时说,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已获证实。
“根据SRC前董事拿督苏博(SRC第二名证人)承认曾签空白支票,以及提交至本庭的书面证据,起诉人已在优势证据标准之下,证明其前董事确实作出违反信托或职责的行为。”
至于莫哈末沙鲁则重申巫统的立场,即巫统接收1600万令吉资金,全数用于企业社会责任(CSR)活动及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