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 統 編
第 102 章 :纳吉洗黑钱案 2024年纪事
1MDB洗黑钱和滥权案 辩方:纳吉4滥权控状存缺陷
(吉隆坡19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指出,纳吉在一马公司(1MDB)洗黑钱和滥权案中,所面对的4项滥权控状,存在缺陷和重叠性。
沙菲宜指出,纳吉在一马公司(1MDB)洗黑钱和滥权案中,所面对的 4项滥权控状,存在缺陷和重叠性。(档案照) |
他说,控状出现缺陷和重叠性是严重的问题,基于这个理由,他认为应该让纳吉获释。
随着控方在5月30日宣布完成举证阶段,此案今日进入口头陈词。
纳吉在此案中面对4项滥权控状以及21项洗黑钱控状。沙菲宜此前在审讯中曾指出,辩方将在控方完成举证阶段后,在陈词中挑战纳吉在此案面对的控状。
沙菲宜今日告诉承审法官拿督科林劳伦斯,辩方入禀的书面陈词,即主要陈词和回复陈词加起来共超过3000页。
他说,辩方无法将陈词缩短,因为存在太多论据,其中包括了4项滥权控状存在缺陷和重叠性,控状是模糊的。
他说,首个滥权控状实际上有4个主要部分,而第2至第4项滥权控状,则实际上各有2个主要部分。
纳吉要求法官退审1MDB案 上诉庭批准撤上诉申请
上诉庭批准纳吉(中)撤回要求法官退审1MDB案的上诉申请。(档案照) |
(布城20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撤回他要求法官拿督科林劳伦斯退审其被控的一马公司(1MDB)洗黑钱和滥权案所提出的上诉,获上诉庭批准。
以拿督仄鲁兹玛为首的上诉庭三司,是在今日聆听了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提出的撤回上诉理由,以及在控方不反对的情况下,批准撤回上诉。
另二司为拿督阿末再迪和拿督阿兹曼。
三司也批准纳吉在必要时,可再次提出科林劳伦斯退审的申请。
沙菲宜指出,辩方早在去年8月14日入禀通知,要求科林劳伦斯退审,而科林劳伦斯在同年8月18日驳回退审申请。
他说,随着退审申请被驳回,纳吉被控1MDB洗黑钱和滥权案的审讯也继续进行,而1MDB前法律顾问吕爱霜也出庭供证10天,其中7天是接受辩方的交叉盘问。
他指出,在反贪会查案官诺艾达完成供证后,控方也完成举证阶段,在现阶段,(要求科林劳伦斯退审)已无关紧要了。
(吉隆坡15日讯)SRC国际公司前董事丹斯里依斯密同意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所主张,即如果纳吉要董事会成为傀儡,那么就不会挑选高学历的人才进入SRC董事会,而是挑选“应声虫”。
SRC向纳吉和SRC前首席执行员聂法依沙提出的民事诉讼今日续审。依斯密是于2011年8月1日被纳吉任命为SRC董事,并于2014年8月15日离职。
在被财长机构全权拥有之前,SRC是一马公司(1MDB)的子公司。
依斯密接受沙菲宜的交叉盘问时,同意后者所指,即SRC董事会的每一名成员都是专业人士,其中聂法依沙也是一名特许会计师。
纳吉董事会成员没密切交情
他说,纳吉与董事会成员并没有密切的交情。
沙菲宜向依斯密主张,即如果纳吉要董事会成为傀儡,那么就不会挑选高学历的人才。
依斯密表示,这是合理的说法。
他也同意沙菲宜所指,即如果纳吉要让董事会成为傀儡,则会挑选“应声虫”。
此外,依斯密供称,董事会是公司最有权势的机构。
但他说,然而,SRC的董事会却是例外。
董事会非公司主导机构
他同意沙菲宜所指,即在SRC, 董事会并不是公司的主导机构。
沙菲宜进一步问依斯密,后者为什么会这么认为。
依斯密指出,这是基于SRC公司章程第117条款的规定。
他也同意沙菲宜所指,即除了117条款,118条款也是有关联。
他说,SRC公司章程第117条款和118条款取代了董事会的职责。
他也同意沙菲宜所指,即上述条款削弱了董事会的职责。
此前,SRC国际公司前董事拿督沙鲁尔供称,纳吉也是SRC的名誉顾问,而SRC公司章程第117条款规定,名誉顾问就重大事项和对马来西亚具有战略利益的事项提出的建议应得到SRC董事会的适当考虑和执行。
依斯密也同意沙菲宜的主张,即上述条款并没为他增添麻烦。
名誉顾问比董事会更有权力
他说,他是在得知SRC公司章程第117条款后,觉得名誉顾问纳吉比董事会更有权力。
他在接受SRC的代表律师卡纳纳达的复问时指出,将第117条款和118条款纳入SRC公司章程并不是源自董事会的想法。
SRC的代表律师此前在发表开案陈词时指出,纳吉通过操纵SRC,从公务员退休基金局获得高达40亿令吉贷款。
“纳吉为自己谋取至少1亿2000万美元的财富,并在此过程中给SRC乃至人民造成至少11亿8000万美元的损害和损失。损失正在持续累积。
“SRC将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法庭谕令纳吉应对欺诈行为承担责任,纳吉和聂法依沙有责任支付该公司损失的11亿8000万美元。
此案将于9月17日续审。
辩方:构成滥权罪具4要素 控方没说明纳吉获利益
沙菲宜(左一) (吉隆坡20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指出,在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下的控状,必需满足4个要素,才能构成滥权罪行,而纳吉在一马公司(1MDB)洗黑钱和滥权案中所面对的4项滥权控状,并没具备其中一个要素,即无法说明有关的贿金是为了纳吉自身、亲属或随从的利益。 |
他指出,如果没提及当中的利益,那么上述控状是完全错误的。
纳吉在此案中面对4项滥权控状以及21项洗黑钱控状。沙菲宜此前在审讯中曾指出,辩方将在控方完成举证阶段后,在陈词中挑战纳吉在此案面对的控状。此案今日进入第二天的口头陈词。
沙菲宜在陈词时指出,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滥权)是指公共机构的官员行使其职权或地位收取贿赂,对与其本身、亲属或随从具有利益关系的事项作出任何决定或采取任何行动。
他指出,上述条文分为4个要素,分别是第一要素公共机构官员、第二要素行使职权或地位、第三要素收取贿金以及第四要素本身、亲属或随从。
他说,这些要素是在法律下所要求的要素,只有具备了这些要素,才能构成滥权罪名,控状才是正确的。
指控状有缺陷和不完善
“如果控状没提到这些要素,那么就是有缺陷和不完善的。
沙菲宜“纠结”SRC案被阻陈词 法官:法院没阻止
(吉隆坡21日讯)由于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在陈词中“纠结”于纳吉的律师团队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黑钱案的联邦法院终极上诉阶段被阻止陈词,承审纳吉被控一马公司(1MDB)洗黑钱和滥权案的法官拿督科林劳伦斯指出,联邦法院当时并没阻止纳吉的律师团队陈词。
纳吉被控1MDB洗黑钱和滥权案今日进入第三天的口头陈词阶段,由沙菲宜继续陈词。纳吉在此案中面对4项滥权控状以及21项洗黑钱控状。
沙菲宜指SRC案存在错误
沙菲宜陈词时指出,SRC案是存在错误的。
科林劳伦斯指出,在SRC案的终极上诉判决中,联邦法院当时并没推翻SRC案的高庭判决。
沙菲宜说,纳吉律师团队当时入禀了94项上诉理由,联邦法院当时并没聆听纳吉律师团队的陈词,而是听取单方面(控方)的陈词。
他建议科林劳伦斯别将SRC案的判例纳入考量。
科林劳伦斯指出,他只想说一句,那就是SRC案联邦法院终极上诉阶段,判决指纳吉的律师团队并没被阻止陈词。
辩方:坚持登政府发信心保证函 联邦接管TIA非纳吉阴谋
沙菲宜陈词时指出,第13名控方证人1MDB前董事会成员丹斯里依斯密、第8名控方证人纳吉前特别官员拿督安哈里以及第49名控方证人反贪会查案官诺艾达都在法庭上明确供称,TIA的成立和联邦政府提供的政府担保都是应时任国家元首的要求,而不是纳吉的要求。
(吉隆坡21日讯)由于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在陈词中“纠结”于纳吉的律师团队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黑钱案的联邦法院终极上诉阶段被阻止陈词,承审纳吉被控一马公司(1MDB)洗黑钱和滥权案的法官拿督科林劳伦斯指出,联邦法院当时并没阻止纳吉的律师团队陈词。
纳吉被控1MDB洗黑钱和滥权案今日进入第三天的口头陈词阶段,由沙菲宜继续陈词。纳吉在此案中面对4项滥权控状以及21项洗黑钱控状。
沙菲宜指SRC案存在错误
沙菲宜陈词时指出,SRC案是存在错误的。
科林劳伦斯指出,在SRC案的终极上诉判决中,联邦法院当时并没推翻SRC案的高庭判决。
沙菲宜说,纳吉律师团队当时入禀了94项上诉理由,联邦法院当时并没聆听纳吉律师团队的陈词,而是听取单方面(控方)的陈词。
他建议科林劳伦斯别将SRC案的判例纳入考量。
科林劳伦斯指出,他只想说一句,那就是SRC案联邦法院终极上诉阶段,判决指纳吉的律师团队并没被阻止陈词。
对此,沙菲宜指出,科林劳伦斯说的是检讨事项。
科林劳伦斯再次告诉沙菲宜,没人告诉他们(纳吉律师团队)不能陈词。
纳吉律师要求2个月准备陈词
沙菲宜回应指,当时纳吉刚委任新的律师团队才3个星期,律师团队要求2个月准备陈词。
科林劳伦斯表示,他不想与沙菲宜就此事争辩。
沙菲宜对此坚称,联邦法院当时阻止纳吉的律师团队陈词。
在SRC案的联邦法院终极上诉阶段,当时担任纳吉首席辩护律师的拿督郑宝德,以刚接下该案为由,向联邦法院申请2个月的时间为陈词做准备,其申请被驳回。
联邦法院五司是于2022年8月23日一致驳回纳吉的上诉申请,裁定维持高庭的原判,即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所有7项控状皆罪名成立,即时入狱。
同时,联邦法院也维持纳吉定罪及坐牢1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的刑罚。
特赦局在今年2月宣布,纳吉获准刑期减半,从原本的12年减至6年,而罚款也从2亿1000万令吉减至5000万令吉;若无法交付罚款,监禁刑期则增加一年。
沙菲宜:非可靠证人
“安哈里脑袋像植入芯片”
沙菲宜指出,第8名控方证人纳吉前特别官员拿督安哈里并不是一名可靠的证人。
他说,安哈里在供证时,脑袋中看似装有程序,就像是植入了芯片。
安哈里此前供证时,曾将1MDB形容为纳吉的“孩子”,因为1MDB对纳吉很重要。
沙菲宜今日陈词时指出,安哈里在供证时说的这一切,是因为他一直在接受在逃大马富商刘特佐的贿赂,是刘特佐的傀儡。
此外,沙菲宜说,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列出的控状,必须说明收受利益者是自身、亲属或随从。
“为何纳吉(涉及的案)这么特别,纳吉面对的控状没提到收受利益者。”
他此前指出,控方在此案中对纳吉的指控是,纳吉的户头收到资金,因此犯下了滥权罪行,但控方未能具体说明纳吉从中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
主控官:控状没缺陷
法官接着向主控官阿末阿克南副检察司确认,首个滥权控状中是否提及收受利益者。
阿末阿克南指出,收受利益者不是此控状中基本的要素,控方是依赖于SRC案以及其他一些案件的判例。
他说,此案的控状并没有缺陷,且是符合法律的。
他指出,轮到控方陈词时,控方会进一步说明。
此案将于明日续审。
沙菲宜:沙鲁尔提议 “联邦接管TIA非纳吉阴谋”
纳吉在监狱局人员的押送下,于周四为其被控的1MDB洗黑钱和滥权案 出庭面审。(马新社图) |
(吉隆坡22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指出,联邦政府接管登嘉楼投资机构(TIA,一马公司前身)的决定,从来都不是纳吉为了自身利益而进行的阴谋。
纳吉被控一马公司(1MDB)洗黑钱和滥权案今日进入第4天口头陈词。纳吉在此案中面对4项滥权控状以及21项洗黑钱控状,他被指将1MDB资金存入其大马银行户头。
TIA最初是由登州政府所设立,作为推动该州发展的主权基金。在联邦政府接管TIA后,TIA在2009年9月25日,易名为1MDB。
沙菲宜陈词时指出,第13名控方证人1MDB前董事会成员丹斯里依斯密、第8名控方证人纳吉前特别官员拿督安哈里以及第49名控方证人反贪会查案官诺艾达都在法庭上明确供称,TIA的成立和联邦政府提供的政府担保都是应时任国家元首的要求,而不是纳吉的要求。
他说,纳吉与TIA的成立及TIA董事和高层的任命无关。
“2009年3月27日,TIA时任首席执行员拿督沙鲁尔致函建议政府为TIA发行50亿令吉债券一事给予政府担保。”
纳吉坚持要求登发保证函
沙菲宜说,很明显,即使在为TIA获得联邦政府担保后,纳吉仍然以联邦政府和财政部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坚持要求登州政府发出信心保证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