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9日星期五

  
   
巫 統 編

 第 115 章 :纳吉和依尔旺66亿失信案   

第 2 回:   3人列第三方 上诉庭准依尔旺申请 
(22/7/24)


3人列第三方 上诉庭准依尔旺申请

(布城6日讯)上诉庭批准一马公司(1MDB)前主席丹斯里依尔旺提出的上诉申请,允许在1MDB向他追讨65亿9000万美元一案,将3名人士列为第三方。

3人是1MDB前董事拿督卡玛、拿督斯里诺阿兹曼以及前首席财务员阿兹米。

由拿督南达巴兰、拿督阿兹米阿里芬以及拿督阿末卡玛组成的上诉庭三司裁定,高庭司法专员在驳回依尔旺提出的第三方申请时,出现误导。

指依尔旺没过度拖延程序

南达巴兰在裁决中指出,依尔旺提交第三方程序并没有过度拖延,因为他正在等待1MDB律师的文件。

这些律师最初表示会提供,但后来又拒绝了,并表示他们不会提供所要求的文件。

他表示,延误很大程度上是由1MDB造成的,该公司拒绝提供这些文件,直到第三方提出诉讼后才提供,1MDB后来只提供了部分文件。

南达巴兰指出,鉴于这些事态发展,不能说依尔旺拖延。 

6/11/202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6亿IPIC失信案 纳吉依尔旺获判DNAA


(吉隆坡27日讯)因卷入66亿令吉国际石油投资公司失信案,让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和财政部前秘书长丹斯里依尔旺获控6项刑事失信罪状,惟高庭今日宣判获释但不等同无罪DNAA)裁决。

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贾米尔于今日,聆听控辩双方陈词之后援引其权力,裁定纳吉与前财政部秘书长丹斯里依尔旺在本案中获释但不等同无罪。

他在判词中表示,控方没有完全遵循《刑事程序法典》第51A条文,在案件开审前向辩方移交所需的文件,使得此案自2018年开始,多次择定开审日却迟迟无法开审。

因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的6项指控,均得到获释但不等同无罪裁决,并将保释金退还予支付人。

法官提到,这项裁决并不会对控方造成不公,控方之后依旧能再度提控纳吉与依尔万。

纳吉与依尔旺是于20181025日,在吉隆坡地庭被控6项刑事失信罪,涉及逾66亿令吉,惟2人皆不认罪。

二人被控在20161221日至20171218日期间,多次以财政部长和财政部秘书长身份,挪用政府资金偿还国际石油投资公司(IPIC)和解费,款项高达66亿36065000令吉。

上述行径皆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并可在同法典第34条文下同读,一旦罪成二人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鞭笞及罚款。

此案历经6年之久,于今年6月正式开审,主控官是莫哈末赛夫丁副检察司,而纳吉辩护律师是丹斯里沙菲宜,依尔万的代表律师则是古玛仁登。

纳吉与依尔旺曾在今年7月,以控方尚未移交完所有文件,使得控方无法为辩护做好准备为由,请求在本案中获释但不等同无罪,惟遭到高庭驳回。

27/11/202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密法令阻控贪腐案” C4:政府应修法


(八打灵再也28日讯)反贪污与朋党主义中心(C4指出,面对6项失信逾66亿令吉政府资产罪控的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和财政部前秘书长丹斯里依尔旺获释放但不等于无罪(DNAA),显示了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严重阻碍了针对公共领域贪腐案进行起诉的问题。

需对控方程序失败问责

该中心发文告表示,这起案件的DNAA判决也加剧了政治偏见,并显示了有必要对控方的程序失败进行问责。

文告表示,纳吉和依尔旺是在20181025日被提控;6年后,控方仍未能完成对被告的起诉。

在这起案件中,控方无法提供辩方要求的200份文件,其中一个原因是这些文件在官方机密法令下被列为了机密文件,且相关部门也没有对这些文件进行解密。

这引起了人们对总检察署是否有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疑问。总检察署没有足够的地位来确保机构之间给予合作,以便他们能进行起诉?如果不是,这是否表明马来西亚的刑事司法制度的有效性存在巨大缺陷?

控方无法获所有所需文件

该中心表示,此案的主控官赛夫丁副检察司在陈词时说,尽管控方已经向各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但控方仍无法获得所有所需文件,因他们无权解密这些文件。

该中心指出,这种情况是令人担忧的,因为公共领域的重大贪污丑闻往往需要机密文件作为证据。

28/11/2024 




     回索引》                                 總索引           

                          

0 Comments: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