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 統 編
第 九十八章 : 扎希签证系统贪污案
【签证系统贪污案】 控方对扎希表罪不成立裁决提出上诉 案件定于217案件管理
(吉隆坡10日讯)控方针对高庭裁定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40项与外国签证(VLN)系统贪污罪名表罪不成立的裁决,提出上诉,法庭定于2月17日进行案件管理。
与控方关系密切的消息人士及扎希的律师哈米迪确认了新的案件管理日期。
控方于去年9月26日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反对莎阿南高庭在裁定检方没有作出指控后,裁定阿末扎希无罪释放,并解除所有指控。
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亚兹在去年9月24日宣读裁决书中指出,3名关键性控方证人不可靠且不可信,Ultra Kirana私人有限公司的账本也不能证明阿末扎希确实收到了钱财。
在2019年6月26日,阿末扎希在吉隆坡地庭被控7项涉及外国签证系统的贪污罪,并在同年7月31日获准将这些案件转至莎阿南地庭,以便与其他33项外国签证系统贪污罪一同审理。
案件最终转至莎阿南高庭审理。
阿末扎希面对33项向Utra Kirana有限公司收取1356万新元贿赂的指控,他被控利用内长职权延长该公司处理中国一站式服务中心及外国签证系统的合约。
他被控于2014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布城副首相官邸及加影绿野山庄犯下上述罪行,因而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B)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被定罪。
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多20年和罚款不少于贿金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扎希对刑事法典第165条文相关的33项交替控状,表示不认罪。
同时,扎希也面对另外7项控状,即利用内长职权收受与其有公务往来的UKSB的献金,分别涉及115万新元、300万令吉、1万5000瑞士法郎和1万5000美元。
他被控于2015年6月及2017年10月,在绿野山庄犯下上述罪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多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控方在去年12月29日提交的上诉状中,提出14项理由,重点是法官莫哈末亚兹就案件中收受金钱是否存在贿赂问题所作出的事实和法律认定。
10/1/23
【签证系统贪污案】控方未决定是否上诉
(吉隆坡31日讯)控方尚未决定是否要就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在外国签证系统(VLN)贪污案中无罪释放的判决提出上诉。
阿末扎希的代表律师哈米迪诺说,上诉庭副主薄官凯里哈隆已允许控方有更多时间考虑此事。
“上诉庭已经确定在5月12日进行另一次案件管理,让总检察署(AGC)考虑是否上诉。”
此事也得到了副检察官马烈阿育的证实。
马烈在今天上午的案件管理中向凯里提出了需要更多时间的要求。
身为副总理的扎希德在1月初向向总检查署(AGC)提呈了陈情书,要求控方停止其上诉。
在去年12月,控方入禀上诉状,并在上诉状颅列15项理由,希望上诉庭推翻本案此前的无罪判决,要求阿末扎希出庭自辩。
控方称,主审高庭法官莫哈末亚兹将此案与前首相夫人罗斯玛的太阳能供电弊案进行比较是错误的。
控方认为,仅凭一个事实场景(Fact Scenario)不能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判例(binding precedent)。
控方指出,法官在评估控方三个关键证人,即前Ultra Kirana Sdn Bhd(UKSB)董事李伟坤、旺克里斯萨和陈祥生的可信度方面也是错误的。
控方也指出,法官没有考虑到一位证人的证词,即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提出的账本是一份“同期文件”。
去年9月23日,莫哈末亚兹裁定,控方未能确立针对阿末扎希的表面证据。
现年70岁的阿末扎希被控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在他担任内政部长和副总理时,即国阵执政期间,从UKSB收受贿赂达1356万新元(4200万令吉),收取Ultra Kirana1356万新元,进而利用内长职权延长该公司作为外国签证系统供应商和在中国签证中心的管理者的合约的共33项罪名。
他也在本案被控7项贪污罪,即利用内长职权收受与他有公务往来的公司的现金款项,包括115万新元、312万5000令吉、1万5000瑞士法郎,以及1万5000美元现金。
31/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