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举报慕沙哈山及阿都干尼捏造假医药报告掩盖黑眼圈案
安华举报全国总警长慕沙哈山以及总检察长阿都干尼在10年前的“黑眼圈”案中不止知情不报,甚至捏造第二份虚假的医药报告,企图掩饰前警察总长拉欣诺在1998年9月20日,於扣留期间殴伤他的事实,一直到他的黑眼圈(右图)及伤势在庭上被揭露为止。
第二份报告图证明自我致伤
安华在报案书中指责两人,涉嫌捏造第二份虚假的医药报告来取代第一份内容翔实的医药报告,试图证明他所蒙受的伤势并非是因为直接攻击(direct blow)所造成的,并不排除是意外或是自我致伤所引起。
他指出,警方在1998年10月完成,并呈交给前检查总长莫达阿都拉(Mokhtar Abdullah)的完整调查报告书,已经总结拉欣诺就是致伤者。
“有关调查报告是在考量了吉隆坡中央医院法医,如阿都哈林和查哈里的医药报告书,以及至少60名证人,而做出总结。有关医药报告总结说,我的伤势与袭击后伤势是吻合。”
知道拉欣诺袭击却知情不报
安华也深信,在他被扣留在武吉安曼警察总部,遭拉欣诺殴打的当日,慕沙哈山及阿都干尼正身在武吉安曼,并知道是拉欣诺对他展开袭击。不过,两人却知情不报。
他相信,两人此举是要试图使到他在1998年被殴打后的一个星期(1998年9月27日)所做出的警察投报变成一份虚假的报案书,使到他可被提控报假案,或至少削减他的公信力,来破坏其在渎职案及鸡奸案中的辩护工作。
声称两人接受莫达命令行事
全国总警长慕沙哈山 |
总检察长阿都干尼 |
安华表示,当时慕沙哈山(左图)是安华审讯案的调查官,阿都干尼(右图)则是主控官。两人接受莫达的命令行事,负责指示一名医药官员,阿都拉曼医生(Abdul Rahman Yusof)完成第二份报告。
他也表示,不曾接受阿都拉曼医生的身体检查,并且相信后者也不曾进行过“ 重塑案发现场 ”(Reconstruction of the scene)。
他要求,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192条文(捏造假证据)调查此案,并传召所有涉及的人士。
他是在今午约3时在沙亚南的雪州警察总部,在多名代表律师和党领袖的陪同下做出这项投报。
上司受检举难进行公平调查
安华较后在丽阳镇公正党总部召开记者会时也呼吁,首相阿都拉能够贯彻其承诺,专业及公正地彻查这项案件,并惩罚涉及人士,而并非直接作出否认。
他质疑警方和总检查署,在上司面对检举后,不可能专业和公正地执行任务。
“警队内有谁愿意并敢于对涉及总警长的重大案件展开调查?总检查署内有谁能够审核涉及阿都干尼的调查结果,并展开提控?”
他也质疑说,由于慕沙哈山和阿都干尼担心在人民联盟夺权后会,本身将会遭到清算,因此不可能毫不偏倚地执行任务。
“我们能否认阿都干尼在之前的案件(指安华案)的角色?你认为他们能轻易接受我主导的改革和权力转移,并以同样的态度面对新主人吗?”
三周前早已获捏造证据资料
安华也透露,他是在3个星期前慕沙哈山和阿都干尼接获捏造证据的资料。他表示,本来不愿这么早揭露此案,但鉴于警方已获悉他准备作出揭露,已经迫使他提前报警。
“当我在三个星期获得证据时,我认为最近发生太多事情,包括油价暴涨、巫统领袖面对党内围剿、跳槽,及拉惹柏特拉的法定宣誓书,我认为这些事情都足够,让大马人慢慢消化。”
他透露,本身只是向警方提供报案书,没有交出其他的文件证据,因为“这份报案书已强而有力”。
安华警察报案书翻译全文如下:
我,安华依布拉欣,(身份证号码:470810-07-5095),根据最近接获的一些资料,谨此向警方报案。
1、这份报案书是针对前警察总长丹斯里拉欣诺在1998年9月20日殴伤我的相关案件进展。我相信丹斯里拉欣诺经起诉后,已被证实犯下了殴人罪。而我已在1998年9月27日对此作出了投报。
2、针对此案的调查工作,我相信负责调查的警员,即末再因(Mat Zain,现在受封为拿督)助理警监已经完成了有关的调查工作,并准备了一份调查报告。这份报告后来在1998年10月提交给当时的总检察长丹斯里莫达阿都拉(Mokhtar Abdullah)和他的团队,其中包括现任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以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3、该份报告最后总结认为,丹斯里拉欣诺的确向我犯下了殴人的罪行。这个总结曾经过周全的调查,包括拥有一份由吉隆坡中央医院化验专家如哈林医生和查哈里医生所提供的医疗报告,并取得至少60名证人的口供。这份医疗报告针对该案作出了总结,即我身上的伤,确实是受到他人的殴打所致。
4、尽管如此,在有了这份调查报告和医疗报告后,当时的总检察长丹斯里莫达阿都拉和现任的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依然寻找另一名医生的协助。我后来获知这名医生叫做阿都拉曼尤索夫(Dr. Abdul Rahman Yusof)。
5、拉曼医生后来完成了第2份的报告,并提到了他们在1998年12月14日曾进行“重塑案发现场 ”。不过,我相信并没有这次的所谓 “ 重塑案发现场 ” 的存在。
6、有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就是,阿都拉曼医生所提供的第2份报告中,是在没有对我进行任何检查的情况下,完成了这份报告。
7、不过,尽管原本的调查报告和已经存在的医疗报告,丹斯里莫达却在其1999年1月5日发出的文告中,似乎接受了拉曼医生的观点,即在最早的医疗报告有所谓的“矛盾”。最早的医疗报告是由实际替我进行身体检查的医生所撰写的。
8、丹斯里莫达的文告也表示,有关的调查并没有鉴定出致伤我的人士。这跟调查报告是不一致的,它在1998年10月已经结论说,拉欣诺是攻击我的人。如此一来,丹斯里莫达和他的团队已经误导了公众。
当末再因所作的警察调查显然没有得出任何结论,公众出现了强大的舆论,要求设立皇家委员会。随后皇家委员会也被设立起来。
丹斯里莫达也曾发表虚假的声明,指自己在1998年11月19日收到调查报告。我相信,丹斯里阿都干尼完全知道这份声明虚假的地方。
9、我相信,丹斯里慕沙哈山和丹斯里阿都干尼在1998年9月20日曾现身武吉安曼,而且知道丹斯里拉欣诺攻击我的事情。丹斯里慕沙和丹斯里阿都干尼进一步隐瞒公众,不让他们知道我被攻击的事实,直至我的黑眼圈和伤势在法庭上被揭露为止。
10、我相信,丹斯里慕沙和丹斯里阿都干尼曾积极介入,从拉曼医生那里取得第2份没有志期的报告,当中提出了虚假和没有可信度的结论,如“伤口的形状和性质并非来自直接的殴打”、“意外致伤的可能性不能够被排除”,以及“自行致伤的可能性应该被考虑”。
他们指示拉曼医生继续撰写此第2份,并且受到丹斯里莫达阿都拉的指示和/或合作。
11、这些事实显示,丹斯里慕沙哈山和丹斯里阿都干尼和高級助理助理總監(第二級)拿督末再因依布拉欣(根据拉曼医生的第2份报告,末再因陪伴他到我当时所在武吉安曼的牢房,并且参与所谓的案发现场重建)与拉曼医生串谋捏造此一第2份报告。
12、我要指出,丹斯里阿都干尼当时是协助丹斯里莫达起诉我的资深检控官。丹斯里慕沙哈山是负责调查我案的警官。我也相信,武吉安曼前所未有地设立了一个特殊的行动室来处理我的起诉,其中的这些成员经常会面。
13、针对丹斯里阿都干尼捏造证据的指控,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我获悉,联邦法院在“再诺查卡利亚(Zainur bin Zakaria)对垒公共检察官[2001] 3 MLJ”案件中,沈立强大法官在判词中表示,“他的投诉是有道理的,从初步印象,丹斯里阿都干尼在1998年10月2日会议的行为,是一种企图让纳拉假造证据,以便完美化对他涉及其他性侵害的指控?”这句子当中所指的“他”,就是我。
14、针对以上所提出的各项要点,我谨此提供相关的文件,以协助警方调查:
a. 丹斯里莫达阿都拉在1999年1月5日发表的文告;
b. 皇家调查委员会针对拉曼医生所提供的证据,在召开听证会时的会议记录;
c. 阿都拉曼医生的第2份未志期报告,它曾出现在皇家调查委员会报告书里。
15、我促请当局展开一个全新的调查,以了解在这宗案子中是否有涉及伪造证据的地方。据我了解,在刑事法典第192章下,伪造证据罪名可被判罚最高7年的监禁。
我促请当局彻底调查,所有涉及在第2份阿都拉曼医生报告中的相关人物,如丹斯里阿都干尼、丹斯里慕沙哈山、阿都拉曼医生以及拿督末再因,以还原事情的真相,让所有犯罪者获得应有的惩罚。
安华依布拉欣
2008年7月1日
转载自《当今大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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