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1日星期一

 
   
巫 統 編

 第 六十五章 :纳吉其他小案  2022   

第 1 回: 操纵账户案上诉失败
(27/1/22)  
 
 

操纵账户案 | 纳吉上诉失败  上诉庭不审理余静萍泄密案

(布城27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针对高庭批准大马银行前公关经理余静萍、大马银行伊银及大马银行集团申请撤销他起诉这三造在管理其账户时疏忽,把资料泄露给遭通缉商人刘特佐的判决,所提出的上诉申请,今日遭到上诉庭驳回。

以上诉庭法官拿督雅谷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今日是透过Zoom线上审讯一致驳回纳吉的上诉申请。另两名法官为拿督哈德哈丽雅及拿督阿末再迪。

雅谷在裁决时说,在考量了上诉方和答辩方的陈词以及高庭的判决后,上诉庭认为高庭法官在判决中并没有犯下可上诉的错误,因此上诉方的上诉没有任何依据。

因此我们驳回此上诉申请,并维持高庭在2020928日的判决。

高庭是在2020928日,批准余静萍(译音,Joanna Yu)、大马银行伊银及大马银行集团的申请,撤销纳吉起诉这三造在管理其账户时疏忽,把资料泄露给遭通缉商人刘特佐的诉讼案。

余静萍在纳吉被裁定罪名成立的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案件中,是第54名控方证人。纳吉是在2019129日入禀诉状,将大马银行伊银、大马银行集团和余静萍列为答辩人。余静萍、大马银行伊银及大马银行集团随后入禀申请撤销纳吉提出的诉讼。

纳吉的代表律师是丹斯里沙菲宜;余静萍的代表律师是拿督古迪亚星;至于大马银行伊银及大马银行集团的代表律师则是熊新敏。

沙菲宜:将提出上诉

沙菲宜表示,他将会就今日的裁决提出上诉。

此外,上诉庭也在今日的裁决中,谕令起诉方支付4万令吉的堂费给大马银行伊银及大马银行集团,以及35000令吉的堂费给余静萍。

 27/1/202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三造管理账户疏忽被撤案 纳吉上诉申请被驳




(布城27日讯)上诉庭三司今日一致驳回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上诉申请,维持高庭不审理纳吉起诉大马银行伊银、大马银行及其前任公关经理余静萍(Joanna Yu,译音)案件的裁决。

高庭此前批准余静萍、大马银行伊银及大马银行集团申请撤销纳吉起诉这三造在管理其账户时疏忽,把资料泄露给遭通缉商人刘特佐的申请。

以上诉庭法官拿督雅谷为首的上诉庭三司,是透过Zoom的线上审讯中,一致驳回纳吉的上诉申请。另两名法官为拿督哈德哈丽雅及拿督阿末再迪。

雅谷在裁决时说,在考量了上诉方和答辩方的陈词以及高庭的判决后,上诉庭认为高庭法官在判决中并没有犯下可上诉的错误,因此上诉方的上诉没有任何依据。

因此我们驳回此上诉申请,并维持高庭在2020928日的判决。

雅谷在宣读判词时说,在考量了上诉方和答辩方的陈词后,上诉庭认为上诉方所面临的刑事指控并不能归咎于答辩方,因为总检察长作为检察官,具有唯一和不受影响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启动或提出任何刑事指控。

他指出,在纳吉涉及的SRC刑事案件中及本案中,至关重要的一点是上诉方是否知道他的银行账户活动如何进行。

SRC案件的审讯中,刑事法庭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而本案的问题和SRC案件中的问题是几乎相同的,即使不相同也是几乎相似的。

指诉讼为破坏SRC案判决

因此,我们认为上诉方寻求民事诉讼,显然是为了破坏刑事诉讼程序以及高庭和上诉庭在SRC案件中所作出的结论。

他表示,上诉庭也同意答辩方的主张,即上诉方在本案中并不是为了寻求损害赔偿,而是对在刑事法庭已经发生和完成的事情附带攻击。

我们也同意答辩方的主张,即如果可以从民事法庭获得无罪声明或解除任何刑事不法的行为,司法将变得混乱。

他指出,上诉庭也同意高庭法官的结论,即如果为了对刑事法庭作出的判决和决定进行附带攻击而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将出现滥用法庭程序的情况。

高庭是在2020928日,批准余静萍、大马银行伊银及大马银行集团的申请,撤销纳吉起诉这三造在管理其账户时疏忽,把资料泄露给遭通缉商人刘特佐的诉讼案。

纳吉在2019129日入禀诉状,将大马银行伊银、大马银行集团和余静萍列为答辩人。余静萍、大马银行伊银及大马银行集团随后入禀高庭申请撤销纳吉提出的诉讼。

余静萍在纳吉被裁定罪名成立的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案件中,是第54名控方证人。

沙菲宜:将就裁决上诉

纳吉的代表律师是丹斯里沙菲宜;余静萍的代表律师是拿督古迪亚星;至于大马银行伊银及大马银行集团的代表律师则是熊新敏。

沙菲宜表示,他将会就今日的裁决提出上诉。

此外,上诉庭也在今日的裁决中,谕令起诉方支付4万令吉的堂费给大马银行伊银及大马银行集团,以及35000令吉的堂费给余静萍。

 27/1/2022 

                   回索引》                                 總索引 
                                 

0 Comments: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