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 統 編
第 十八章 :超级貪官逐个提控 -1 SRC案2019年
第 10 回: 纳吉是最终老板”
依斯密:汇报须看“隐意”‧“纳吉是最终老板”
(吉隆坡13日讯)SRC国际公司前任主席丹斯里依斯密指出,虽然本身认为纳吉是他的顶头上司,但他和该公司董事是依法做事,以确保为公司和股东们带来最大的利益。
依斯密(右) |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涉及SRC国际公司洗钱案今日进入第24天审讯,依斯密以本案第39名证人身份第四度上庭供证。
也是一马发展公司非执行董事的依斯密,在交叉盘问时被辩方律师哈威德吉星问及一份据称是纳吉和聂法依沙的会议记录,提及上下级汇报机制,与SRC国际公司有关的事宜究竟是指需知会纳吉,或寻求他的批准,依斯密回说要看整体情况,要看隐意(tersirat)。
本案第21名证人大马银行拉惹朱兰路分行经理乌玛迪威较早前供证时证实,在2011年5月之后,SRC国际公司成为一马发展公司的子公司。
依斯密今日在供证时指出,辩方必须先了解一马发展公司的整体结构及运作。
指公司董事是依法做事
“我们有顾问,一马发展公司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他也是财政部长及首相,他是我的老闆,我当时也是朝圣基金局的首席执行员。”
证人也说,他(首相)才是最终的老闆。
“我们不觉得这有问题,因为我们都是依法做事。”
证人指出,最重要的是能为公司和股东们带来最大的利益。
哈威德吉星进一步询问证人,如果证人口所说最大利益与政府的利益一致,那就表示证人所处理的事务,将会惠及到人民的福利,若政府是股东之一,那就意味著也是惠及人民。
证人同意哈威德吉星的说法。
此外,哈威德吉星也针对证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和纳吉沟通的“桥梁”一事,询问证人董事会是否全盘相信聂法依沙所说,证人回答表示相信聂法依沙。
依斯密::2013年账目未稽查
聂法依沙坚持要求签署
依斯密指出,他发现2013年SRC银行户头的账目没有提呈稽查,但聂法依沙仍坚持将账目提呈给董事会,并要求他签署。
他接受辨方律师哈威德吉星盘问时说,他曾就此事联络负责稽查的德勤公司询问,对方回应因尚未接获数项公司的稽查确认(auditconfirmation),依斯密表示尽管有疑问,但他没有安排与纳吉会面。
证人不同意哈威德吉星的说法,若出现可疑事项,必须向纳吉汇报。
“我必须调查为何(账目)没有稽查。”
他说,当时联络相关的稽查公司,对方表示还未收到(有关的账目)。
他进一步指出,当时被告知聂法依沙因忙著其他事务,而没呈报账目。
海外资金转移需股东决议
此外,哈威德吉星询问证人,是否由股东决议支持董事会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包括公开募股和转移公司的资金,证人表示不记得。
依斯密指出,有些事情不需要股东决议,但海外资金转移需要股东的决议;相信其证词与SRC国际公司董事会成员于2013年到瑞士的瑞士银行(BSI)总部有关。
证人较早前供证时说,此举是为了确保SRC国际公司向退休基金局申请的第一笔20亿令吉贷款,其中15亿存放在有关银行户头,这是安全有保障的。
他说,有关存款是退休基金局借出的20亿令吉贷款一部份,作为在外国投资用途,其馀3亿存放在香港Julius Bayer银行,还有2亿留在本地作为SRC公司的营运开销。
依斯密证词不一引质疑
高庭允提前休庭
SRC国际公司前董事会主席丹斯里依斯密在书面证词指该董事会任何决定必须咨询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但接受辩方律师哈威德吉星盘问时却说董事会根据股东决议行事,由于证词有出入受律师质疑,高庭允许辩方申请提前休庭,以审阅依斯密的证词。
辩方首席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向承审此案的高庭法官莫哈末那兹兰指出,依据依斯密在反贪会录供时所准备的书面证词,与他今日在庭上供证时的说法不一,因此辩方需要时间审阅证人自週一开始的供证手稿(transcript),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副检察司也同意展延审讯。
根据依斯密的书面证词,SRC国际公司董事会的任何决定都必须咨询该公司名誉顾问纳吉,并指该公司前董事经理聂法依沙是董事会与纳吉之间沟通的唯一“桥梁”。
然而,依斯密较早前接受辩方律师哈威德吉星交叉盘问时却说,该公司董事会是根据股东决议行事。
哈威德吉星对依斯密说,其书面证词与他今日在法庭上给予的证词不一致,依斯密不认同,并认为他有在(在反贪会录供时准备的)证词内提及此事。
法官最终批准辩方申请,于下午12时40分休庭,提前结束SRC国际公司洗钱案第24天的审讯;此案将在明日早上9时续审。
文章来源 : 星洲日报 2019-06-13
SRC户头账目未稽查呈董事会
依斯米 |
(吉隆坡13日讯)SRC国际公司前主席丹斯里依斯米表示,本身曾发现SRC银行户头的账目在没有进行稽查下提呈至董事会,并要求签名通过。
他指出,本身发现2013年一笔银行账目没有经过稽查,且向负责稽查的德勤会计公司查证后,确定此事。
“但(SRC公司前董事经理)聂法依沙仍将账目提呈给董事会,并要求签署。”
他说,本身亲自联络德勤公司,他们则回应尚未完成对该银行户头审核确认,对此本身与德勤公司逐一审核,最终将该户头关闭。
“我参与(与德勤公司的审核工作并关闭户头),我不喜欢发生这样的事情,我需要调查原因,我有责任关闭户头。”
他提到,当时聂法依沙向他道歉,并表明因有其他事情忙而忽略此事。
他解释,原本这并非他作为公司主席的工作,但本身有这样的责任。
依斯米作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嫌SRC国际公司贪污洗钱案中的第39名证人,今日已是第4度出庭作供。
无论如何,依斯米提到,尽管发生这样的事情,本身当时仍未安排与纳吉会面汇报此事。同时,他也不同意辩方代表律师哈威德吉星的说法,即必须向纳吉汇报怀疑的事情。
他说,在问题获得解决后,就没有将此事汇报给纳吉知道。
尽管依斯米并未提及没有稽查的户头资料,但他昨日在庭上曾指,董事会不知晓SRC公司在大马伊斯兰银行开设一个尾号为736的银行户头。
另外,哈威德吉星询问依斯米,是否有股东决议支持董事会作出任何决定,包括公开募股和公司的资金转移?
依斯米回应,不记得董事会作出的决定是否必须获得股东的批准,但他随后补充,某些决定是不需要通过股东决议的。
惟在海外资金转移方面,依斯米表示,这需要获得股东的决议。
依斯米:公司董事依法办事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SRC国际公司贪污洗钱案今日第24天审讯,本案第39名证人丹斯里依斯米指出,虽然前首相纳吉是“上司”,但本身和公司董事都依法办事,确保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
依斯米也是SRC前主席,他今日接受辩方律师哈威德吉星的盘问时指出,事情应该看全面,包括背后意思。
哈威德吉星问道,SRC公司是否有必要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听从股东们的指示?
依斯米回应,当时候大家的想法是,纳吉已是SRC的名誉顾问,同时也是一马公司董事,他当时也是朝圣基金局的首席执行员,因此某种程度来说纳吉是他的老板。
他说,大家都不认为这有问题,因大家都依法办事,最重要的是要为公司和股东带来最大的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依斯米今日已是第4天出庭作供,连续3天接受哈威德吉星的盘问,双方多天针对案中的细节进行争辩。
今日双方互相指责不明白对方究竟在表达什么,依斯米更一度形容,可能自己的英文不好,不了解辩方律师的提问。
依斯米当时表示,如公司董事会发现股东的指示有不对之处,董事会可以自行做判断。
哈威德吉星进一步询问,是以何种标准作出决定?依斯米回应,这是很主观的事情,但董事会会谨慎思考,执行被委派的指示。
这时,哈威德吉星表明,本身不清楚证人的回应是什么意思,而证人则回应,本身很多时候也不明白哈威德吉星在表达的东西。
两人的这番对话,随即迎来庭内的一阵笑声。
尽管如此,哈威德吉星稍早前,也曾形容依斯迈有意逃避问题。
13/6/2019
依斯密:2013年账目未稽查·“聂法依沙坚持要求签署”
(吉隆坡13日讯)SRC国际公司前任主席丹斯里依斯密指出,SRC银行户头在2013年的账目没有稽查,但聂法依沙仍坚持将账目提呈给董事会,并要求他签署。
他表示,他也没有就此事向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汇报。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涉及SRC国际公司洗钱案今日进入第24天审讯,依斯密以本案第39名证人身分第四度上庭供证。
他接受辨方律师哈威德吉星盘问时说,他曾就此事联络负责稽查的德勤公司询问,对方回应因尚未接获数项公司的稽查确认(audit confirmation),依斯密表示尽管有疑问,但他没有安排见纳吉。
证人不同意哈威德吉星的说法,若出现可疑事项,必须向纳吉汇报。
“我必须调查为何(账目)没有稽查。”
他指出,当时被告知聂法依沙因忙着其他事务,而没呈报账目。
海外资金转移需股东决议
此外,哈威德吉星询问证人,是否由股东决议支持董事会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包括公开募股和转移公司的资金,证人表示不记得。
依斯密指出,有些事情不需要股东决议,但海外资金转移需要股东的决议;相信其证词与SRC国际公司董事会成员于2013年到瑞士的瑞士银行(BSI)总部有关。
证人较早前供证时说,此举是为了确保SRC国际公司向退休基金局申请的第一笔20亿令吉贷款,其中15亿存放在有关银行户头,这是安全有保障的。
他说,有关存款是退休基金局借出的20亿令吉贷款一部分,作为在外国投资用途,其余3亿存放在香港Julius Bayer银行,还有2亿留在本地作为SRC公司的营运开销。
“与公司董事依法做事”
指纳吉是“最终老板”
依斯密表示,虽然他认为纳吉是顶头上司,但他和该公司董事是依法做事,以确保为公司和股东们带来最大的利益。
也是一马发展公司非执行董事的依斯密,在交叉盘问时被哈威德吉星问及一份据称是纳吉和聂法依沙的会议记录,提及上下级汇报机制,律师问他与SRC国际公司相关事务究竟是否需知会纳吉或寻求批准,依斯密回说要看整体情况,要看隐意(tersirat)。
本案第21名证人大马银行拉惹朱兰路分行经理乌玛迪威较早前供证时证实,在2011年5月之后,SRC国际公司成为一马发展公司的子公司。依斯密指辩方必须先了解一马发展公司的整体结构及运作。
“我们有顾问,一马发展公司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他也是财政部长及首相,他是我的老板,我当时也是朝圣基金局的首席执行员。”
证人也说,他(首相)才是最终的老板。
“我们不觉得这有问题,因为我们都是依法做事。”
证人指出,最重要的是能为公司和股东们带来最大的利益。
哈威德吉星进一步询问证人,如果证人口所说最大利益与政府的利益一致,那就表示证人所处理的事务,将会惠及到人民的福利,若政府是股东之一,那就意味着也是惠及人民。
证人同意哈威德吉星的说法。
此外,针对证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和纳吉沟通的“桥梁”一事,他表示全盘相信聂法依沙所说。
依斯密证词不一引质疑
高庭允提前休庭
依斯密在书面证词中指该董事会任何决定必须咨询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但接受辩方律师哈威德吉星盘问时又说董事会根据股东决议行事,由于证词有出入,高庭允许辩方申请提前休庭,以审阅依斯密的证词。
辩方首席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向承审此案的高庭法官莫哈末那兹兰指出,依据依斯密在反贪会录供时所准备的书面证词,与他今日在庭上供证时的说法不一,因此辩方需要时间审阅证人自周一开始的供证手稿(transcript),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副检察司也同意展延审讯。
根据依斯密的书面证词,SRC国际公司董事会的任何决定都必须咨询该公司名誉顾问纳吉,并指该公司前董事经理聂法依沙是董事会与纳吉之间沟通的唯一“桥梁”。
然而,依斯密较早前接受辩方律师哈威德吉星交叉盘问时却说,该公司董事会是根据股东决议行事。
依斯密不认同其书面证词与今日庭上证词不一致的说法,并认为他有在(在反贪会录供时准备的)证词内提及此事。
法官最终批准辩方申请,于下午12时40分提早休庭,明日续审。
辩方律师指依斯密逃避问题
较早前,依斯密被哈威德吉星指有意逃避问题。
当时哈威德吉星询有关SRC国际公司董事会对所有资产都有受托义务一事。依斯密表示无法以“是或不是”来回答,哈威德吉星指他不回答,就是在逃避问题。
依斯密则回应说,他没有逃避,他人就在这里(证人栏)。
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副检察司不满哈威德吉星的盘问方式,哈威德吉反驳说,“是或不是,就是答案,如果让证人在是非题上加以说明,恐怕盘问就会耗上一整天。”
依斯密打岔问道,若回答“我不知道”可以吗?
哈威德吉星回答:“当然可以。”
辩方律师证人针锋相对
互指不明白对方引哄堂
辩方律师和证人数次针锋相对,双方互指不明白对方说什么,公众忍不住发笑。
依斯密接受哈威德吉的盘问时,坚称若公司股东的指示存有疑点,那么公司董事会可选择不遵从股东的指示。
哈威德吉接着问证人以什么标准作出决定,证人表示这是很主观的事情,不是写在纸张上就可以说清楚的。
“董事会将谨慎的思考,妥当的执行接获的指示。”
哈威德吉星向证人表示:“我不明白你的答案。”
证人也笑言,有时候也不明白哈威德吉星在说什么。
这番话引来现场一阵笑声。
文章来源 : 星洲日报 2019-06-13
辩方律师证人针锋相对·互指不明白对方引笑声
辩方律师和证人数次针锋相对,双方互指不明白对方说什么,公众忍不住发笑。
辩方律师哈威德吉星和证人依斯进入第三天“互动”。依斯密接受哈威德吉的交叉盘问时,坚称若公司股东的指示存有疑点,那么公司董事会可选择不遵从股东的指示。
哈威德吉接着问证人,是以什么标准作出决定,证人表示这是很主观的事情,不是写在纸张上就可以说清楚的。
“董事会将谨慎的思考,妥当的执行接获的指示。”
这个时候,哈威德吉星向证人表示:“我不明白你的答案。”
证人也笑言,有时候也不明白哈威德吉星在说什么。
2人这番话引来现场一阵笑声。
辩方律师指依斯密逃避问题
较早前,依斯密被哈威德吉星指有意逃避问题。
当时哈威德吉星是在询问依斯密有关SRC国际公司董事会对所有资产都有受托义务一事。
依斯密表示无法以“是或不是”来回答
哈威德吉星指他不回答,就是在逃避问题。
依斯密则回应说,他没有逃避,他人就在这里(证人栏)。
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副检察司不满哈威德吉星的盘问方式,他指证人还没答完,哈威德吉反驳这番说法。
“是或不是,就是答案,如果让证人在是非题上加以说明,恐怕盘问就会耗上一整天。”
依斯密打岔问道,若回答“我不知道”可以吗?
哈威德吉星回答:“当然可以。”
沙菲宜出席另一案过堂
SRC案又展延45分钟
纳吉被控涉及SRC国际公司洗钱案的审讯展延已经是司空见惯的现象了;今早的审讯再次因纳吉首席辩护律师丹斯里沙菲宜的个人法庭事务而展延。
SRC案件今日进入第24天审讯,原定今早9时续审,惟辩方律师团的旺艾祖丁今早9时开庭时向法官表示,沙菲宜须要出席另一个案件的过堂,要求将审讯展延至9时45分。
莫哈末纳兹兰问辩方,为何昨天没有提出展延审讯要求 ?
旺艾祖丁表示,辩方没留意到记录本记录到上述的案件过堂,并就此事向法官道歉。
莫哈末纳兹兰允许辩方的请求,允许审讯展延至9时45分开庭。
沙菲宜今早是就涉嫌接收纳吉支付的950万令吉,于去年9月13日在4项洗黑钱罪名下被控一案,于今早9时出席案件过堂。
文章来源 : 星洲日报 2019-06-13
依斯密:SRC存放瑞士银行资金·不确定是否KWAP贷款
(吉隆坡14日讯)SRC国际公司前主席丹斯里依斯密指出,他不确定SRC公司存放在瑞士银行的资金,是否是来自公务员退休基金公司(KWAP)借给该公司的贷款。
他认同辩方律师哈威德吉星的说法,即他无法确定有关资金来自公务员退休基金局。
他早前供证时提及,他与SRC公司的其他5名董事曾于2013年9月前往瑞士的罗纳诺,以确认存放在瑞士银行(BSI)总部的15亿令吉资金是否安全和受保障。
供证时间最长证人
依斯密也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SRC国际4200万令吉洗黑钱案的第39名证人,他在此案今日进入第25天审讯中,接受哈威德吉星的交叉盘问时,如是指出。
今日也是依斯密第5天被传召供证,他是此案开审以来供证时间最长的证人,他将于下周一继续接受辩方的交叉盘问。
他也认同,他同样无法确认公务员退休基金局提供给SRC公司的部分贷款,是否被存入了安勤私人银行(Falcon Bank)和在香港的宝盛银行(Julius Baer Bank)。
不知何时汇出18亿到国外银行
另一方面,依斯密也对SRC公司何时汇出18亿令吉到国外的银行表示不知情,他说,在SRC公司将18亿令吉汇到国外后,董事会曾要求管理层每月更新外国的账户,但管理层没有遵守这项指令。
他说,管理层提呈的一些财务报告,惟这并不是董事会所要的。
SRC公司于2011年8月至2012年3月期间获得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分别发出2笔总额40亿令吉的贷款,其中首笔20亿令贷款中,15亿令吉被转移到瑞士银行,3亿令吉存放在宝盛银行,剩余的2亿令吉留在国内作为SRC公司的营运开销。
他表示,记得有人提出过动用剩余的2亿令吉投资于单位信托,而他则是建议公司考虑将资金投资于蓝筹股。
依斯密也说,SRC公司获得政府的担保,以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借贷20亿令吉后,首席执行员聂法依沙没有告知董事会,该公司的拥有权已转移给财长机构所有。
辩方暂不申请挑战证词可信性
依斯密今日重申,SRC董事会是根据时任首相,即纳吉的指示作出决定的。
不过,对于哈威德吉星指,纳吉从未成为SRC公司的股东,该公司最终股东是财政部长机构,他表示认同。
依斯密在书面证词中,指董事会做任何决定,都必须谘询纳吉,他在较后接受哈威德吉星盘问时却说,董事会根据股东的议决行事。
审阅供证手稿后决定续盘问
由于证词有矛盾,辩方首席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昨日向承审法官莫哈末纳兹兰要求展延审讯,以详细审阅依斯密自周一开始的供证手稿。
不过,哈威德吉星在今早开庭时告知法庭,辩方将在适当的时候才处理此问题,在现阶段会继续盘问这名证人。
他说,辩方已详细阅读依斯密于过去4天在庭上的供词手稿,决定将在适当的时候处理此问题;这也意味着辩方暂时不申请挑战依斯密证词的可信性。
另一方面,依斯密指出,SRC公司董事会不知道拉惹朱兰路大马银行的公关经理被任命管理SRC公司的账户,尽管他本人认为应该要有一人,但董事会不曾任命任何人。
哈威德吉星询及他是否认识大马银行的公关,包括Joanna Yu、Daniel Lee和Krystale Yap,他表示不认识他们。
文章来源 : 星洲日报 2019-06-14
18亿资金转移海外 未定时报告SRC董事局
依斯米 |
(吉隆坡14日讯)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面对SRC国际公司贪污洗钱案续审,该公司前主席丹斯里依斯米指出,在SRC将18亿令吉的资金转移到海外的托管银行后,SRC董事局并未定时收到账户情况更新报告。
他周五在供证时表示,SRC董事局多次要求管理层准备这些报告,但他们并没有遵循指示。
“的确有一些(财务)报告,但我们告诉他们这不是我们要的,我们需要更多(详情)。”
他提到,即便是财务报告,这些报告也并未按月呈上。
“没有每月报告,最好(的情况)也就是每个季度一次。”
他证实,他并未事先知道SRC国际公司账户内的资金会被转移,这一切都不符合SRC董事局的决定,董事局对此毫不知情。
他说,当董事局接到要求转移18亿令吉的资金时,2011年8月23日,他们议决,促请公司管理层进行“全职调查”,而他也要求与托管银行的负责人会面。
此外,辩方代表律师哈文德吉星在交叉盘问时询问证人,SRC董事局对于该公司大马银行(Ambank)户头的客户关系经理人(Relationship Manager)有何了解。
证人确认,他并不知道客户关系经理人的职责,也不知道Joanna Yu、Crystal Yap和DanielLee就是大马银行的客户关系经理。
另外,哈文提出了一些疑点,即一些由SRC公司前首席执行员兼董事聂法依沙所签署的信函用的是一马发展公司(1MDB)的信笺。
哈文认为,这是不寻常的事情,因为SRC当时已经有了自己的信笺,证人认同。
他向证人展示数封信函,询问证人这些信函的信笺有何不同;惟,证人在端详许久后笑言,他完全看不出分别,但哈文就表示,有的信笺使用的一马标志像素较低,较为模糊,但证人还是无法辨认区别。
哈文也询问证人,SRC公司的秘书吴玉金(刘特佐的阿姨,Goh Gaik Kim,译音)以一马公司信笺发函是否不寻常,证人就表示不确定。
询及SRC董事局会否拒绝这样的信函,证人称,董事局或许忽视了当中的细节。
14/6/2019
SRC前主席坚称 依据纳吉指示行事
(吉隆坡14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SRC国际公司案续审,尽管控方第39名证人SRC国际公司前主席丹斯里依斯米的证词早前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但他坚称,SRC董事局是根据纳吉的指示行事。
他确认,在2011年8月以前,没有任何文件显示,SRC董事局可以自行做决策。
早前,他曾在供证时提到,SRC公司于2011年8月首次召开的董事会议中,讨论了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贷款的事宜,而他本身是负责召开有关会议。
他今日在接受辩方律师哈文德吉星交叉盘问时也确认,董事局是根据时任首相的决定行事,而非做决策后才谘询首相。
不过,疑似哈文的语速太快,证人多次对哈文的问题表示不明白,在聆听问题后愣在证人栏内,随后哈文便以不同的方式和语句重复问题;这样的情况一连发生了四五次后,主控官希旦峇兰副检察司站起来打岔,告知哈文应让证人完全明白问题,并给他时间回答。
此外,依斯米坦言,本身从来没有直接与纳吉沟通;在其任期内,也不曾亲自会晤纳吉。
他认同哈文的说法,即这是因为,他并不认为有哪件事情的严重性已经到了需要向纳吉亲自汇报的地步。
间中,哈文多番针对SRC董事局是否能独立决策一事盘问证人,最终,证人认同,SRC董事局是遵循最终股东(ultimate shareholder)的指示做决策,即财政部有限公司(MOF Inc)。
他也认同,纳吉从来都不是SRC的股东。
较早时,在案件开审之前,哈文向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表示,辩方将在适当的时候处理证人供词矛盾一事。
事源辩方首席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周四基于证人早前在反贪会记录的供词与庭上的供词有出入,而向法庭申请休庭,以便有时间重新研究依斯米的证词。
沙菲宜指出,辩方需要时间审阅证人自本周一起的证词副本。
根据依斯米的书面证词,SRC国际公司董事会任何决定都必须先咨询该公司的名誉顾问,即时任首相纳吉,需根据纳吉的劝告行事,并形容SRC公司前董事经理聂法依沙是与纳吉沟通的桥梁。
惟,依斯米在接受哈文盘问时提到,公司董事会是根据股东的决议行事。
依斯米是从周一(10日)开始被传召出庭,今已经是第5天出庭供证;哈文在今日休庭前告知法官,他认为,周一可以完成对依斯米的盘问。
14/6/2019
证人:SRC前CEO欺瞒董事局
(吉隆坡17日讯)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面对SRC国际公司贪污洗钱案续审,SRC国际公司前主席丹斯里依斯米证实,SRC前首席执行员兼董事聂法依沙在多项涉及公司的事务上有严重欺瞒公司之嫌,甚至在未经董事局的批准下申贷、转账、申请担保人!
本案已进入第26天的审讯,依斯米周一第6度上庭供证,是本案截至目前供证天数最长的证人。
他今日在接受辩方代表律师哈文德吉星交叉盘问时证实,董事局并没有同意或批准SRC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借贷第二笔20亿令吉。
SRC在2011年8月曾向KWAP贷款39亿令吉,最终获批申贷20亿令吉,这笔款项汇入SRC户头后,同一天就被转出;SRC接著在2012年申请第二笔贷款,并在3月28日获得20亿令吉,然而,这笔款项也在3月30日被转出。
哈文引导证人证实,这并不是董事局会批准的操作方式。
“这并不是董事局一般会批准的(转账程序)对吗?这与董事局的职责不符,一切在背后发生的事情与董事局的理解截然不同。”
“这是(聂法依沙)另一个严重的欺诈行为。”
证人对此表示认同。
证人也证实,在2012年6月的董事局会议上,聂法依沙并没有针对第二笔贷款何时申请成功、作何用途等给予汇报。
证人称,没有任何一名来自A组的董事局成员签署了批准转账的信函,因此他不知道款项为何会在3月30日转出。
较早前,哈文指出,聂法依沙很可能在一切事情上都撒了谎,证人认同这一点。
证人证实,聂法依沙曾在未经董事局的授权下,提前在2012年1月31日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政府担任担保人,以便向KWAP借贷20亿令吉,也就是3月28日发放的第二笔贷款。
证人表明,在2012年2月14日的董事局会议记录没有任何一点阐明,一马发展公司(1MDB)的董事局批准第二笔贷款的申请。
未在限期内将资金带回大马
证人称,尾数为736的SRC户头在2012年2月29日时只有1万7000令吉,而不是20亿令吉;而聂法依沙在是日会议中并未提到,要协助SRC扩充业务、作何投资等。
因此,哈文指出,聂法依沙对董事局和财政部持两面说辞,因为财政部在接获要求政府担任担保人的信件后,必定会认为,这是SRC董事局的集体决定,毕竟聂法依沙是SRC的负责人,证人认同。
“他对董事局和财政部的说法都不一样。”
此外,证人证实,2014年,董事局曾要求聂法依沙将存放在海外的资金带回大马。
他说,董事会给予聂法依沙的期限为2015年3月,惟,后者始终没有将资金带回来。
他证实,SRC拥有很多流动性的投资,极具市场价值,可轻易转换成现金带回,但聂法依扎依然没有这么做。
他也证实,董事局并不清楚公司是否挣钱,因为聂法依沙不曾向他们汇报公司业务进展。
董事局不清楚莫哈末雅谷扮演角色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SRC国际公司案续审,控方第39名证人丹斯里依斯米认同,SRC董事局并不清楚掌管经济策划单位的时任首相署部长丹斯里诺莫哈末雅谷,在SRC申贷事宜上扮演的角色。
他今日供证时表示,2012年2月14日的会议中,没有任何人向董事局汇报诺莫哈末的参与,因此,董事局并不了解雅谷的真正角色和职责。
他认同辩方律师哈文德吉星的说法,即政府是根据该公司的财政,向第二财长发出的备忘录,同意发放20亿令吉贷款;有关备忘录的附录写道“与跟财政部官员商讨后,(经济策划单位)支持此备忘录。”
哈文提到,从SRC成立开始,诺莫哈末就参与当中多个重大决策,包括将SRC的股权最终持有者从一马公司转为财政部等。
此外,证人证实,从2012年4月开始,便有多笔资金在董事局不知晓的情况下,进出SRC公司账户。
证人认同,这些资金的转账都没有获得A组人员的签署,但一些转账批准信函却有莫哈末苏博,即SRC前董事的签名。
据早前报导,SRC公司曾在大马银行开设两个现金来往户头,其中一个的户头号码为2112022010650;当时,SRC提供5个授权人签名样本,包括第39名证人依斯米、拿督仄阿都拉、沙鲁尔阿兹拉、聂法依沙及莫哈末苏博。
5人分称两组,依斯米、仄阿都拉及沙鲁尔为A组, 聂法依沙及苏博则为B组,尔后公司申请修改,将苏博纳入A组,聂法依沙一人留在在B组;这个户头已在2016年5月17日关闭。
哈文询问证人,他是否曾向苏博查询这是怎么一回事。
签名被伪造?
对此,证人就称,他问了苏博,而后者告诉他,“聂法依沙说一切都没有问题,所以他(苏博)才签了批准信。”
哈文接著问证人,是否存在签名被伪造的可能性,但证人就表示,苏博从未告诉他,自己的签名被伪造。
“他没有告诉过我,签名被伪造。”
“当然,我也不知道这些资金从何而来,去向为何。”
另外,哈文也在庭上向证人展示一系列2013年的会议记录,惟,会议记录并不完整,既没有正确的签名,页数从缺,有的段落也没有编号,显示这只是未完成的草稿。
证人认同,这或不是最终的会议记录,因为完整的会议记录应该是被放入会议记录簿中,并有正确的签名。
证人也证实,虽然他在2014年8月离开SRC,但仍签了一次在2014年10月的会议记录。
“也许你(哈文)是对的,我不应该签署2014年10月的会议记录,即便被要求这么做。”
17/6/2019
依斯密:董事会未批准下进行·“20亿资金转移涉欺诈”
依斯密 |
(吉隆坡17日讯)SRC国际公司前主席丹斯里依斯密指出,该公司向退休基金局申请所获得的第二笔20亿令吉贷款的资金转移,是在未获得该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下进行的,而他也认同辩方律师的说法,在这起事件上,存在很严重的欺诈情况。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涉及SRC国际公司洗钱案今日进入第26天审讯,这也是依斯密第6天上庭供证。
证人在上周供证时指出,SRC国际公司董事会成员于2013年到瑞士的瑞士银行(BSI)总部,以确保SRC国际公司向退休基金局申请的第一笔20亿令吉贷款,其中15亿存放在有关银行户头是安全有保障的。
他说,有关存款是退休基金局借出的20亿令吉贷款的部分,作为在外国投资用途,其余3亿存放在香港Julius Bayer银行,还有2亿留在本地作为SRC公司的营运开销。
在今日的审讯中,辩方律师哈威德吉星就SRC国际公司向退休基金局申请第二笔20亿令吉贷款一事,交叉盘问证人。
哈威德吉星向证人出示SRC国际公司2012年6月的董事会会议记录,指有关的会议记录并没有聂法依沙向董事会汇报关于20亿令吉贷款在什么时候批准,发放和用途的相关记录。
证人同意此说法。
20亿汇入账户2天就汇出
哈威德吉星接着向证人出示尾数为650的银行结单,显示上述20亿令吉在2012年3月28日汇入该公司尾数为650的账户后,在同月30日就被汇出。
“这并没获得董事会批准,对吗?”
证人回答是的。
证人也认同哈威德吉星,指整个20亿令吉贷款的汇入汇出(公司银行账户),并不是服从董事会(决议)。
“在这起事件的背后,存在很严重的欺诈。你同意?”
“是的。”
哈威德吉星接着问证人,这笔资金需要A组的签署者签名批准才能汇出,然而这笔资金是在什么是如何从公司的帐户汇出,证人完全不知道?
证人表示同意哈威德吉星的说法。
证人指出,在第二笔20亿令吉贷款上,董事会所通过的事项只有汇入海外银行的18亿令吉。
SRC曾开设2现金往来账户
较早前,本案第21名证人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大马银行的分行经理乌玛迪威出庭供证时指出,该银行于2011年11月10日接获SRC国际公司申请开设两个现金往来账户。
首个账户号码为2112022010650,当时该公司提供5个授权人签名样本,分别是拿督依斯密依斯迈、拿督仄阿都拉、沙鲁尔阿兹拉 、聂法依沙卡米尔及莫哈末苏博亚欣。
上述5人分为两组,依斯密依斯迈、仄阿都拉及沙鲁尔阿兹拉为A组, 聂法依沙卡米尔及莫哈末苏博亚欣则为B组,但该公司较后申请修改,将苏博亚欣纳入A组,独留聂法依沙在B组;该银行账户已在2016年5月17日关闭。
证人:没汇报1.4亿汇子公司
“苏博或欺骗董事会”
此外,哈威德吉星向证人出示有关SRC国际公司汇出1亿4000万令吉给Gandingan Mentari公司(SRC国际公司子公司)的交易记录,此交易由该公司时任董事拿督苏博所签署授权。
证人同意哈威德吉星的说法,即苏博很有可能欺骗董事会,因为并没有向董事会汇报上述的交易。
在今日的审讯中,哈威德吉星也盘问证人签名是否有可能被伪造,证人表示,苏博从未告诉他,自己的签名被伪造。
“他没告诉我签名被伪造。”
另外,哈威德吉星也在庭上向证人出示一系列SRC国际公司董事会的会议记录,但会议记录并不完整,既没有正确的签名,页数不齐全,有些段落也没有编号,显示这是未完成的草稿。
针对此说法,证人表示认同。
他说,这或不是最终的会议记录,因为完整的会议记录理应是被放入会议记录簿中,且有正确的签名。
证人也证实,虽然他在2014年8月离开SRC国际公司,但仍签了一次在2014年10月的会议记录。
他认同哈威德吉星德说法,即本身不应该签署2014年10月的会议记录,即便是被要求这么做。
他也说,虽然他在辞职信中并未提及离职原因,但董事会都知道原因。
文章来源 : 星洲日报 2019-06-17
依斯密:要求政府担保KWAP贷款20亿·“聂法依沙无董事会授权”
依斯密 |
(吉隆坡17日讯)SRC国际公司前主席丹斯里依斯密证实,该公司时任董事经理聂法依沙在没有获得董事会授权下,要求政府作为该公司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申请第二笔20亿令吉贷款的担保。
他表示,董事会没被告知该公司需要申请额外的贷款(第二笔20亿令吉),也没有收到申请相关贷款的要求,仅依赖于聂法依沙的说词。
董事会没被告知额外贷款
依斯密在交叉盘问中认同辩方律师哈威德吉星的说法,聂法依沙没有向董事会汇报,SRC国际公司向退休基金局申请第二笔20亿令吉贷款时,寻求政府作为担保。
哈威德吉星今日也针对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给予SRC国际公司的40亿令吉贷款,询问依斯密有关该巨款的下落。
依斯密向法庭说,该笔款项分2次汇给公司,但在没有文件记录下消失,因此他无法在没有文件及资金追溯的情况下确认。
指聂法依沙没带回海外资金
此外,依斯密同意哈威德吉星的说法,即聂法依沙很有可能在所有事情上撒谎。
依斯密说,在2014年,董事会要求聂法依沙将存放在海外的资金带回来,给予他宽限期至2015年3月,但聂法依沙最终没有将资金带回来,尽管董事会被告知SRC国际公司有流动投资,可以轻易将这些资产转换为现金,但聂法依沙没这么做。
哈威德吉星指聂法依沙对董事会持有两面说词。
“财政部在接获有关担保信后,必会认为有关的政府担保申请是SRC国际公司董事会的集体决定,因为聂法依沙也是该公司的负责人。”
证人表示认同,并指聂法依沙对财政部和董事会的说法都不一样。
同意诺莫哈末耶谷涉次笔贷款
此外,依斯密同意,掌管首相署经济策划单位的时任首相署部长丹斯里诺莫哈末耶谷涉及该公司向退休基金局申请第二笔20亿令吉贷款,但董事会并不晓得后者在扮演的实际角色。
他同意,政府是根据该公司财政向第二财长发出的备忘录,同意发放20亿令吉贷款;该备录的附录记录,“跟财政部官员商讨后,支持此备忘录”。
称今才知数高层是刘特佐亲信
依斯密说,他如今才晓得聂法依沙、Putrajaya Perdana前董事Jerome Lee Tak Loong及1MDB前董事(金融)Terrence Geh Choh Heng,是被通缉的大马富豪刘特佐的亲信。
哈威德吉星交叉盘问依斯密时询问依斯密,他是否知道与SRC国际公司有关的数名高层是刘特佐的亲信。
“我现在知道了。”
文章来源 : 星洲日报 2019-06-17
政府是否代表首相·依斯密与辩方律师争执
辩方律师与依斯密针对政府是否是首相一事及“隐意”一词各持己见,在庭内发生小争执。
SRC国际公司前主席丹斯里依斯密早前供证时指出,他曾提出了SRC公司日常运作的管理问题,聂法依沙总是回应说有关问题已被讨论和得到了政府的批准,因此他认为“政府”是指纳吉。
辩方律师哈威德吉星在午休后的交叉盘问环节尝试引导依斯密认同其说法,即政府是指整个体系,包括首相署经济策划单位、财政部及财政部长机构等,并非是首相一人。
“首相只是顾问,你并不能说所有决定都是他一人说了算。当聂法依沙说政府同意,这不能指纳吉,而是整个体制,对吗?”
依斯密不同意辩方律师的说法。
尽管哈威德吉星说,首相不能是政府,因政府是由多人及各机构组成,所有决定必须经过政府机制,依斯密依旧认为提及政府时,就会知道那代表首相。
此外,依斯密也不认同哈威德吉星的说法,即SRC国际公司董事会在2011和2012年做决策时,无需获得时任首相纳吉批准。
哈威德吉星指出,公司章程只是阐明取得首相的劝告,而不是批准,因此SRC国际公司董事会无需获得纳吉的批准。
针对上述说法,依斯密回应说,不能只是单靠字面上去理解,并指这也是他说要表达的其中一个“隐意”的讯息。
主控官促停止争论
哈威德吉星相信是对依斯密的回答感到不满,再次与依斯密争辩,引起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副检察司的不满,反对辩方律师和证人起争执。
“你不该跟他争论,你应该取得答案。”
哈威德吉星随后道歉,继续盘问,结束这起小争执。
另一方面,哈威德吉星也针对依斯密指他知道纳吉有权力裁退他,并有绝对权力委任和裁退任何一名SRC公司董事的证词进一步盘问。
依斯密表示,上述证词是本身参考公司章程得来,并非是在反贪会引导下才这么说。
8月离职仍签10月会议记录
依斯密证实,虽然他在2014年8月离开SRC国际公司,仍然签了2014年10月的会议记录。
他认同哈威德吉星德说法,即他不应该签署2014年10月的会议记录,即便是被要求这么做。
另外,哈威德吉星也在庭上向证人出示一系列SRC国际公司董事会的会议记录,但会议记录并不完整,既没有正确的签名,页数不齐全,有些段落也没有编号,显示这是未完成的草稿。
证人表示认同,他说这或不是最终的会议记录,因为完整的会议记录理应是放入会议记录簿中,且有正确的签名。
他也说,虽然他在辞职信中并未提及离职原因,但董事会都知道原因。
证实苏博没汇报投资1.4亿
依斯密证实,该公司前董事拿督苏博并没有向董事会汇报有关该公司将在Gandingan Mentari公司(SRC国际公司子公司)投资1亿4000万令吉。
依斯密也证实,Gandingan Mentari是于2014年7月7日将有关款项汇给Putra Perdana建筑有限公司,以让后者在南美洲进行采矿项目。
哈威德吉星向依斯密出示有关SRC国际公司汇出1亿4000万令吉给Gandingan Mentari公司(SRC国际公司子公司)的交易记录,此交易由苏博签署授权。
依斯密同意哈威德吉星的说法,即苏博很有可能欺骗董事会,因为并没有向董事会汇报上述交易。
在今日的审讯中,哈威德吉星也盘问证人签名是否有可能被伪造,证人表示,苏博从未告诉他,自己的签名被伪造。
哈威德吉星也向依斯密出示一封聂法依沙于2014年8月8日发给Putra Perdana 建筑公司的信函,内容是要求将投资额从1亿4000万令吉增加至1亿7000万令吉。
依斯密证实,董事会也没有见过上述信函。
文件签名差异遭盘问
此外,哈威德吉星也针对一组文件上的签名差异盘问依斯密。
哈威德吉星认为有关文件理应是一起签署,但签名确有少许差异;依斯密则认为文件上的签名都一样。
哈威德吉星让证人比对自己的签名,并指后者的每个前面没有明显差异;依斯密笑言,或许是因为他的手劲较为一致,但他不是专业鉴定员,因此不愿猜测签名是否由同一人及在同一时间签署文件。
文章来源 : 星洲日报 2019-06-18
罗斯玛首现身挺夫20分钟后被逼离庭
身穿红色马来传统服装的罗斯玛今早与纳吉一同抵达吉隆坡大使路法庭,她是于今早9时20分左右进入第三高庭,坐在纳吉身后的正后方。
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副检察司在辨方律师交叉盘问第39名证人SRC国际公司前主席丹斯里依斯密时打岔,向法官指出,罗斯玛已针对此案录取口供,是案件的潜在证人。
他说,控方不希望日后延伸其他程序上的问题,因此要求她离开庭内;沙菲宜则说尊重法官的决定。
罗斯玛就在此时起身,向辩方律师拿督古马仁德兰摇手示意,表示自己愿意离开,便匆匆离开法庭,前后仅逗留了大约20分钟。
文章来源 : 星洲日报 2019-06-18
“若知聂法依沙没诚信”‧将拒受委SRC董事
(吉隆坡18日讯)SRC国际公司前主席丹斯里依斯密指出,如果当初知道聂法依沙(SRC国际公司董事经理兼首席执行员)存在诚信问题,本身就不会接受出任SRC国际公司董事。
他今日接受辩方首席律师丹斯里沙菲宜的交叉盘问时指出,若首席执行员不具诚信,董事会就难以运作。
证人指出,在SRC国际公司任职期间,一直都很相信聂法依沙,但如今已有了不同的看法。
沙菲宜接着问证人,如果知道聂法依存在诚信问题,是否会更加谨慎?
对此,证人表示是的,甚至不会接受任命,因为很难相信聂法依沙。
证人也同意沙菲宜的说法,即一名首席执行员的诚信至关重要,且必须对董事会坦诚,如遇到问题必须告诉董事会成员。
聂法依沙管理有逾20弊端
此外,证人也同意沙菲宜的说法,即聂法依沙在公司的管理上至少出现了20项弊端。
证人指出,他认为自己被一马发展公司前董事(金融)Terrence Geh Choh Heng误导。
沙菲宜提到,由于SRC国际公司和聂法依沙之间的分歧,SRC国际公司并没有呈交其2013年的稽查报告。
指纳吉或不知德勤审计纰漏
证人表示,实际上,当年他们公司账户未经审计,是因为德勤会计公司(Deloitte)在审计方面遇到了一些难题,促使他关闭了公司的账户。
证人表示认同,并指纳吉或许不知道这些系统上的纰漏。
证人表示,如果他早知道这一切的问题和漏洞,就会想办法去见首相。
沙菲宜随后称,首相全然不知道这些问题。
依斯密否认曾收纳吉钱
2银行账户被冻结
此外,依斯密在供证时也表示,他的两个银行账户已被冻结了。
沙菲宜询问证人是否曾接收纳吉的任何款项,证人否认,表示不知道账户为何会被冻结。
证人说,或许是因为其作为董事的薪金是来自SRC国际公司。
被反贪会传召很多次
此外,证人坦言,他被反贪会传召了很多次,包括3项涉及朝圣基金局的案件、一马发展公司案件及SRC国际公司案件。
另一方面,沙菲宜询问证人,他是否曾受反贪会指示,将SRC国际公司最终股权持有者,即财政部长机构牵扯入内,证人否认了这一点。
沙菲宜接著问证人,反贪会是否告诉他犯下了一些罪行。
反思是否做错事
证人表示,他不认为反贪会曾这么做,反而是在想,是不是本身犯下了什么错。
“反贪会的官员一直问,所以我就在想自己是不是真的做错了事情。”
证人也说,录供的时间长短不一致,有时候会录上一整天,像是SRC国际公司案件,曾被传召至少3次。
证人也认同沙菲宜的说法,即纳吉和财政部都不是SRC国际公司A组和B组的签署人员,因此无权将资金转账或汇出。
作者 : 陈静慧
文章来源 : 星洲日报 2019-06-18
依斯密:工作需要认识纳吉·审讯过程引哄堂大笑
(吉隆坡18日讯)SRC国际公司前主席丹斯里依斯密指出,自己因为工作上的需要而认识纳吉,且认为纳吉一旦相信一个人,就会非常信任。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涉及SRC国际公司洗钱案今日进入第27天审讯。在今早的审讯中,由沙菲宜开始盘问连续第7度上庭供证的SRC国际公司前主席丹斯里依斯密。
沙菲宜向证人说,希望今日的盘问不会这么久。
“我们可以更容易,因為我很了解你,你很了解我。”
在这之前,辩方律师团的另一名律师哈威德吉星已经连续五天盘问依斯密,今日则由沙菲宜接棒盘问。
在今日交叉盘问中,沙菲宜也提醒证人,若发现其提问有任何的隐意(tersirat),或对其提问有任何的不明白,可提出来。
在昨日的审讯中,哈威德吉星针对政府是否是首相一事及“隐意”一词与依斯密发生争执。
因工作而认识纳吉
沙菲宜 |
沙菲宜在盘问一开始,就询问了证人和纳吉之间的关系。
证人同意沙菲宜的说法,即本身是因为工作上的需要而认识纳吉,尤其是在朝圣基金会担任职务以及担任首要媒体主席期间,至少每季度都要和纳吉会面一次。
证人指出,和纳吉会面的地点一般上是在首相署或国会,也曾在纳吉的住家会面一两次。
沙菲宜接着问证人,是否觉得纳吉平易近人。
证人表示,纳吉并非无法接近,并指在会议期间,纳吉会给予时间。
证人也同意沙菲宜的说法,即在其印象中,一旦纳吉相信一个人,就会非常信任。
此外,沙菲宜询问证人,是否知道是被谁委任为SRC国际公司主席,证人同意沙菲宜的说法,即是由纳吉所委任他。
目前被禁止出国
沙菲宜进一步询问SRC 国际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任命,包括了聂法依沙,拿督仄阿都拉,沙鲁尔阿兹拉,拿督苏博。
此外,沙菲宜在盘问时也提及,本身在昨天查看后得知,证人目前是被禁止出国,并笑言自己的名字也在(被禁出国)名单中。
“我很惊讶你的名字有在(名单)里面,别担心,我的名字也在。”
证人随后回应沙菲宜说,或许有一天我们可以一起去旅行。
两人的这番对话,随即引来现场人士的哄堂大笑。
文章来源 : 星洲日报 2019-06-18
纳吉SRC案审讯·“Jho Low”变“J Lo”‧主控官发音有误引大笑
依斯密 |
(吉隆坡18日讯)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副检察司在今日盘问依斯密时,数次将卷入一马发展公司丑闻的关键人物刘特佐(Jho Low)的名字读成“J Lo”,引来现场人士的一阵阵笑声。
他在盘问中,向依斯密确认聂法依沙是否是刘特佐的亲信。
“你现在知道他们是亲信?”
证人回答是的。
希旦峇兰接着问证人,“J Lo”在一马发展公司董事会担任什么职位。
对此,证人表示没有职位。
“据你所知,拿督斯里纳吉是‘J Lo’的亲信?”
就在证人回答不晓得后,沙菲宜尝试纠正希旦峇兰的发音,是“Jho Low”,而不是“J Lo”。
然而,希旦峇兰还是念“J Lo”,这引来现场人士大笑。
证人在昨日供证时指出,他如今才晓得聂法依沙、Putrajaya Perdana前董事Jerome Lee Tak Loong及1MDB前董事(金融)Terrence Geh Choh Heng是被通缉的大马富豪刘特佐的亲信。
哈威德吉星交叉盘问依斯密时询问依斯密,他是否知道与SRC国际公司有关的数名高官是刘特佐的亲信。
“我现在知道了。”
作者 : 陈静慧
文章来源 : 星洲日报 20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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