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 統 編
第 十八章 :超级貪官逐个提控 -1 SRC案2019年
第 9 回: 特大修改章程·“纳吉间接控制SRC”
纳吉世纪审讯】KWAP前CEO:纳吉在批贷上具影响力
(吉隆坡10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嫌SRC国际公司贪污和洗钱案进入第21天审讯,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前首席执行员拿督阿姿安今日第三度出庭供证,她表示,虽然政府没有直接指示该局批准贷款给SRC公司,但身为时任首相兼财政部长的纳吉,在此事上有一定的影响力。
“信函上是注明来自首相和掌管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的财政部长。他是我的大老板,我不否认在某种程度会带来影响。”
阿姿安也在庭上被要求解释“强制”和“影响”的含义。
“强制和影响是有差别的,虽然没有所谓的法律强制性,但我不能说完全没有影响。”
纳吉的首席辩护律师丹斯里沙菲宜站起来提问,证人身为时任的退休基金局首席执行员,会否因为所谓的影响,而允许该局做出错的决定吗?证人不同意这项说法,表示她的职责是要维护该局,以及确保不会在投资上有亏损。
她说,无论有什么影响,她都不会做出违法的事。
辩方律师哈威德吉星在较早前出示一封SRC发出的信函,其内容是指财政部在2012年2月16日认同SRC可以向退休基金局申请第二笔20亿令吉的贷款。
阿姿安表示,虽然财政部作为这笔贷款的担保,这并不意味著是该部直接指示退休基金局批准贷款。
证人开始在庭上说,她不知道SRC公司拥有权从一马公司改为财政部。
哈威德吉星询问,关于财政部在这笔贷款中扮演的的角色,阿姿安根本不知道已转换了拥有权,但她可以确定的是这项转换是获得该局投资小组的批准。
她指出,在第二笔贷款有关的投资计划书中,曾要求一次性发放所有的贷款,这令人相当担忧。
她供证时说,在申请贷款时,该局固定收益投资部门要求SRC公司提供许多相关的文件。
哈威德吉星询问阿姿安与纳吉、退休基金局主席和财政部秘书长等人在2012年3月22日会面的细节,证人说她不太记得整个讨论的经过,当时也没有做会议记录。
早前,本案第38名证人阿姿安供称,纳吉要求基金局加速审批贷款,最终获得基金局投资小组一致批准,向SRC公司借出20亿令吉。
她称,SRC公司获得第一笔20亿令吉后,时任财长纳吉建议该公司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再申请另一笔20亿令吉的贷款。
SRC公司第一笔贷款是在2011年获得,另一笔则在2012年初再获得同样金额的贷款。
10/6/2019
阿茜安:是我“大老板”·“纳吉对批贷有一定影响”
阿茜安 |
(吉隆坡10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今日进入第21天审讯,第38名证人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前首席执行员拿督阿茜安说,时任首相兼财政部长纳吉是她的“大老板”,所以她不否认KWAP在审批SRC的贷款申请的过程中有一定的影响。
针对SRC公司于志期2011年6月3日申请39亿5000万令吉贷款信函中有纳吉的亲笔标注,她说,这在法律上非强制性,但该信函中的标注来自纳吉,是掌管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的人,所以是她的“大老板”,因此她不否认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她在5月28日供证时说,纳吉的特别官员阿兹林于2011年6月约她在一间酒店的大厅会晤,并交给她SRC公司申请39亿5000万令吉贷款的信函,里面有纳吉亲笔标注“我同意这项建议”的字眼。
纳吉的首席辩护律师丹斯里沙菲宜盘问时试图向阿茜安确定,她口中所谓的影响是否她的“自我诱导”(self induced)。
沙菲宜:所谓的影响,如果真有发生,是自我诱导吗?
阿茜安:你是问我的意见吗?
沙菲宜:不是
阿茜安:我是否被迫或受到影响,我是回应之前的问题
沙菲宜:我会问得非常细节,你说有影响力,那是你自己诱导的吗?
阿茜安:我不认为在上司提出这样的要求时,这是个奇怪的反应。
沙菲宜:你说他是你的“大老板”?
阿茜安:我是这么说了
沙菲宜:那是因为职位的结构吗?
阿茜安:是的
此外,阿茜安强调,她身为时任公务员退休基金局首席执行员,有责任保护该局的利益,确保不会在投资中蒙受损失,而她所提及的影响是在贷款过程的协调方面。
她说,不论是什么影响和她怎样判断,她绝不会做出一些违反法令的行为。
文章来源 : 星洲日报 2019-06-10
阿茜安:建议SRC申请20亿贷款·“财部信函非发贷款指示”
阿茜安 |
第38名证人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前首席执行员拿督阿茜安认同财政部建议SRC公司于2012年初向该局申请额外20亿令吉贷款,并不是一项要该局发放贷款的指示。
她认同,财政部于2012年初给KWAP的信,基本上是说财政部同意SRC公司向该局申请贷款,而该局最终于2012年3月28日发放贷款给SRC公司。
另外,对于纳吉的辩护律师哈威德吉星质疑,她坚持她的证人供词中所说,公务员退休基金局提供给SRC公司的40亿令吉贷款,是她任内最大笔的贷款。
她否认哈威德吉星的建议,即其供词中的有关段落是由有关当局撰写的,因为它与另一KWAP证人的供词类似,她强调是她自己阐述了有关供词。
本案第35名证人,即KWAP副总裁(法律及秘书事务)阿兹利达之前供证时说,提供给SRC公司的40亿令吉贷款是KWAP有史以来最大笔的贷款。
文章来源 : 星洲日报 2019-06-10
法官:交反贪会确认真伪·SRC会议记录暂不采用
法官莫哈末纳兹兰 |
(吉隆坡10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涉及SRC国际公司洗钱案今日针对呈堂文件真伪一事,争辩了大约1小时,主控方呈堂的纳吉和聂法依沙之间的SRC国际公司会议记录受到辩方的质疑,认为和聂法依沙和纳吉的会议记录有所不同,法官莫哈末纳兹兰谕令文件暂不能采用,直到反贪会确认真伪。
辩方:会议记录是伪造文件
辩方是在审讯进入午休前,指纳吉和聂法依沙之间的会议记录是伪造文件,因此要求法庭拒绝该文件呈堂。受到争议的文件是纳吉和SRC国际公司董事聂法依沙于2011年的会议记录。
辩方律师哈威德吉星是在控方向法庭要求将有关会议记录标注为证物时,向法官提出反对。
哈威德吉星指出,有关文件存有疑点,包括文件移交给反贪会的日期不明确。
他进一步说,一马公司前非执行董事丹斯里依斯密不是文件的制造者,而是取得有关文件的副本。
控方:由反贪会充公可成证物
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副检察司则指出,所有文件都是由反贪会充公,既然有这份文件,就意味可以作为呈堂证物。
他说,辩方可挑战该会议记录的有效性,再由法庭定夺。
希旦峇在午休复庭后,双方继续针对辩方指控方呈堂的文件是伪造一事展开争论。
哈威德吉星要求法庭,在证实有关的文件真伪前,先让本案第39名证人一马公司前非执行董事丹斯里依斯密暂时离开证人席,获得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允许。
希旦峇兰认为,纳吉和聂法依沙之间的SRC国际公司会议记录是一份真实的文件,并非假文件。
“因为有关的会议记录详细说明了哪次会议以及有关的会议内容。”
“我们严正看待(辩方)对我们的指控(该文件是伪造的)。”
辩方:2会议记录内容有异
哈威德吉星作出反驳,指SRC国际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内容,与聂法依沙和纳吉的会议记录有所不同。
哈威德吉星接着列出上述两个会议记录之间的差异,包括了SRC国际公司组建海外投资公司的结构,投资地点和如何使用向退休基金局申请的贷款。
他说,如果纳吉和聂法依沙之间的会议记录不是伪造,那么SRC国际公司的秘书应该会有该记录的副本,因为这份记录必须提交给董事会进行审议。
辩方首席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建议,应该先将该会议记录标注为“作为识别目的”(identification purpose),并由法庭随后决定是否可以将有关会议记录作为呈堂证物。
希旦峇兰则不同意,认为法庭应该马上裁决,避免日后重复发生这类事件。
在控辩双方经过大约1小时的争辩后,莫哈末纳兹兰认为,有关文件目前不能够被采用,直到反贪会确认文件的真伪。
文章来源 : 星洲日报 2019-06-10
依斯迈:财务处理有分歧·“不认同CEO管理离职
依斯密依斯迈 |
(吉隆坡10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第39名证人,SRC公司前董事会主席丹斯里依斯密依斯迈指出,他于2014年8月15日离职,因为他不认同该公司首席执行员聂法依法的管理,特别是在处理财务和账户的方式。
他在副检察司拿督依萨尤索夫的盘问下指出,纳吉是SRC公司的名誉顾问,日常运作则由兼任董事经理的聂法依沙负责。
他表示,他是在2014年5月6日提交辞呈,并于8月15日正式离职,而5月至8月期间,他没有执行职务。
他说,他在纳吉委任下于2009年开始出任财政部长机构下的一马公司(1MDB)的非执行董事,于2011年8月1日与其他4人被纳吉任命为SRC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主席,其他4人是拿督苏博耶辛、拿督仄阿都拉、拿督沙鲁阿兹拉和聂法依沙。
“我辞职是因我不认同聂法依沙的管理,他会向董事会提交所有类型的投资文件,以便董事会作出决策和SRC公司对每一个项目采取后续行动。”
向纳吉汇报需通过聂法依沙
他指出,聂法依沙是SRC公司董事会与纳吉间的唯一联系,所以,任何事项若需要取得纳吉的意见,或任何讨论和决定要向纳吉汇报,都需通过聂法依沙传达。
“我曾提出了SRC公司日常运作的管理问题,法依沙总是回应说有关问题已被讨论和得到了政府的批准,在我看来,他提到的政府是指纳吉。”
他知道纳吉有权力裁退他,并有绝对权力委任和裁退任何一名SRC公司董事。
总共40亿
“聂法依沙两次建议申贷”
依斯密依斯迈指出,聂法依沙于2011年8月23日举行的SRC公司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就提出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申请第一笔20亿令吉贷款的建议。
他说,由他主持的会议议程是根据SRC公司当时的股东,即一马公司的指示而拟定,由于后者是股东,所以他们必须遵从。
附上政府担保信
他说,聂法依沙提出的建议附上了政府的担保信,董事会对此进行了讨论并同意有关建议,聂法依沙过后处理了申请贷款的程序。
他说,董事会于2012年2月14日召开的会议讨论申请第二笔20亿令吉贷款的建议,建议同样由聂法依沙提出,同样附有政府的担保信。
“董事会已同意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申请额外20亿令吉贷款后,聂法依沙就处理申请贷款的程序。”
4000万购房地产再转售子公司
他指出,SRC公司所获的40亿令吉贷款中,约4000万令吉用来购买房地产,再转售给SRC的子公司Gandingan Mentari,聂法依沙也是这公司的董事。
至于Ihsan Perdana公司,他表示据他所知,它是受委为SRC公司执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司,惟他不知其他详情,因为他在此前已辞职。
对于依萨尤索夫询问SRC公司董事会在批准业务发展项目之前都须要寻求纳吉同意的原因,他说,这是该公司的作业方式。
另一方面,依斯密说,SRC公司于2012年2月转由财政部长机构直接管辖,纳吉签署了批准SRC公司批准指令。
文章来源 : 星洲日报 2019-06-10
依斯密:无法确定真伪·部分会议记录没签名
依斯密 |
依斯密坦承,他不能确定聂法依沙和纳吉之间的会议记录的真实性。
辩方律师哈威德吉星昨日在审讯中针对备受争议的ID499文件(纳吉和聂法依沙的会议记录),对证人展开盘问。
ID文件不能成证物
被列为ID的文件只能在审讯过程中顺带提及,在审讯时不能提出其实际内容。
依斯密今日供证时指他自2011年就拥有该份文件。
他将有关文件收在其中一个公文包里,当反贪会官员鲁斯里向他录取口供时,询问他是否有更多与SRC国际公司相关的文件后,他找到了相关的文件。
在昨日的审讯中,控辩双方就上述会议记录的真伪争辩了大约1小时。
主控官希旦峇兰副检察司指出,所有文件都是由反贪会充公,既然有这份文件,就意味可以作为呈堂证物,但辩方律师却质疑会议记录的真伪。结果法官莫哈末纳兹兰谕令,有关会议记录目前不能被采用,直到反贪会确认文件的真伪。
哈威德吉星今日盘问证人,是否无法确认有关的会议记录是聂法依沙在SRC国际公司董事会的会议中,所提出的实际文件?
交反贪会前没细查文件
证人指出,他发现除了之前的会议记录之外,从2013年起的SRC国际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都没有他的签名,直到反贪会官员鲁斯里向他点出,他才意识到他的签名不在会议记录中。
证人解释,这是因为他把这些文件交给反贪会前,没有仔细检查。
在昨日的审讯中,证人表示,纳吉和聂法依沙之间的会议记录,是由管理层(聂法依沙)交给他。
哈威德吉星盘问证人,SRC国际公司的秘书用6天准备2011年9月13日SRC国际公司的会议记录是否不寻常?
证人表示,这没有不寻常,但也不寻常,因为会议记录涉及到首相。
证人也说,一般上他要求其秘书在72小时内备妥会议记录。
辩方律师频打岔证人
此外,在盘问过程中,哈威德吉星不断打岔,指证人没有回答问题。
哈威德吉星当时是用不同的词语重复同样的问题,但没有获得想要的答案,
当哈威德吉星再度打断证人的回答时,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副检察司站起来抗议,法官莫哈末纳兹兰谕令哈威德吉星让证人回答。
此外,较早前,证人在供证时证实四次向反贪录取口供,第一次大约是在2014或2015年,不记得确实日期。
他说,反贪会查案官鲁斯里为他录口供,口供初稿由反贪会提供给他,在口供最终确定之前与反贪会官员一起修改。
证人也说,反贪会就SRC国际公司案和一马发展公司案向他录取两份口供,一份是在大选前,另一份是在大选后。
文章来源 : 星洲日报 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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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董事委任 前公司主席律师激辩
依斯米 |
(吉隆坡11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哈文德吉星与本案第39名证人丹斯里依斯米,针对纳吉被指在2011年委任SRC国际公司董事一事,展开激烈辩论。
依斯米是SRC国际公司前主席,他今天在接受哈文德吉星的交叉盘问时指出,聂法依沙是在2011年8月受委为一马公司董事。当时,一马公司持有SRC国际公司股份,本身也是一马公司董事。
他透露,一马公司董事部是在接获股东,针对聂法依沙任命的议决(resolution)后,委任后者为SRC公司董事。一马公司的股东为财政部机构,代表这是时任财政部长纳吉管辖权限。
哈文德吉星询问,他是否可确认聂法依沙在2011年8月告知,SRC国际公司为一马发展公司的子公司为实话时,依斯米答道,他当时相信聂法依沙的话,但无法确认他所说的是真是假。
“因为聂法依沙是首相所委任的,所以我相信他的话。”
哈文德吉星进一步询问,他是何时被告知,聂法依沙是由纳吉所委任时,依斯米说,当时一马公司股东曾针对这项任命的议决,并且获得首相签名。
不过,哈文德吉星似乎不满证人把聂法依沙的任命,与纳吉扯上关系,并争辩道,只有SRC公司的董事部可决定董事人选。
虽然依斯米对此表示同意,但他坚持,纳吉在SRC公司董事的任命上有权,而且这项任命都需获得首相的批准。
哈文德吉星强调,SRC公司的备忘录及章程并非阐明,董事的任命需获得首相批准,双方也再次针对此课题一来一回,僵持不下,火药味浓厚,直到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宣布午休休庭。
下午的审讯,哈文德吉星要求依斯米澄清,他所指的股东,是指财政部机构或首相。
依斯米强调,他是遵从首相,也是SRC公司名誉顾问,以及持有财政部机构的财政部长纳吉。
无法证实议记录副本真实性
SRC国际公司前主席丹斯里依斯米坦言,他无法证实那份记录时任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和SRC国际公司董事聂法依沙两人会面情况的会议记录副本的真实性。
辩方律师哈文德吉星针对那份志期2011年9月7日会议记录的真实性,在庭上对证人进行交叉盘问。
依斯米指出,聂法依沙是在2011年9月13日向SRC国际公司董事部汇报自身与纳吉的会面后,将那份会议记录副本交给他。
哈文德吉星询问,证人是否无法确认聂法依沙当时在汇报会上提出的会议纪录,正是所谓志期2011年9月7日(记录聂法依沙与纳吉会面)的会议记录,因为证人在两人的会议后并没有进行查证时,证人答道:“是。”
日前,辩方因质疑纳吉和时任SRC国际公司首席执行员聂法依沙在2011年9月7日的会议记录的真实性,反对控方把该份会议记录呈堂作为证物,而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裁定该份文件不能作为呈堂证物,只供识别用途(记录为ID499文件)。
较早时,依斯米同意,一般而言,SRC国际公司主席会要求秘书在72个小时内完成会议记录,因此,秘书当年用了6天的时间来准备该公司于2011年9月13日召开会议的记录是不寻常的。
哈文德吉星进一步询问,志期2011年9月7日的会议记录只记录聂法依沙与纳吉的会面情况,是否不寻常时,依斯米答道,即使只是涉及两个人,也无不寻常。
不过,哈文德吉星不满证人的答复,指责证人没有回答其问题,并质疑依斯米不曾对志期2011年9月7日的会议记录副本产生怀疑,而拿督希旦峇兰副检察司则反对辩方的盘问证人的方式,即证人有心要回答问题,却不断遭打断,而法官则指示让依斯米回答问题。
依斯米说:“这并非不寻常,但却也不寻常,因为涉及了首相。”
另外,依斯米透露,反贪会针对一马公司案及SRC国际公司案,曾两度向他录取口供,分别是在大选前后。
11/6/2019
前主席依斯密:SRC资金来源·“KWAP 40亿 政府单位2千万”
(吉隆坡11日讯)SRC国际公司前任主席丹斯里依斯密依斯密证实,该公司的资金来源分别是来自于退休基金局(KWAP)的40亿令吉贷款以及另一个政府单位提供的2000万令吉拨款,资金用于投资和公司运营。
纳吉被控涉及SRC国际公司洗钱案今日进入第22天审讯,依斯密是本案第39名证人,今日第二度上庭供证时,如此回答主控官依萨尤索夫副检察司询问有关SRC国际公司的资金来源以及资金用途。
卡玛丽雅:拒30亿拨款批2千万
较早前,本案第28名证人首相署经济策划单位能源组前主任卡玛丽雅在供证时指出,一马发展公司曾在2010年向财政部发出信函,申请30亿令吉拨款作为启动SRC国际公司的资金。
她表示,该单位当时支持一马发展公司启动SRC国际公司投资煤矿和铀,但是拒绝投资石油和天然气,因为国油已经在做,结果只批准2000万令吉的拨款。
阿茜安:纳吉认可才再批贷款
退休基金局前首席执行员拿督阿茜安莫哈末诺较早前在供证时说,SRC国际公司获得退休基金局批准的第一笔20亿令吉贷款后,时任首相兼财政部长纳吉建议SRC国际公司再申请另一笔20亿令吉贷款。
她说,退休基金局投资小组同意批准额外的20亿令吉贷款申请,因为纳吉已认可有关申请,而且纳吉因第一笔贷款获批准而建议SRC国际公司再申请额外的贷款,这都记录在投资小组2012年3月22日的会议记录。
第一笔20亿令吉的贷款在2011年杪批准,而第二笔20亿令吉则是在2012年初批准。
作者 : 陈静慧
文章来源 : 星洲日报 2019-06-11
依斯密:特大修改章程·“纳吉间接控制SRC”
(吉隆坡11日讯)SRC国际公司前任主席丹斯里依斯密指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通过SRC国际公司的特别大会,在该公司的章程中加入附加条款,以便成为公司的名誉顾问。
同时,纳吉也因这次修改章程而间接控制了SRC国际公司。这是在2012年4月23日的股东会议记录中的记录,这会议记录由纳吉签署,会议纪录显示SRC国际公司的备忘录(memorandum)和章程中修订了第117条文。
依斯密于今日接受主控官依萨莫哈末尤索夫副检察司的盘问时指出,聂法依沙(SRC国际公司前董事经理)在2012年6月8日的董事会会议上揭露了在特大上通过增加条款的会议记录。
询及117条文会带来什么影响的问题,他说,身为唯一股东的纳吉,对SRC国际公司有控制权。
另一方面,辩方律师哈威德吉星提出有关会议记录的规定,并引用了公司法令的条文,其中有规定了准备和签署会议记录者的资格,证人表示他不熟悉这项规定,所以不予置评。
哈威德吉星要证人确认,根据ID499(会议记录)表面所显示,纳吉已经签署了会议记录,但不是在证人面前签署该文件。
针对哈威德吉星的说法,证人表示同意。
哈威德吉星接著询问ID499是否应该在提呈给SRC国际公司之前,先通过财政部长,证人表示不确定。
纳吉不曾出席董事会会议
证人也证实在他任期内,纳吉不曾出席SRC国际公司的任何董事会会议。
哈威德吉星接着问证人,股东是否不能决定公司的运作,证人表示同意。
此外,哈威德吉星也要求证人讲述有关召开股东大会和提交决议的技术性问题。
他指出,这是因为证人在昨天供证时说,在2012年2月份,SRC国际公司的所有权从一马发展公司转移到财政部,而纳吉作为财政部长成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纳吉于2012年4月23日提出了一项议案,以便在SRC国际公司的备忘录和章程中增加附加条款,即应任命首相担任公司的名誉顾问,就重大事项以及马来西亚的策略利益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文章来源 : 星洲日报 2019-06-11
依斯密:召开首次董事会议以来·“聂法依沙一直撒谎”
依斯密 |
吉隆坡12日讯)SRC国际公司前任主席丹斯里依斯密指出,SRC国际公司时任董事经理聂法依沙从该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议以来,就开始对该公司的董事会撒谎。
依斯密今日接受辩方律师哈威德吉星的盘问时指出,实际上,SRC国际公司并不确定聂法依沙向董事会提出与阿尔巴投资公司合作计划的真实性。
哈威德吉星在今日上半段的审讯中,就多次在审讯中被提及的聂法依沙这号人物,向依斯密展开深入的盘问。
哈威德吉星指出,SRC国际公司其中一项会议记录指聂法依沙告知公司董事会有关马来西亚与阿布扎比的高层在2011年取得合作,这也是导致了SRC国际公司向退休基金局申请39亿5000万令吉的贷款。
本案第29名证人退休基金局固定收入组副总裁前助理阿米鲁在较早前供证时指出,SRC国际公司一开始是申请39亿5000万令吉贷款,退休基金局只批准20亿令吉,SRC国际公司之后再申请另一笔20亿令吉贷款,获得退休基金局批准了,所以退休基金局总共借出40亿令吉贷款给SRC国际公司。
指贷款和阿尔巴投资公司无关
依斯密今日被问及SRC国际公司董事会被聂法依沙告知关于和阿尔巴投资公司合作计划,但其实39亿5000万令吉的贷款和阿尔巴投资公司并没有关系。
“聂法依沙似乎向董事会撒谎?”
针对哈威德吉星的询问,证人回答是的。
“董事会甚至没有被告知,我(依斯密)被委任为SRC国际公司主席。”
依斯密在接受哈威德吉星的盘问时指出,该公司董事局并不确定是否存在这么一个合作计划。
证人同意哈威德吉星的推测,即聂法依沙并未向SRC国际公司董事会出示其他的文件,以证明上述的合作计划。
证人也同意哈威德吉星的说法,即董事会认为这是政府之间的合作,所以没有进一步追问当中的详情。
此外,哈威德吉星在交叉盘问依斯密时,向对方出示一封志期2011年8月12日的一封信,当时聂法依沙以董事经理和首席执行员的身分,向财政部要求政府为20亿令吉的贷款做担保。
“你(证人)不曾被告知有这么一封信?”
证人回答是的。
本案第38名证人退休基金局前首席执行员拿督阿茜安莫哈末诺较早前在供证时说,退休基金局在8月12日收到SRC国际公司的信件,要求20亿令吉贷款直接发放给SRC国际公司,因为它是一马公司全资拥有的子公司,而且有政府的担保。
就寻求政府担保
“聂法依沙没知会董事会”
较早前,证人指出,聂法依沙不曾向SRC国际公司董事会汇报向财政部寻求政府提供担保一事。
哈威德吉星询问证人是否曾被告知SRC国际公司向退休基金局申请贷款的详情,证人表示没有收到通知,因为当时并不在董事会里面。
证人指出,他也不曾被告知聂法依沙和退休基金局之间的会面。
哈威德吉星进一步询问证人,一马发展公司是否批准聂法依沙向退休基金局申请贷款?
对此,证人表示不记得。
证人强调,聂法依沙和退休基金局的会面,本身从来没被告知。
作者 : 陈静慧
文章来源 : 星洲日报 2019-06-12
充董事会与纳吉“桥梁”·“没核实聂法依沙角色”
SRC国际公司前任主席丹斯里依斯密坦承,董事会从未在任何时候,针对该公司董事经理聂法依沙作为SRC公司董事会与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之间的唯一“桥梁”的角色进行核实。
辩护律师哈威德吉星在交叉盘问依斯密时,针对他在供词时指聂法依沙是董事会与纳吉之间沟通的唯一“桥梁”提出质问。
依斯密认同哈威德吉星所说,董事会从未核实这一点,也同意说聂法依沙的董事经理职权也没有说明他作为董事会与纳吉之间桥梁。
另一方面,依斯密表示,他对聂法依沙于2011年6月致函纳吉,以请准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申请39亿5000万令吉一事并不知情。
被问及SRC公司董事会是否有讨论申请这笔贷款的问题,他表示不记得,惟他同意哈威德吉星指,董事会可能知道申请贷款的建议。
这封志期2011年6月3日和致给纳吉的信件由聂法依沙签署,信中附有纳吉亲笔写的标注,表示他同意申请贷款的建议。
依斯密表示不情楚纳吉任命他出任SRC公司主席的真正原因,他个人认为可能是他在管理政府相关公司(GLC)企业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他是在2011年约7月或8月,出席一马公司(1MDB)董事会议时被一名一马公司董事告知受委一事。
他指出,他被任命前有听过SRC这间公司但不知详情,他在受委之前并没有人向他汇报该公司的详情,直到他于2011年8月23日第一次出席SRC公司的董事会会议。
按照名誉顾问指示办事
针对他之前供证时指他是按照股东的指示办事,哈威德吉星要求他说明是股东、首相的指示,依斯密说他是按照首相,也是SRC公司名誉顾问的指示办事。
哈威德吉星追问依斯密有关修改该公司章程纳入新的117条文的过程,依斯密表示不记得细节,包括董事会是何时就修章的事咨询律师。
他说,修改公司章程是在2012年9月5日提呈给大马公司委员会,并在那个时候生效。
询及该公司名誉顾问的职责是否仅限于策略和特定事件,他认同名誉顾问的建议应该符合公司的利益,如果没有符合该公司的最大利益,董事会可以拒绝有关建议。
文章来源 : 星洲日报 2019-06-12
依斯密:公司成立为确保马资源发展·“聂法依沙更了解SRC”
(吉隆坡12日讯)SRC国际公司前任主席丹斯里依斯密同意,SRC国际公司的成立是为了确保马来西亚资源策略不断发展,而聂法依沙给人的印象是政府与政府之间存在的关系,比董事会更加了解该公司,证人同意这项说法。
证人也说,聂法依沙似乎也很聪明。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涉及SRC国际公司洗钱案今日进入第23天审讯,作为本案第39名证人依斯密今日第三度上庭供证。
依斯密于昨日上庭供证时指出,纳吉通过SRC国际公司的特别大会,在该公司的章程中加入附加条款,以便成为公司的名誉顾问,但辩方律师哈威德吉星今天交叉盘问时,依斯密却不记得该公司是否已发出前首相拿督里纳吉在公司章程中加入附加条款的有关信函。
他说,在2012年4月23日的股东会议记录中,显示SRC国际公司的备忘录(memorandum)和章程中纳入了第117条文。
证人指出,聂法依沙(SRC国际公司前董事经理)在2012年6月8日的董事会会议上,揭露特大通过增加条款的会议记录。
询及117条文会带来什么影响的问题,证人表示,身为唯一股东的纳吉,对SRC国际公司有控制权。
1MDB不知可成SRC担保方
也是一马发展公司前非执行董事的依斯密表示,一马发展公司董事并不知道退休基金局曾在2011年建议一马发展公司成为SRC国际公司向退休基金局贷款的担保方。
证人同意哈威德吉星的说法,若一马发展公司董事知道这事件,就会选择这么一个贷款的担保方式,而不是选择由政府做担保。
哈威德吉星问证人,政府担保是否只是B计划?
“你说不记得一马发展公司董事是否知道公司可以担保,如果你知道,是否就可能选择这个(一马发展公司担保)?”
证人同意。
第38名证人退休基金局前首席执行员拿督阿茜安莫哈末诺较早前供证时说,2011年7月19日举行投资小组会议议决批准20亿令吉贷款给一马发展公司,而不是SRC国际公司,而且条件是要政府的担保,否则退休基金局将把贷款批给政府,再由政府借贷给一马公司。
SRC最初资本来自1MDB
证人今日也提及,SRC国际公司最初的资本是来自一马发展公司。
证人随后被询及首相署经济策划单位提供的2000万令吉拨款以及向退休基金局申请的20亿令吉贷款。
在回答哈威德吉星的问题时,他表示知道退休基金局主席丹斯里旺阿都阿兹是当时的财政部秘书长。
但他表示,不记得一马发展公司董事会是否意识到20亿令吉的贷款,是由SRC国际公司拿到。
户头签署者由董事通函决议
此外,证人说,由谁成为银行户头签署者,是由董事通函决议(directors circularresolution)。
他同意哈威德吉星的说法,即董事通函决议必须与样本签名一起交给银行才能开设户头。
就在这个时候,哈威德吉星询问证人,是否随身携带笔?
证人则开玩笑的回应哈威德吉星,是否要他签署文件。
较早前,证人在供证时,表示同意哈威德吉星的说法,即一马公司归财政部所拥有。
证人指出,本身并不知道聂法依沙(SRC国际公司前董事经理)是否在一马公司持有任何职位。
他说,一马公司的关键职位由该公司前首席执行员拿督沙鲁尔阿兹拉所委任,而其他较低的职位则由管理层所委任。
证人也说,一马公司的董事通函决议一向来都是由董事会所签署。
但他表示,不记得是否有任何的决议被被签署。
对另一个户头不知情
依斯密说,该公司董事部对该公司在大马银行开设另一个尾数为736的银行户头毫不知情。
他在交叉盘问时认同辩方律师哈威德吉星所言,公司董事部并不晓得该户头的存在,因此董事部没有掌控该户头。
他也认同哈威德吉星所说,聂法依沙(SRC国际公司前董事经理)不公布该户头是为了避免户头被董事部掌控。
较早前,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大马银行的分行经理乌玛迪威(第21名证人)供证时指出,该银行于2011年11月10日接获SRC国际公司申请开设两个现金往来户头。
首个户头号码为2112022010650,当时该公司提供5个授权人签名样本,分别是拿督依斯密依斯迈、拿督仄阿都拉、沙鲁尔阿兹拉、聂法依沙卡米尔及莫哈末苏博亚欣。
上述5人分为两组,依斯密依斯迈、仄阿都拉及沙鲁尔阿兹拉为A组,聂法依沙卡米尔及莫哈末苏博亚欣则为B组,但该公司较后申请修改,将苏博亚欣纳入A组,独留聂法依沙在B组;该银行户头已在2016年5月17日关闭。
另一个现金往来户头号码为2112022009736,该户头拥有4个授权人签名样本,当中包括了沙鲁尔阿兹拉和聂法依沙。
文章来源 : 星洲日报 2019-06-12
【纳吉世纪审讯】汇报机制流程引激辩
依斯米 |
(吉隆坡12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代表律师哈威德吉星与第39名证人SRC国际公司前主席丹斯里依斯米今日就会议记录内容,又展开一场争辩。
两人昨日就纳吉被指2011年委任SRC公司董事一事进行激烈的辩论。
哈威德吉星今日就汇报机制流程,多次质问依斯米。
哈威德吉星说,会议记录中并没有任何记录表明,任何事情必须获得时任首相纳吉的批准。
依斯米则回应,该机制是要求向纳吉汇报,并寻求纳吉的同意。虽然他身为主席,也仍需向首相汇报。
哈威德吉星反问,是否也能意味著做定期的汇报?
依斯米反驳,这不是1ID499中提及的内容。
辩方日前获得法庭的批准,不将2011年9月7日的会议记录列为呈堂证供,只需标注为ID499文件。这份会议记录记载了,SRC公司前董事经理兼首席执行员聂法依沙和纳吉会面的内容。
无论如何,依斯米也同意哈威德吉星的说法,即需要获得首相的同意,只是个人的理解而已。
12/6/2019
【纳吉世纪审讯】1MDB董事不知可为SRC担保
依斯米 |
(吉隆坡12日讯)SRC国际公司前主席丹斯里依斯米表示,一马发展公司(1MDB)董事会并不知晓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曾在2011年建议由1MDB担任SRC公司贷款担保人。
他说,如果IMDB董事获知有这项选择的话,不会由政府为SRC公司做担保。
依斯米也是一马公司前非执行董事。他今日以第39名证人,继续在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SRC贪污洗钱案件供证。
在辩方代表律师哈威德吉星交叉盘问环节,前者提问依斯米,如果1MDB董事会知道可以由自己做担保,政府担保仅是B计划。你说不清楚这个选项,如果你知道,是否会这样选?
这对上述的疑问,依斯米回应“是的”。
SRC公司为1MDB子公司,在此前的多名KWAP和SRC公司证人皆证实,SRC曾向KWAP要求贷款。时任首相兼财政部长的纳吉曾在SRC公司贷款申请信上签名,附注“同意这项建议”。
KWAP随后在2011年和2012年,两次拨出20亿令吉,共40亿令吉的贷款给SRC公司。
本案第38名证人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前首席执行员拿督阿姿安在早前供证时提到,当局投资小组在2011年7月19日开会,议决批准20亿令吉贷款给一马发展公司,而不是SRC国际公司,惟条件是政府做担保,否则当局则将贷款批给政府,由政府借贷给1MDB。
另外,依斯米今日更提到,聂法依沙不曾向SRC公司董事会汇报,曾致函政府,寻求政府为该公司贷款做担保的行为。
他说,聂法依沙没有在董事会的首次会议上汇报此事。
根据作为呈堂证供的文件显示,聂法依沙曾在2011年8月致函政府,寻求政府为SRC向KWAP申请的贷款做担保。SRC董事会议则在此事不久后召开时。
哈威德吉星在庭上要求依斯米确认一封聂法依沙以SRC公司董事经理和首席执行员名义签署的信函,内容是聂法依沙寻求政府做担保。
依斯米表明不知晓这份信函,也没有被告知信中的内容。
阿尔巴投资合作计划 无法确定是否属实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SRC国际公司贪污洗钱案,第39名证人丹斯里依斯米表明,SRC国际公司无法确定聂法依沙有关阿尔巴投资(Aabar Investments PJS)的合作计划是否属实。
依斯米是SRC国际公司前主席,聂法依沙则是SRC公司的前董事经理兼首席执行员。
依斯米今日接受辩方律师哈威德吉星的盘问时表示,SRC董事会不确定是否曾有这样的一项计划。
根据SRC公司的会议记录,聂法依沙曾通知董事会有关大马与阿布达比高层在2011年达成合作协议,通过阿尔巴投资展开计划,这也是后来SRC需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贷款39亿5000万令吉的原因。
依斯米今日表明,阿尔巴投资精华和39亿5000万令吉的贷款,其实并没有关系。
哈威德吉星提问,聂法依沙是否向SRC公司董事会撒谎,依斯米则回答“是”。
他也同意哈威德吉星的说法,即聂法依沙并未向董事会提出任何相关文件,证明上述合作计划。
依斯米在早前形容,聂法依沙总让人觉得与政府有密切关系,了解很多的事情,且看起来非常聪明,因此并没有让人对他的说法产生怀疑。
他同意,董事会认为这是政府对政府的合作,因此没有就这项合作计划追问详情。
12/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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